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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完善公司治理机制视角的审计监督模式研究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叶陈云 叶陈刚

  摘要:公司治理结构及其完善已成为我国企业经济与管理理论发展过程中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同时也面临着许多新的挑战。本文概述了我国公司治理与审计关系的理论研究现状、基础分析理论和公司治理审计存在的主要问题与缺陷;从强化监督经营者行为的角度分析了公司治理与审计之间的内在联系与理论基础;探讨了我国公司治理机制视角下可行的审计监督模式及其选择路径。
  关键词:公司治理 审计监督 路径选择
  
  一、引言
  
  经过多年来的不懈努力,我国企业在培育现代公司治理的制度基础方面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大部分中小企业已实现改制,很多大公司已通过公开上市实现了股权多元化;支持公司体制的进步法律框架已经到位,包括新修订了公司法、证券法、合同法和会计法等相关的企业法规体系。金融运营体系也开始进一步地多元化,正在逐步减少体制性障碍和非经济性抑制增长因素的影响。通过一系列新金融监管条例的出台与实施,监管机构实施新法规和防范违规行为的能力也得到了加强。尤其是为应对全球化和经济结构转型所带来的机遇与挑战,政府在改善公司治理行为方面的努力又大为加强。不过要想真正改善公司治理行为或机制,提高我国企业的经营效率与质量,仍需要在制度建设上做出更艰巨的努力与探索。如从审计监督与控制的整体角度而言,风险资本的提供者(即所有者)如何采取适当的审计监管模式对企业经营者财务进行有力的控制和监督,以便正确地解决因“两权分离”所导致的种种委托代理问题正是公司治理发展中值得人们关注的重要课题,由此笔者将围绕改进与公司治理机制相适应的适当审计监督模式这一议题进行深入的思考与分析,意图从公司治理角度研究审计监督模式的形式与内容,目的是为改善公司治理和审计效率,为科学决策、高效经营、有效控制提供支持,以期对尽早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促进我国企业的公司治理效率和公司绩效真正提高能有所裨益。
  
  二、公司治理与审计关系理论研究现状
  
  (一)国外相关理论研究现状
  学术界及有关机构在理论和经验证据方面,曾经从不同的角度对公司治理与审计的关系以及审计目标与审计机制、审计信息、审计监管模式等进行了不同程度的研究和探讨。限于篇幅和资料所限,本文只从公司治理视角对部分国内外学者和机构在理论分析、典型案例研究、实证研究、法律规范等不同方面的研究文献,对公司治理与审计的关系进行归类和分析。整体而言,英国学者较早地从公司治理角度针对经营者控制、董事会职能、责任说明、审计报告等问题进行了研究,从公司内部、外部制度安排方面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对策。格罗斯曼和哈特(Gmssman and Hart,1983)对委托代理问题进行了详尽的分析,为激励与监督约束机制研究提供了非常好的思路。戴顿(Kenneth・N・Dayton,1984)认为,公司治理是指董事会监督经营层的过程、结构和联系,如果管理体系不畅通,治理模式将流于形式。法马和詹森(Falna and Jesen,1986)对独立董事制度进行研究,认为由独立董事选择、监督、考核、奖罚经理层,其职责是通过减少经理人与股东之间的冲突、提高公司绩效。20世纪90年代,对公司治理与审计关系的研究进入实质性阶段。Cadbury报告(1992)从公司治理角度研究财务报告和审计问题。19.92年美国反虚假财务报告委员会(cOSO)发布报告《内部控制框架》并于1994年修订,认为“一个客观、能动和富有调查精神的董事会,能呼时发现并纠正经理层违反内部控制的行为”。里克(Molz Rick,1995)建议构建一个多元化的董事会,在董事会中引入利益相关者以减少经营梆公司的控制。只有董事会(含审计委员会)、高级财务管理人员(含内部审计师)、外部审计师三者协同,一个适当的、运行良好的财务报告系统才可能形成。M,布莱尔(1999)认为,大型公众公司主要的政策、战略性计划以及日复一日的决策主要是由职业经理来控制的,经理人所拥有的“风险资产”要小于他们所管理的相关资产,治理制度的关键是使经理人能够对其他资源提供者负有责任。由此他提出了公司治理的四个问题:一是经营者有足够的权力处理风险、作出战略决策、寻找投资机会,其决策不能屈服于股东的反对,但经营者必须被禁止滥用职权和牟取私利,需要一种机制来有效地监督约束经营者;二是部分股东能够有效监督经营者,但如果他们掌握了控制权,则他们的权力必须受到制约,以防止他们损害其他股东利益;三是投资者需要可靠和准确的信息,但任何一种业绩测量方法都有可能误导经营者,提供扭曲的激励;四是投资者要成为有影响的监督者,必须保证付出较多的时间和资源。
  
