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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出口企业反倾销会计研究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刘广瑞

  摘要:我国出口企业遭受的反倾销调查数量日益增加,反倾销是发生在既定法律程序下的会计制度纷争,本文论述了出口企业在反倾销诉讼前、反倾销诉讼中,反倾销终裁后不同阶段中涉及到的有关会计问题,提出解决反倾销会计中的问题,是出口企业在反倾销案中应诉成功的关键。
  关键词:反倾销会计 反倾销应诉 反倾销会计预警系统
  
  一、引言
  
  从1979年欧共体对中国出口的糖精及盐类进行首次反倾销调查以来,我国出口企业遭受的反倾销调查不仅数量日益增加,而且发起反倾销调查的国家和地区越来越多,全世界约七分之一的反倾销调查是针对中国。中国已经成为其他国家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最大受害国。据统计,在已有发生的多起对华反倾销案中,至少有50%是我国出口企业对外国针对自己的反倾销调查不敢应诉和应诉不力,直接导致了这些反倾销案的败诉。中国出口产品在西方国家市场上遭遇反倾销阻击的同时,外国产品又在中国市场进行大规模的低价倾销,对我国市场所造成的危害性日益显露。倾销与反倾销的双重挤压不仅使我国企业遭受损失,对我国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乃至社会稳定都将产生不利影响,如何应对倾销与反倾销已不仅是贸易界和法学界研究的问题,对会计界也提出了要求。在一定意义上,反倾销不是普通的法律诉讼,也不是简单的经济问题,而是发生在既定法律程序下的会计制度纷争,一旦反倾销调查发起后,调查机关与有关当事人就迅速卷入到一场关于产品成本与价格的会计争论中。会计在反倾销中发挥重要作用已经不容质疑。但我国出口企业在反倾销案中对反倾销会计的运用还存在许许多多的问题,解决反倾销会计中的问题与否直接影响到反倾销案件的成败。本文重点对出口企业规避反倾销会计问题中的会计预警系统、反倾销应诉中会计问题的解决非市场经济地位的会计之策、终裁复审的会计举证和抗辩三个方面进行分析并提出会计对策。
  
