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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职工薪酬》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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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会计准则――职工薪酬》首次系统地规范了职工薪酬的定义、确认、计量和信息披露等相关内容。
  
  第一,定义了职工薪酬的概念,规范了职工薪酬成本的范围。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了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其具体范围包括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因解除与职工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以及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准则中的定义涵盖了企业职工薪酬的各种形式,不仅有直接的,还有间接的;不仅有货币性的,还有非货币性的;不仅有显性的,还有隐性的,囊括了几乎所有与获得职工提供服务相关的费用。尤其是增加了辞退费用这一新增职工薪酬形式,为企业列支薪酬成本或费用提供了直接依据。我国国有企业工资制度过去由国家制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工资总额与效益挂钩,企业的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奖励和津贴等制度由企业自主决定。纵观我国各类法规中关于薪酬的一些定义,在《工资支付条例》中,“工资”被定义为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关系,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的全部劳动报酬。一般包括各种形式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属于劳动报酬的工资收入等,但不包括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动保护费等费用。在统计法中,职工的工资总额被定义为“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在岗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其他工资。统计法强调“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依据”,因此明确指出工资总额不包含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支付给离退休、退职人员的费用、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等其他并非“直接支付”的人员费用。以上薪酬的定义都是立足于职工的角度,是职工付出劳动而获取的直接劳动报酬。而会计准则是立足于企业,立足于全面反映企业为获得职工的服务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因此其定义的薪酬包含了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等与获得职工的服务相关的支出,全面涵盖我国现行实务中的各种支出形式。
  
  第二,职工薪酬包含了社会保障费用。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进步的标志之一,市场经济社会充满着竞争与风险,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有助于促进人员流动,保证社会安定,从而促进经济建设。我国现行法规规定,企业必须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障费用是为了获得职工服务的配套支出,这项支出虽然不是职工的直接收入,但也是企业为了获取职工服务而产生的一项重要支出。由于原准则和制度都没有明确规定这项费用如何列支,在实际操作中有的企业列为管理费用,有的企业则按受益对象分配,造成了企业间核算口径不一致,使会计信息失去可比性。新准则统一核算口径后,将大大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
  新准则将社会保障费明确为职工薪酬,在为企业列支成本提供依据的同时,也体现了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状况。按照国际会计准则,职工退休后的养老金划分为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前者是指企业向社会保障部门缴纳一定的养老金以后,职工退休后由社会保障部门接管,企业不再有任何义务。而设定受益计划需要用精确的方法计算未来支出以确认负债。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还没有设定受益计划的规定,因此新准则规定,企业的社会保障费按照职工提供服务的相应会计期间确认为负债,并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列支成本或费用。
   第三,职工薪酬中包含了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新准则不仅明确规定职工薪酬中包含了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还规定企业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提出给予补偿的建议,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确认为预计负债,同时计人当期损益,这也是适应我国国情,规范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业务的一项会计处理办法。我国劳动法规定,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要付给劳动者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金,这笔补偿金也是企业为了获得职工的服务而支付的相关支出,是符合职工薪酬定义的。在新准则出台以前,企业大多按照收付实现制的原则列支经济补偿金,在支付经济补偿金时直接列支为管理费用。这种做法会使企业在经济性裁员时管理费用突然增加而使企业的利润不能真实地反映。按新准则的规定,从会计处理的角度来看,相当于计提了一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准备金,提前将该笔费用列入成本或费用。此举完全符合会计核算的配比原则以及相关性原则,更加真实地反映了企业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从协调劳资关系的角度看,预计负债的确认相当于计提了一笔支付经济补偿准备金,缓解了企业大批裁员时支付补偿金费用的压力,对人员流动和社会安定有一定促进作用。
  
  第四,规定了职工薪酬信息披露的内容。新准则首次规定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与职工薪酬有关的内容,要求披露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各类社会保险福利费、住房公积金、支付因解除劳动关系所给予的补偿以及其他职工薪酬等项目的金额以及期末应付未付的金额,为职工提供的非货币性福利的计算依据等内容。同时规范了因自愿接受裁减建议的职工数量、补偿标准等不确定而产生的或有负债,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披露。以上规定有助于充分披露职工薪酬的有关会计信息。
  随着我国经济制度改革的深入,人才竞争已经成为经济竞争的一项主要内容。如何争取到企业所需要的优秀人才,充分发挥人才的作用,成为企业决策者考虑的重要问题之一,职工薪酬也自然成为企业的一项重要竞争手段。企业有关职工薪酬的开支,无论是法定的还是非法定的,都应该计算到企业的成本或费用中去,并予以充分披露。新准则关于职工薪酬信息披露的规定,增强了企业之间职工薪酬信息的可比性,有利于广大报表使用者,包括利益相关单位、政府以及公众等更好地进行决策,促进社会经济的稳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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