  (二)国内相关理论研究现状
  朱元午(1999)从审计与公司治理结构的辩证关系进行分析,认为公司治理模式决定了审计模式,审计对公司治理结构又会起到积极作用,健全的审计模式和审计制度可以促进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美国蓝带委员会(1999)《关于提高审计委员会有效性的报告和建议》强调,审计委员会必须建立在整个董事会有效地完成自己的工作基础上。如果董事会健康运行,审计委员会就可以良好运行;如果董事会失效,审计委员会就不可能成功。审计委员会执行任务时,必须依靠高级财务经理和外部审计师,该报告反映了反财务欺诈重心已经开始转向公司治理。綦好东(2002)从契约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角度研究信息披露舞弊,认为舞弊是人们趋利行为与制度碰撞的结果。在整个企业契约网络中,会计信息真实可靠是有效履行契约的基础。以股东为首的利益相关者、经营者、审计者关系中,后两者的诚信程度影响信息质量。经理人控制会计信息,经理人的诚信在整个契约履行中居于核心地位。他对经理人、注册会计师、股东、政府行为与会计舞弊进行了较为系统的分析,认为中国出现的会计舞弊事件,如母公司挪用子公司资产、虚构经济业务和财务数据等都与公司治理结构失效、内部控制弱化、政府监管不力有直接关系,会计舞弊发现机制、处罚机制缺乏应有的有效性和健全性。程新生(2005)在对审计机制进行辨析并对公司治理中的审计机制加以分类的基础上,对公司治理中的审计机制进行了理论分析、实地调研和实证研究。作者认为基于公司治理研究审计机制变迁,包括公司治理主体的审计目标变迁、审计路径变迁、审计信息及传递路径变迁、审计监管模式与公司监管制度变迁。作者从公司治理主体角度研究审计机制及其运行效率、审计目标实现机制、审计信息传递对公司治理效率的影响等,提出了公司治理的可能审计模式。目前,国际上目前关于审计机制的研究一般是从外部审计角度分析审计制度的效率,较少从公司治理主体需求角度与应用环境角度研究审计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例如未把审计目标及其实现机制、审计信息作为一个系统进行研究;未能结合公司治理的实际情况与环境探讨更好地应用适当的审计监督方式和方法等,而这些领域正是我国的理论研究工作者可以予以积极探索的方向。
  
