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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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人工智能正在加速融入人类的社会生活,随之而来的法治化、规范化管理问题及相关隐患也引起学者们一轮又一轮的热议。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问题一直是国内外研究的热点,我国的《著作权法》尚未对人工智能创作物的保护问题做出具体规定。论文从人工智能的含义出发,对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问题进行了初步哲学思考。
【Abstract】Artificial intelligence is accelerating into the social life of human beings, and the subsequent legalization, standardized management problems and related hidden dangers have also caused scholars to have a round of heated discussion. The issue of the copyright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creation has always been a hot topic in Chinese and foreign research. China's "Copyright Law" has not yet specified the protection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creations. Based on the meaning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this paper makes a preliminary philosophical thinking on the copyright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creations.
【关键词】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
【Keywords】artificial intelligence; creation; copyright
【中图分类号】TP18;D923.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1069(2019)08-0084-02
1 引言
当前,中国、美国、英国、法国、德国等世界上多个国家已将发展人工智能(AI)逐步上升至国家战略,人工智能迎来了爆发式发展。人工智能给我们的社会生活和科技进步带来各种令人兴奋和激动的可能,随之而来也产生了许多让人担忧的新问题。随着人工智能的不断发展,法律应未雨绸缪,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网络隐私等方面的立法工作[1]。
在诸多关于人工智能的讨论议题中,人工智能的创作物在全球范围内已屡见不鲜,对我国和乃至全世界社会产生的影响正逐步扩大,对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归属问题也成为一大争议的焦点。本文主要是从人工智能的概念出发,对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保护问题进行初探。
2 人工智能的含义
《人工智能标准化白皮书(2018版)》认为,人工智能是利用数字计算机或者数字计算机控制的机器模拟、延伸和扩展人的智能,感知环境、获取知识并使用知识获得最佳结果的理论、方法、技术及应用系统。在该标准化白皮书中,对人工智能进行了定义,解释了人工智能学科的基本思想和内容,即围绕智能活动而构造的人工系统。人工智能是知识的工程,是机器模仿人类利用知识完成一定行为的过程。根据人工智能是否能真正实现推理、思考和解决问题,可以将人工智能分为弱人工智能和强人工智能[2]。本文的讨论将以此定义为标准,结合我国国情,从“人工智能”的定义出发,阐述了人工智能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可以说人工智能是对人的智慧和主观能动力(各种能力,如行动力、感知力、计算力、思考力等)的延伸、扩展,本质上是为人类服务。
3 对人工智能的哲学思考
3.1 人就是“人”,人工智能非“人”
正如莎士比亚在《哈姆雷特》中所言,“人是宇宙的精华,万物的灵长”[3]。人的创造性思维、人的灵感与个性,是作品创作中不可或缺的因素。在《亨德尔的复活》一章中,作者生动地描述了作曲家亨德尔创作灵感一度丧失,有如失去灵魂,徒具形骸,当他看到友人撰写的清唱剧《弥赛亚》的歌词后,顿时灵感闪现,激情勃发,创作了传世经典樂曲《弥赛亚》。人类的创作灵感是人工智能无法取代的。
人就是“人”,人的本身就是一个很崇高的标准,要做成一个“人”很不容易,必须以“超越人”的成分来不断升华“非人”的成分。生物学的人被分为人科、人属、人种,一种高级动物。在精神层次上,人被描述为能够使用各种灵魂的概念,在宗教中这些灵魂被认为与神圣力量或精神不灭有关。从哲学上讲,人是最难把握的对象,可能是最缺少真知的一个对象。人之特殊就特在人虽来自于物,却能超越存在于一切物之上,人是以生形式存在,却又超越了生命的局限。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是实践的存在,是具有“自为生命”的有境界的人。人总是带有社会性、阶级性和个性的共同体。
