新增值税下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涉税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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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冉晓枫
一、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税法与会计的增值税处理
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价值转移通过租入企业的产品实现,基于融资租赁业务的实质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取向标准的一致,融资租赁设备的增值税抵扣由承租人抵扣,国家税务总局也明确规定此类业务可以进行进项税抵扣。当承租人通过融资租赁添置的固定资产,可凭供货厂家开给租赁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而出租人则缴纳营业税。
二、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税法与会计所得税处理
会计准则中规定: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应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承租人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租入资产价值。税法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可见,税法采用相对简化的处理方式,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作为计税基础,比会计准则的规定更直观、更简单。这种差异导致会计和税法对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折旧不一致,进行纳税调整。
三、融资租赁固定资产涉税会计处理例析
[例]2009年1月31日,甲公司从乙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租人一套设备。租赁公司购置设备的成本为510000元,公允价值为510000元,租赁期为5年,合同规定每年末支付租金118708元,期满设备归甲公司所有,租赁内含利率为6%。该设备的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税法规定机器设备的折旧年限为10年。假定会计与税法均预计无残值,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A公司在租赁谈判过程中发生的手续费、差旅费、律师费8000元。
甲公司会计处理如下:(1)2009年1月31日,租赁开始日确定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118708×(P/A,6%,5)=500000(元)。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小于设备的公允价值,因此,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即为500000元。承租人的增值税,若租入的为生产用固定资产,允许进项税额抵扣。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是:510000×17%=86700。笔者认为可以一次抵扣,或在租赁期内分次抵扣。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508000
未确认融资费用9354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86700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费593540
银行存款94700
(2)2009年12月31日,支付租金、分摊融资费用并计提折旧。采用实际利率发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如表1: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费 118708
贷:银行存款 118708
借:财务费用 30000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30000
2009年折旧从2月份开始,折旧期限是59个月,折旧计算如表2。以后年度支付租金、分摊融资费用并计提折旧的账务处理。同2009年相关账务处理。
借:制造费用94691.2
贷:累计折旧 94691.2
(3)甲公司相关纳税调整如下:2009年12月31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为508000元,计税基础为518000元,二者之间产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为10000元,应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该设备每年税前扣除折旧额为:518000÷10=51800(元)。2009年会计折旧是94691.2元,税前准予扣除折旧额为51800元,2009年在申报所得税时应调增纳税所得额42819.2。2010年到2013年,应调增纳税所得额51527.2元,2013年至2017年,每年要进行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进行比较,要增加递延所得税费用和减少递延所得税资产,该设备每年会计上计提折旧额为0,税前准予扣除折旧额为51800元。企业每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1800元。会计上对未确认融资费用,每期摊销时,计入财务费用,税法不允许在税前扣除。2009年企业申报所得税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000元。以后在每个支付租金的年度,均按会计上摊销的未确认融资费用作纳税调整增加。
(4)2013年12月31日租赁期满时:
借:固定资产 508000
贷: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508000
如果租赁期满承租人未留购固定资产:
借:累计折旧 508000
贷: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508000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
(编辑代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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