  三、公司治理与审计监督的关联关系及其理论分析基础
  
  (一)公司治理与审计监督职能的关联关系目前世界上公司治理的方式主要有两种:其一是内部治理;其二是外部治理。内部治

理就是所有者通过拥有的企业的股份,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再由董事会任命经理人的过程中体现所有者的意志,一旦经营者的行为侵犯了所有者的利益,股权所有者将通过任免程序罢免经理人员。外部治理则是通过市场对经营者的间接约束实现的(如市场定价、规定管理者的报酬、管理者之间的竞争)。当所有者不愿意或不能够对经营者实行有效的内部治理时,外部治理便成为交易费用较低的治理方式。无论是内部治理还是外部治理,一个重要和关键的环节是所有者能够正确评价经营者履行受托经济责任的情况。而审计活动的存在正好填补了这一环节。审计与受托经济责任之间,客观上存在着内在的、不可分割的必然联系。现代审计是在“两权”分离所形成的受托经济责任关系下。基于经济监督的客观需要而产生的。受托经济责任关系的确立就是审计产生的前提条件。利特尔顿在他的《会计理论结构)--书中指出――会计的首要目标是向管理当局提供控制信息或报告受托经济责任的信息。但是由于经济中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存在,管理当局为了获取更高的奖励回报,可以利用会计政策的选择虚夸经营成果,掩盖真实的财务状况,从而损害财产所有者的利益。所有者为了维护其利益,有必要委托会计师对财产经营者因经营管理其财产所负的受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即对经营者提出的报告重新验证核实,以正确评价受托经济责任的履行。这说明审计是维系受托经济责任关系中不可缺少的环节和社会控制机制。由于现代审计(包括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的基本职能是监督、评价和鉴证,由此在公司治理中的审计机制,应是一个由多元审计主体、多层次审计体系构成的审计制度安排,分为内部审计机制和外部审计机制。公司治理与审计可谓一直是密不可分的,从早期英国南海公司事件(1719)、美国罗宾逊公司事件(1938)、巴克雷斯公司事件(1968)、马蒂尔公司事件(1973)、威德士公司事件(1985)、安然公司事件(2001)来分析。公司治理不力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审计机制存在缺陷。监督机制无所作为一直是企业做大做强的重要障碍之一,公司治理中的审计机制研究也因此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因为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推行,在公司的治理结构中对审计的需求已不仅仅是资本所有者的但方面要求,而是资本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共同意愿,审计的作用在平衡不对称信息、促使股东利益与经理人员利益最大化和使代理合同有效执行的过程中得到充分体现。从二者之间的辨证关系来看,是公司治理模式决定了审计模式,反之,审计又是公司治理机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公司治理中具有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健全的审计模式和制度可以促进公司治理机制的完善,是其有效发挥作用的重要保证。所以,审计和公司治理机制之间存在着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密切关系。公司治理的决策机制、激励机制、监督约束机制相互影响,基于公司治理的审计模式不仅是发挥监督约束机能,还要为改善激励机制开展审计。通过实施管理审计,对公司激励机制效果进行评价,研究经营者激励制度产生的效果,并就存在的不足提出改进建议。实现董事会与CEO之间的权力平衡,防止经营者对公司绩效不佳逃避责任。在改进监督约束机制的同时,改善激励机制,促使经营者发挥主观能动性,最终实现科学决策与效率经营目标。
  
  (二)公司治理中的审计监督理论分析基础
  公司治理中的相关审计监督理论基础主要是新制度经济学的效果理论,其分支主要包括委托代理理论、交易费用理论、产权理论和制度变迁理论等,这些理论将信息成本、产权制度、不完整契约、道德风险等纳入研究视野,从重视资源配置效率转变为重视组织运行效率,从公司本身的治理机制和政府对商业组织管制两个方面研究商业组治理。“新制度经济学关注的是实证分析(重点在私人安排和实际组织上),而不是规范分析(法庭安排和法理上的组织)。”(威廉姆森,1996)激励机制与监控机制相融合的治理机制比剩余索取权激励范式更具理论解释力,也更有效率。(1)委托代理理论。该理论认为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存在利益冲突、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将研究重点放在最佳契约设计方面。企业作为一系列契约的组合,存在着各种错综复杂的委托代理关系,各种可预见的激励和治理要求被“安排”到契约中,通过风险分担、最优契约安排,降低代理人的机会主义倾向。马歇尔早在19世纪末已经注意到,经营者认为的最佳决策未必能真正体现全体股东的利益,由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矛盾削弱了股东的机动性和股东与经营者之间的联系,由此产生了近代审计制度。杜德(E・Merriek・Dodd,1932)指出公司董事必须成为真正的受托人,他们不仅要代表股东的利益。而且也代表其他利益主体的利益。(2)交易成本理论。该理论认为,企业的产生是因其可以降低交易成本。在交易成本不为零的情况下,与交易有关的成本导致了组织创新,由市场组织的生产转变为纵向一体化的企业组织。企业是对市场的替代,通过组织行为代替价格机制来配置企业资源。交易成本理论侧重研究治理结构,以适应各种意外的扰动,公司治理应当由那些向公司提供专用资产的人掌握。交易成本理论将企业看做一种治理结构,代理理论将企业视为一系列契约。交易成本理论侧重于精心构造事后治理结构,解决契约的完整性,代理理论主要是根据事前激励安排契约。随着契约风险变得错综复杂,简单的治理结构面临压力,从而转向更为复杂、代价更高的治理结构,这是公司绩效改善的源泉。交易成本理论和代理理论都认为,董事会是作为一种监督控制工具而内生地出现的。(3)团队理论。团队理论是从团队生产的角度研究监督者存在的必要性,研究内部监控和激励机制,保证团队更有效率。阿尔钦和德姆塞茨(1972)将企业视为一种“团队”,在合作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偷懒和搭便车行为。为了减少这两种行为,有必要实施监控。团队中至少要包括两类人员:生产人员和监督人员。设计计量机制和监督机制,目的是衡量各要素投入的生产力,从制度上进行监督;通过监督、评价每个成员的努力和贡献,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监督者必须具有监督的内在动力,否则他们也可能有偷懒和搭便车行为。董事会为了确保其决策的执行,通过借助于内外部审计相结合的监督模式对经理人员进行全面控制与约束,以防止其行为损害或偏离经营目标。虽然从目前实践来看,公司治理视角下的审计监督有:以股东为首的利益相关者层面审计、董事会层面审计、经营者层面审计和监事会层面审计等四种监督形式。但在新制度经济理论推导之下,笔者以为企业更适合于建立董事会为中心的审计模式。
  