  二、我国出口企业反倾销会计问题分析
  
  (一)规避反倾销的会计问题 面对国外的反倾销调查,我国除了有效的积极应诉抗辩以外,合理规避也是非常重要的。我国之所以会经常遭到国外的反倾销指控,从会计的角度看,主要是由于我国没有建立反倾销规避会计,其中反倾销会计预警系统的缺少是最重要的原因之一。纵观发达国家在应对反倾销调查方面,都设有反倾销的会计预警系统。由于我国很多企业没有建立反倾销会计预警系统,因而在被提起反倾销调查时仍一无所知,造成应诉材料准备的极其不充分,从而给败诉埋下了深深的隐患。反倾销预警最明显的特征有两个,一是价格偏低,另外一个特征是销售量的剧增。出口企业应该密切留意这两项指标的变化,以便调整出口政策。但我国企业往往忽视了这两项指标或者是没有设立任何机制来跟踪这些指标。2004年的输美术制卧室家具倾销案中,中国企业的产品出口价格和数量猛增。例如一个型号Louis PhXlippe-style双化妆台这一产品的销售价格由2001年从第一季度77.5美元一直降到2004年第二季度的48.32美元,这些销售价格都大大低于美国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幅度在44.6%―61.1%之间;而Mission-style化妆台这一产品的销售价格从2002年第三季度的240.72美元降到2004年第二季度201.45美元,这些销售价格同样也大大低于美国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幅度在40.9%―57.3%之间。同时,这2型号的产品出口数量仍在不断增加。Louis Phllippe-style双化妆台的出口数量由2001年第一季度的1536台增至2004第二季度的19120台,而Mission-style由2001年第一季度的2351台增至2004年第二季度的10358台。面对这样的危险信号,我国的家具企业甚至行业都没有意识到,仍向美国市场大量出口,最后导致美国诉华反倾销案件的爆发。这次的家具反倾销案,涉案金额高达10亿元,是我国加入WTO以来金额最大的一次反倾销案。因为反倾销预警系统的缺少,企业不能及时了解出口动向,调整出口定价政策,导致了反倾销案件的发生。
  (二)反倾销应诉中的会计问题 出口企业如能有效地规避反倾销,这当然是最好的了。但面对竞争日益激烈的国际市场环境,企业要想真正完全地规避国外反倾销,并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一旦遭到国外的反倾销指控,企业就将卷入到一场异常激烈的诉讼案中。对出口企业而言,此时的核心任务就是尽量证明自己并不存在倾销,或当确实存在倾销时尽力使指控方裁定的倾销幅度最小,倾销幅度的多少是决定企业被征反倾销税率多少的依据。由于欧美认为中国企业的产品在本国市场的销售价格不能作为正常价值(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二者之间的差额就是倾销幅度),从而否定了中国被诉企业成本资料的公允行,进而导致中国在反倾销诉讼时会计举证遭受严重的歧视,这实际上是拒绝了中国企业进行充分应诉的权利。经过我国多年的争取,现在欧美国家允许中国企业个案申请正常调查待遇。企业如果取得了正常调查待遇,就可以根据本企业的会计记录,计算受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没有被批准享受正常待遇的中国企业,仍然要使用“替代国”的同类产品的正常价值作为中国企业产品的正常价值。中国企业要取得正常调查待遇,必须达到市场经济地位的“会计要求”。“欧盟384/96号原则”规定中国被提起反倾销调查的企业如果希望按照对市场经济国家的规定来调查其他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必须按照规定提出申请。该申请的目的是为了证明生产商基本上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制造和销售产品。生产商只有满足相关条件,才被认定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开展经营活动。其中有关要求是:企业必须建立唯一符合国际会计准则、账目清楚的会计账簿,账簿需要按国际通用会计准则进行过独立审计并有通用性;企业生产成本和财务状况不再因为过去的非市场经济制度而受到严重扭曲,特别得考虑设备折旧、其他折旧、以物易物和以债务抵消方式所列的支出。这些条件都是会计方面的要求,包含着三个方面的会计要求:企业有一套明晰的基础会计账簿;基础会计账簿应根据国际会计准则记账;基础会计账簿必须进行独立审计并有通用性。另外,这些条件涉及到固定资产计价与折旧、易货贸易、债务抵消等方面的会计处理。在1999年欧盟对进口钢铁反倾销案中,我国一家企业错误地对一小部分无形资产采用了加速折旧,虽然这个错误只占该企业整个销售成本的0.004%,对整个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没有影响。但欧盟调查官员还是以此为由,否定了该企业的市场经济地位。
  (三)反倾销终裁后的会计问题 虽然国外的反倾销案件在诉讼双方达成反倾销终裁后,其结果已基本确定,调查程序也告一段落,但整个反倾销程序并没有结束,其结果也并非一成不变,企业还应继续跟踪和监控竞争对手产品的成本、价格、销售等各种信息,根据掌握的会计证据进行抗辩和举证,随时准备复审申诉以改变不利的裁决。由于国外各种偏见的存在和我国企业自身应诉和管理的失误,在以往的反倾销案例中,我国出口企业成功抗辩的例子不多,往往被裁定高额的反倾销税,且大多数企业认为从此将永无翻身之日,其实不然,反倾销终裁并不是反倾销程序的终结,反倾销法律的相关规定告诉我们,我们还有机会。关于复审,欧盟的反

倾销规则规定了“日落复审、年度复审、新发货人复审”三种情况,对于“日落复审”的规定:“最终反倾销措施应从其实施之日起5年终止,或者从对倾销和损害做出最新复审结论之日起5年终止,除非复审确定这种终止可能会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重新产生。这种期满复审应当根据委员会的动议,或者应根据欧盟生产商提出的或以其名义提出的请求进行。”对于“年度复审”的规定:“在有正当理由时,根据委员会的动议或者应一个成员国的要求,或者从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以来为期至少一年的一个合理时期已经过去,应任何出口商或者进口商或者共同生产商的请求,而请求中有充分证据说明有必要进行其中复审,也可对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必要行进行复审。”关于“个别复审”的规定:“为确定有关出口国中的新出口商的单独倾销幅度的目的,也应进行复审,这些新进口商在反倾销措施所依据的调查期间还有出口产品。如果新的出口商或者生产商能够证明,它与该出口国中产品遭到反倾销措施的任何出口商或者生产商都没有关系,并且它在上面所指的调查期间之后,事实商已经向欧盟出口,或者它可以证明,它受到向欧盟大量出口的不可撤消的合同义务的约束,在此情况下应当开始复审。”
  
