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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行为及其变动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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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摘要:通过分析物权这个概念及其学术界上的观点,进而深入探讨物权行为,物权行为是物权发生变动的法律行为。深入了解物权变动的本质及其模式:意思主义和形式主义。我国的物权变动模式尤其自身的特点,分为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并对这两种模式进入具体的分析,即不动产物权变化的登记对抗模式、登记要件模式和动产物权中交付的相关问题剖析。
  关键词:物权行为;物权变动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
  
  一、物权的定义及性质
  所谓物权,简单地说,就是权利人对物的权利,是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和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我国《物权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关于物权的性质当前学术界有两种学说观点:第一,是“对物关系说”。这种说法认为,物权是权利人对物的一种支配关系,支配性应是物权的最本质特性。第二,是“对人关系说”。该说认为物权乃是一种对抗一般人的财产权利,物权对抗任何人的强制性效力是物权的最本质特性。第一种说法将考察的视角放在人与物的关系上,剖析了物权所具有的典型的支配权性质,应该说这是从静态的角度对物权所作的观察;而第二种说法则试图从人与人的关系角度出发,分析物权的主体所具有的排斥、对抗物权主体以外一切其他人的特性,这是从动态角度对物权所作的观察。
  二、特权变动
  物权的变动指的是物权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其实对这个概念的理解,可以从两个角度描述物权变动:一是就物权自身而言,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发生、变更与消灭;二是就物权主体而言,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取得、丧失与变更,可简称为物权的得丧变更。
  为了弄清楚物权变动的模式,有必要了解其他国家的情况,根据查到的资料,现在世界各国普遍采用意思主义和形式注意这两种物权变动模式:
  意思主义就叫债权意思主义,以法国、日本民法典为代表。即物权的设定与转移仅仅因当事人的债权意思表示而发生效力。这表示,只要买卖合同成立生效,即使标的物没有交付或变更登记,价金也未交付,标的物的所有权已于此时由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或者说,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仅以买卖合同为依据,既不需要另有物权行为,也不需要以交付或登记为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故称意思主义。
  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又分两种,债权形式主义和物权形式主义。物权形式主义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除了买卖合同外,还需要当事人就转移标的物所有权达成的物权合同再加上登记或者交付,始能转移所有权;债权形式主义,又称意思主义与登记或交付的结合。以奥地利,瑞士,韩国为代表。物权变动,只需要在债权的意思之外再加上登记或者交付即可,不需要另有物权的合意,故无物权行为的独立性,物权的变动效力受其原因行为债权行为如买卖合同的影响,故也不存在物权行为的无因性。
  我国物权变动既不属于意思主义也不属于形式主义,而是尤其自身的特点。下面我们从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和动产物权变动模式两个方面来说明。
  (一)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
  在不动产方面主要分为登记要件模式和登记对抗模式:
  登记要件模式是指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变动时,需要当事人具备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并且必须将该意思表示予以登记,并自登记是该物权变动行为方可生效。不动产登记法律价值在于维护交易安全,因为,“第三人的利益实际正是市场经济的交易秩序的化身,社会整体的正常的经济秩序就是由一个个第三人连接起来的。”因交易行为而变动的物权,经过登记对第三人产生公信力。将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要件,非经登记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更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而且其登记还有公信的效力。它有明显的优点,就是物权变动的时间通过公示得以确定,使物权产权归属关系登记的公示公信力得以向社会明确,对善意第三方的保护较为有利。但同时这种模式也有其自身的缺点,不能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过于注重形式,缺乏必要的灵活性,容易造成公权对私权的过分干涉。
  所谓登记对抗模式,是指未经登记,物权的变动在法律上也可有效成立,但只能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在登记对抗这种法律模式下,登记并不是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登记也并不产生公信力,仅产生对抗力。其优点是不以登记作为物权变动要件,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使不动产交易较为便捷,缺点是因不动产物权的变动缺乏表面的公示形式,易使善意第三人利益受损,容易形成在不动产之上的多种权利状态。
  (二)动产物权变动
  在动产方面,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动产物权的变动中最重要的便是交付。
  “交付”可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现实交付,是指动产的让与人,将其对于动产的现实的直接的支配力移转于受让人。也是最为常见的交付方式。出让人亦须有交付物之意思。出卖人将其标的物的事实管领权转移给买受人,使标的物处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由买受人直接占有标的物。现实交付一般是指具体的、可以转移实际占有的物品的交付。观念交付是指在特殊情况下,当事人通过特别的约定,并不现实的交付动产,而是采用一种变通的交付方式,来代替实际交付。
  观念交付分三种情形: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简易交付,指受让人已经占有或持有动产,与出让人达成合意就完成了交付,又称无形交付。如甲将A物借于乙,后与乙签订买卖A物的合同,甲只需与乙达成交付A物的合意即完成该物的交付。指示交付,指让与的动产物权由第三人占有时,让与人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受让人的情形。由第三方向受让人为现实交付。占有改定,指动产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协商在物权变动后,出让人仍然继续占有该动产,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的情形。亦即,甲乙订立买卖A物的合同,且达成交付A物的合意,但甲仍占有A物。
  
  参考文献:
  [1]高富平.物权法原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2]王利明,房绍坤,梅夏英.物权法专题研究.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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