  四、我国现行公司治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审计监督缺陷及完善路径探讨
  
  (一)我国现行公司治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审计监督缺陷
  公司治理的核心是公司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的形成与分配实质是要解决因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而产生的委托――代理问题。它因应股东和其他当事人的权利和意愿,触及了企业的价值和控制秩序。因此,有效的公司治理可以防止公司的资源免于被无意或有意地挪用于偏离公司目标的用途上;它还可以确保企业的风险得到恰当的重视和管理;更重要的是它提供了追求成功的企业战略的框架。概括而言,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中存在的问题和审计功能缺失现象具体表现在:(1)外

部治理机制方面的问题及审计缺陷。我国公司外部治理方式的不健全主要表现:其一是我国资本市场和企业家市场的建设远远滞后于社会经济改革发展的实践。在―个资本市场完善的机制下,资本市场的竞争对经营者的约束是非常强有力的,一旦公司经营不善,股东可以在股票市场上出售股票,转移投资,导致该公司的股票价格下跌,一些股东就有可能通过“恶意收购”来接管公司的控制权,解雇经营者,重新组织经营以使企业赢利。而我国的证券市场仅仅是给企业提供了一条融资的渠道而已,作为公司治理的必要条件公司的控制权市场尚未形成。因为处于动态的流通股在公司的总股本中所占的比例较小,而国家股和法入股又高度集中并据规定它们都不允许在二级市场上买卖,虽然可以协议转让,但转让的对象和条件都有严格的限制,并且最终必须经过政府机关审批。因而即使能将市场E某公司流通的股票全部买进,也不一定能取得该公司的控制权。其二是没有―个客观评价经营者的市场机制,因而非常缺乏具有竞争性的经理人服务市场,这使得股东对经营者的约束进一步受到限制,潜在的竞争者对现任经理^员的行为几乎没有任何影响。其三是缺乏一套有效的激励和审计监督约束机制。一方面许多企业的激励机制被扭曲,盲目的赠予期权、奖金与津贴,反而往往使经理人背离大多数小股东的利益而作出非理性的经营与决策;另一方面许多公司缺乏起重要的内外审计监督作用的问责机制,对经营者的错误行为无法进行有效制止与惩罚。其四是商业银行作为主要的资本提供者既没有应有的监督权,又十分缺乏审计部门的配合,致使公司经营者容易滋生道德风险。同时,一些相应的配合外部治理的绩效控制与审计监督组织(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较差、审计监督的约束力度与执业质量偏低,企业信息披露欠规范等都说明依据西方模式构建起来的我国公司治理模式在目前这种相当不完善的市场体系下显然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2)内部治理机制不健全的表象与审计缺失问题。股权结构仍然不符合资本市场正常规律,多数股东会难以发挥真正的监控作用。我国资本市场上进2,3上的国有上市公司的股份依然高度集中于国家和少数法人(大股东)手中,而且上市公司与非上市企业之间产权不明,真正意义上的股民和流通的股份比例相对较少。其后果是国有股比例过高,容易形成企业目标的政治化而不能真正体现投资者或所有者的自身利益;难以形成对经理层进行监督和约束的多元化产权主体,容易诱发经理层对中小股东的侵权行为,虽然政府已在此方面做过种种努力如进行过“国有股减持”,但因为牵涉到各利益相关方相互间的博弈的影响,时至今日股改仍然进展缓慢,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仍然不尽合理。目前我国公司的股东会所表现出的能力之弱化令人叹为观止,隶属于监事会的审计委员会形同虚设,对经理人的监督多为纸上谈兵。加上作为―个集体股东会所存在的机会主义或“搭便车”的行为,要使股东会有足够判断能力的做法显然难以成立。董事会的定位不明确,缺乏审计监督意识,独立性不强。