从字面上理解“人工智能”,包含“人工”和“智能”两重属性,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人工即人力做的工作,属于人工系统。智能是指人的智慧和行动能力。人工智能是人类创造出来的且能像人那样思考,也可能超过人的智能。综合来看,目前关于人工智能的争论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①人类仍控制整个时代,主宰社会的仍然是人类这个主体;②人工智能超过人类控制社会,进入人工智能主宰的时代。 无论上述哪种情况,人工智能与人有本质上的区别,人工智能都不可能成为“人”。人具有“双重生命”(生命体本身、自为境界的生命)、“两重存在”(生命的天然存在、价值性的存在),“存在的问题”一直是哲学上讨论的重要问题,人工智能的“存在”从何而来,往何处走?答案显而易见,即坚定不移地明确“人”在法律上的根本性和主体性地位。
3.2 人类是历史的创造者和社会发展的主体
社会历史发展研究的起点和主体是“现实的人”,历史实践充分证明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马克思主义与社会科学方法论研究的核心是人和人类社会,人工智能是人类社会生产力進步和科技进步的阶段性产物,是经济社会形态和技术社会形态高度发展的具体体现,究其根源是人类智慧的创造,而非“自然进化”而成。从整个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角度讲,人类仍将是历史的创造者和社会发展的主体,而不是人工智能。讨论是否赋予人工智能创作的主体地位,在人的精神层面思考,人工智能的创作物是人对自我内省的发展和升华,是人类精神文明进步的积极体现。
3.3 明确了“为了谁”,才能搞清楚如何应对人工智能
人工智能本身也是人的“创作物”,是人类智慧的结晶,不是凭空自然产生的,目的是为了服务于人类的社会。人工智能学科的基本思想和基本内容是研究人类智能活动的规律,构造具有一定智能的人工系统,研究如何让计算机去完成以往需要人的智力才能胜任的工作,也就是研究如何应用计算机的软硬件来模拟人类某些智能行为的基本理论、方法和技术,去做人类过去的、现在的和未来的做的工作。因此,立足于服务人类社会,我们可以以人本身、以人类社会这个主体为出发点,研究针对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立法,及其他与人工智能活动相关的立法,在现有的著作权等法律体系框架下是完全可以调整和完善的。
人工智能时代的脚步声越来越响,人工智能进行谱曲、绘画、写作、撰写新闻稿件等创作或参与创作的行为逐渐进入常态化。在这样的趋势下,用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话讲“没有成功的企业,只有时代的企业”,只有与时俱进地思考未来,围绕“调和利益冲突”这个社会治理的核心,人工智能时代的法治化管理是必然选择,且势在必行。是否要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值得探讨。基于明确“为了谁”这个方向和归宿,本文认为大可不必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
对于人工智能的发展,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是人工智能的发展正在改变着整个社会生活方式,改变着人类赖以生存的社会环境。人工智能向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渗透,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行为方式和思想观念,推动着社会历史向前发展,使人类由工业社会向智能社会快速发展,为人的主观能动性的发展创造着越来越有利的社会条件,推动着人类主体能力不断向新的历史高度发展。我们不能因担心和恐惧而限制其发展,而应该是在把握人类安全的前提下规范和引导其快速发展。
理论的研究是为了解决问题,我们的立法也一样,核心是为了调和社会各阶层利益,实现人类社会系统平衡、健康、和谐发展。明确了“我们从哪里来,要干什么,要到哪里去”,再针对“人工智能”问题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达到规律性和目的性的统一,才能更好地服务于人类社会发展和进步。
本文充分结合人工智能当前已取得的研究成果,对现阶段人工智能的认知和理解进行阐述,对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问题做了进一步的探讨。对于人工智能未来的发展究竟如何,只有通过时间和实践来验证。
【参考文献】
【1】王小夏,付强.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问题探析[J].中国出版,2017(17):33-36.
【2】胡一民.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问题探析[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8(2):59-62.
【3】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D].广州:华南理工大学,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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