  三、我国出口企业反倾销会计问题规避对策
  
  (一)建立反倾销会计预警系统 我国企业要保护其经济利益不受侵害,为企业的持续发展赢得良好的环境,只有对国外与反倾销相关的信息进行准确及时的检测和分析,即建立反倾销会计预警系统。通过反倾销会计预警系统,把企业获取的各种相关信息进行整合,为企业面临的国外反倾销提供早期的预警提示,便于企业及时采取相应的对策,避免或降低企业损失。(1)反倾销会计预警系统的概念和基础。反倾销会计预警系统,是以企业的会计信息系统为核心,综合各种服务于反倾销的数据和信息,并对其进行监测、分析、整理、归纳、判断,结合经验和专家的建议等,为企业面临的反倾销诉讼提供想应的预测和警示,促使企业采取相应的针对措施以避免损失的一种信息系统。反倾销会计预警系统应具备三大功能。即信息收集、检测危机和控制危机三大功能。(2)反倾销会计预警系统的组成模块。完整的反倾销会计预警系统是由企业、行业协会和政府这“三驾马车”组成,系统的组成模块中必须充分发挥这三者的协同能力和自身应对能力,同时也要贯穿反倾销申诉的预警、应对和事后补救各个环节。经过分析,反倾销会计预警系统应由以下模块组成:一是针对反倾销因素的收集、分析和会计监控模块。这一模块的功能就是对国外各产业的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和进行监控,确定各个产业的倾销风险程度,进而制定相应的预警措施。企业除了要分析自身的会计信息外,还要收集国外市场的信息。如国内外市场行情的信息、进出口总额、相关产品的价格、数量以及外国政府宏观政策方面的信息等。在这一模块中,出口企业应该定期向政府和行业协会了解国内外本行业的基本状况,做到知己知彼,一旦遭遇反倾销指控,企业也可以迅速做出反应。当然,企业在收集国外信息的同时,必须对自身信息进行整理,包括内部控制、会计核算、经营管理等资料。二是对反倾销指控是否出现的判断和预测模块。在收集到相应的资料时,企业应根据资料和自身状况,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分析,对可能出现的、危害企业经济利益的反倾销指控发出警报,企业可以据此提前做好准备,防患于未然。在此过程中,企业可以设置预警级别,通过对国外行业和企业以及各种政策的分析,设置对国外企业和行业的监控级别。这样,企业根据自身所处的不同行业确定不同级别的反倾销监控和防范级别,可以采取与此相对应的预警措施。在这个模块中,需要政府和行业协会对企业大力支持,毕竟对国外如此庞大的数据库收集和分析判断不是单个企业的能力所能达到的。
  (二)应对非市场经济地位的会计策略 在国际反倾销诉讼中,中国企业要取得市场经济地位待遇,关键是会计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反映企业经营状况并达到了市场经济地位的会计要求。同时对于其他国家对中国实行的“替代国”政策,中国有权而且应该尽早选择有利时机,从会计方面提出挑战,直至最终通过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专家小组的裁定解决。中国企业对市场经济地位或正常调查待遇的会计要求有权提出挑战,并可以通过会计举证在市场经济地位待遇方面实现突破。首先,在会计规范国际化中发挥应有的作用。我国在1997年成为了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和国际会计师联合会的成员国,并参与了会计准则的国际协调和国际会计准则的制定,不仅是会计准则国际化的接受者而且也是会计准则国际化的推动者,使国内的会计改革在国际上得到广泛认可。其次,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应尽可能国际化。任何一个国家的会计国际化程度与其经济发展水平息息相关,对经济全球化中的会计共性问题我们力求全盘接受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的会计准则,而对我国的特殊问题需要符合我国情况的会计准则,也应该以国际会计准则成果为指导来进行会计实务的梳理,应该认识到由于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差异,出口企业在国际反倾销诉讼中争取市场经济地位相当困难,而且还可以预测到今后将会有更多的境内企业因中国现实会计准则在成本核算上的问题而被进口经济体追究倾销责任,会计举证将更为艰难,从而成为出口贸易的巨大障碍,这有违中国加入WTO的初衷。因此,我国的出口企业可以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表,同国际会计准则进一步趋同,以提高我国财务会计报表的通用性。第三,出口企业按国际惯例进行独立审计。出口企业必须建立一个而且是符合国际会计准则的会计账簿,这个账簿应当由独立的机构根据国际会计准则进行审计。现在我国的出口企业在应诉国外的反倾销调查时所提供的成本资料,欧美国家对其提出质疑,原因是没有经过独立审计。有些企业为了应付申诉国的核查而请注册会计师进行突击审计,其可信度就大打折扣。按照国际惯例,企业的财务报表每年都要进行独立审计,由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而不是在应诉时进行突击的独立审计。出口企业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时,最好是委托有影响的、知名度高的会计师事务所。第四,提高应诉企业财务管理水平。一个致力于国际市场的企业,不了解欧美反倾销诉讼的会计要求,不通过应诉及其会计举证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在国际市场将难以立足。虽然欧美等国对我国的反倾销调查具有歧视性,但其会计规则设计却体现了严格的市场经济的精神和国际会计准则的要求。我们必须提高应诉企业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水平。在日本和韩国,大型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很高,在面对国外的反倾销时能及时提供符合应诉反倾销所需要产品成本资料。我们的企业则很被动,往往在应诉时准备不太充分。除了经济、社会制度方面的原因外,其财务管理水平高是重要之处,需要我们学习。第五,加强企业内部控制。虽然我国现行的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在一定程度上能满足应对反倾销的要求,但企业的会计实务仍令人非常担忧。我国许多企业由于缺乏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导致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在执行过程中存在大量的问题。在应对反倾销的关键时刻,这些问题将给企业致命一击。企业要想在应对反倾销过程中取得主动,提高会计实务水平很重要。而会计实务水平的提高与企业的内部控制