这些缺陷使得我国相当一部分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很大程度上掌握在内部人手中,即关键人(董事长与总经理由一人担任)控制现象十分突出,董事会成员对审计专业能力的普遍缺乏,使治理层对管理层的审计与监督,常常难以落实,再加上经理人投资决策的透明度和专业化水平普遍较低,这又会使董事会对经理层难以承担查错防弊、防范公司运营风险的监管职能和重任。监事会的审计监督功能严重缺失。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监事会成员构成及产生的方式不合理。许多企业并没有遵守公司法的规定,监事会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只是由职工代表、党委和纪委的代表、工会等企业内部人员组成,外部的股东代表或者没有或者比例很低;且实际上股东代表董事是由董事提名的,职工代表虽经“职代会”民主产生,但经理在选举人的产生中却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监事会的实际地位较低。在企业内部多重监督的体系中监事会是唯一没有明确主体撑腰的监督机构;监事会缺乏应有的财务会计信息的审计查权力。尽管董事会与监事会是平行的机构,但事实上前者具有对公司资金、人员、财物的支配权,而监事会则没有任何明确的强制权力去承担起审计监督的动机与意图,对企业内部审计部门无实际约束能力。内部审计监督的失位与越位,导致公司普遍缺乏有效的激励补偿制度与约束机制。由于公司内部审计监督的严重失位,外部审计检查内容与方法的运用不当使得经营者向股东等投资者过滤与隐瞒财务会计信息,进而直接影响企业管理者与治理者的目标日益背离。公司所有者与经营者的目标出现偏差的重要原因是经营者自身价值及积极行为往往得不到相应的肯定和鼓励,或其不当行为得不到及时的惩罚和制止。也就是说许多公司十分缺乏规范有效的奖励制度,留不住人才和人心;同时也缺乏审计问责机制,对不良行为的经营者起不到真正的惩戒作用与约束作用。
  
  (二)我国公司治理机制中的可行审计监督模式选择路径探讨
  现实中公司作为法人实体,拥有法人财产权,被赋予法人财产权相对应的决策控制权。公司治理问题实际上可归结为公司组织如何均衡决策控制权,实现组织经营效率和战略目标的问题,而适当的审计监督正是其实现这种各利益相关方均衡博弈的调控力量。因而,建立和健全职能互补的、合适的审计模式便成为规范经营者理性决策行为的必然选择。首先,在构建有助于完善国有上市公司内部治理机制的审计监督模式中应以政府审计为主体形式,强化其强制监督的权威地位和作用。我国国有资产所有者的缺位被认为是企业软约束的重要原因,那么要强化国有企业的约束机制,寻找适当的国有资本所有者并非唯一出路,更重要的是要有合适的监督者。在我国目前的审计体系中政府审计是最合适的监督者。因为政府审计作为最高层次监督者的地位和性质(权责明确、独立性强、专业水平高等)决定了对国有公司或其他类型的公司有较强的监督能力,它除了可以对公司国有资产进行审计监督外,还可以对国家财政、税收、金融、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对企业行使的监督工作进行再监督。因而笔者以为,未来审计模式中可以考虑让政府审计人员作为国有股代表人进入监事会(国有独资公司由政府直接派出;国有控股公司则由政府推荐,经法定程序当选),行使国家资本监督权,再加上商业银行代表和员工以及其他聘任的人员(如独立董事),能形成较为有效的监事会,克服现存监事会功能软化的问题。政府审计进入公司监事会不仅能行使直接审计监督权,而且可按规定随时进行审计,以加强事前、事中监督,避免了民间审计进行事后审计的滞后性,有利于提高监督的有效性。如赋予监事会对董事、经理的弹劾权、起诉权,来制止董事或经理的违法、违规行为;增加国家审计人员对公司重大业务活动的监督权,以降低经营风险;建立审计责任制度,以激励与约束董事们的行为,以保证审计监督的公平和公正。其次,利用民间审计的独立性强的客观鉴证作用,以其为参与公司治理改善的审计机制的补充形式,来加强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全方位的监督。随着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推进,企业所有制结构已呈现多元化趋势。外部审计制度是现代资本市场和公司治理的重要一环,各类所有者都要提出审计监督的权力要求,审计监督当然也应随之多元化。在经营者控制公司的背景下,特别需要保持外部审计的独立性,以确保对财务报告的公正鉴证。为体现各投资者的共同意志。就

应通过立法强制性确定由处于第三方地位的独立审计主体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公正,而不是单方委托,独立的审计主体要承担法律责任和审计风险。再加之,市场经济下对企业财务信息出现多样化的需求,即公司的各种潜在投资者、利害关系人都十分关注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只有经过民间审计人员的独立审计鉴证,才能保证公司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信息的真实可靠性和有用性。因此,公司的股东大会可委托或授权于经营者保持独立的监事会选定注册会计师,有利于民间审计人员的独立性。此外,公司监事会同样应对注册会计师起监督作用。即监事会有权就查证事项及结果与注册会计师进行协调和质询,并可就具体的审计任务提出要求,向股东大会报告对注册会计师查证报告的审查意见。再次,要高度重视我国公司内部审计的自我保健、自我约束、自我清理的特有职能和监督成本低的优势,以其为企业审计机制体系的基础内容,以有效增强和提高内部审计原有的职能与地位。在西方企业中,内部审计备受重视,具有较高的地位,被认为是企业管理控制的有效手段。而在我国由于内部审计独立性较差,其作用受到很大的局限,总体水平比较低。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公司加强自我约束机制的意识必将日渐增强,内部审计监督机制的重要性正愈来愈为人们所认识。作为公司内部控制系统组成部分的内部审计为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是其根本目的。因而,笔者以为内部审计结构仍应作为公司内部的职能部门,宜采取双重领导的方式即其负责人可由总经理提名,监事会批准任命;内审部门定期向监事会汇报工作并接受期指导、监督。这样既可提高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又可使监事会有一条深入了解公司内部经营信息的新渠道,从而完善公司的监督体系。最后,要切实增强董事会的审计监督权力,充分发挥监督约束与激励机制有效配置的积极效应。董事会结构与功能调整是发达国家公司治理改革的核心,董事会的改造手段,包括强化外部董事的监督权、增强审计独立性、对董事和董事会绩效进行审计、对经理层绩效进行审计等内容。其中增强董事会的事前、事中、事后审计权力是健全现代企业审计模式的重要途径,特别是事前审计和事中审计权,需从战略审计权、财务审计权和代理人绩效审计权等三个方面着手。董事会作为治理主体必须具有这些权力,同时是改善公司治理结构的必经途径。关于公司战略的选择正确与否是其能否取得经营成功的重要前提,董事会应该根据经营战略来评价其实现结果,当实际结果明显落后于财务评价标准或者计划已明显不适当时,就要高度集中董事会的监督权。独立董事参与战略规划和战略监督的价值在于,有助于独立董事全面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竞争力,有助于董事会对经营者提出的建议、计划进行检查、评价和修正,有利于实现决策科学和实施战略计划。
  
  作者简介:
  叶陈云(1969-),男,湖北蕲春人,华北电力大学工商管理学院讲师
  叶陈刚(1962-),男,湖北蕲春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编辑 聂慧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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