是密不可分的,二者在很多领域起着相辅相成的作用。因此对于应对反倾销会计而言,应将加强企业内部控制与应对企业反倾销结合起来,事实上内部控制不仅是企业加强会计实务,有效应对反倾销的制度保证,也是进口国调查机关要求填列的调查问卷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总之,良好的内部控制可以使企业提供的信息真是可靠。
  (三)反倾仲裁申请复审的财务策略及会计举证 根据上面的法律规定可知,我国出口企业在反倾销终裁后,应当继续利用掌握的相关信息和证据进行相关举证,以便争取复审的机会并获得有利裁决。(1)“年度复审”的财务策略和会计举证。根据反倾销国产品的市场情况,把握时机确定新的销售策略,以获得复审机会。一般情况下,反倾销国一旦对某种商品进行了高额的反倾销税裁决,其国内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会大幅上升,相应的会形成新的市场竞争格局。这种价格上升的局面会有利于我国出口企业以较高的价格出口反倾销国,从而导致较低的反倾销幅度。因此,我国企业要获得新的有利裁决和复审机会,一般应根据反倾销国法律的规定,我国的出口产品应在该国反倾销法令签发一周年之前的一个月以合适的价格进入该国。新的出口价格的制定和复审的会计举证。新的出口价格的制定是获得有力裁决和会计举证的决定性因素,因此制定新出口价格时,一方面要考虑生产企业的生产要素和成本构成的变化情况,另一方面要考虑企业未来的市场竞争力和目标市场销量对价格的敏感系数,即要进行相关的前后统筹,必要时可以构建财务模型。(2)“日落复审”的会计举证。根据反倾销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的实施期限为5年。在日期终了时,通常会重新进行出口产品的倾销评估,即需要重新调查生产商的相关情况来确定是否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因此,我国出口企业应根据掌握的过去5年目标国市场的出口价格、出口数量以及竞争对手产品结构、成本要素分析、价格的变化,以及将来的发展趋势,再结合自身产品成本、价格情况进行分析举证,详细阐明过去裁定反倾销所依据的状况已经消失或已大大降低,或者阐明我国出口企业将以何种价格进入该国市场,以便反倾销国重新做出有利我国企业的裁决,获得重新进入该国市场的机会。另外,准备详实可信、可互相支撑的证明材料等待查询和取证。所以,日落复审的恰当举证,往往是出口国厂家重返反倾销国市场的有利武器。(3)“新发货人复审”的会计举证。首先,新发货人应列举企业的章程、投资协议、合同和经济管理者的身份背景等材料,证明其与涉案的出口企业或生产企业没有任何关联关系;其次,企业应当提供与进口商的合同文本、运输合同等材料证明其曾经或准备对反倾销国出口,且在反倾销国进行反倾销调查期间没有想起出口。另外,企业应当根据掌握的反倾销国市场的销售价格、销售数量、市场格局等方面的信息,结合自身产品成本的构成、拟出口价格和对出口国市场带来的影响进行分析举证,以证明企业的出口不会给反倾销国的生产厂家或市场造成损害,从而赢得有利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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