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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发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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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逐渐完善,行政诉讼法的程序和应用价值得到了很好体现,推进了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发展,切实增强了对公众权益的保护力度,诉前程序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领域中,对于司法资源的节约、行政机关的不作为和违法行为避免上,起到了显著成效。本文首先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定位进行了阐述,其次就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初步展开进行分析研究,最后再此基础上探究了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过程中存在的理论问题与实践问题,并就问题本身提出了合理建议,以供参考。
  关键词: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发展;程序;检察机关
  近两年,在法治国家建设工作深入实施背景下,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工作在积极不断迈进,充分反映出国家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问题在治理方式和发展程序上的努力与重视。关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方面的理论研究的司法实践工作在十多年前国家相关部门便开始关注和着手进行,目前积极推进的检察机关及其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试点试验工作,获取了良好的试验成效,为接下来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程序和发展路径应用及推广提供了可靠依据,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实验已经具备了实质正当性及形式合法性,不过在其实验中也暴露出一些理论问题与实际问题,基于此,如何妥善合理的解决这些问题,促进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发展程序,依然成为国家和相关部门关注及面临的重要课题。由此可见,研究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发展程序是十分必要的,具有很大现实意义。
  一、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定位概述
  顾名思义,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简单来说就是一个亚类的公益诉讼,与环境有着密切联系,是新兴的诉讼形态,同时属于行政诉讼类型之一[1]。特定的社会变迁是其产生的源泉,在社会需求发生变化背景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有了一定的发展需求,所以近年来其发展情况备受关注。目前我国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研究依旧处于建构时期,存在诸多理论分歧,关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未来可能面临的问题、困难、要解决的问题、所产生的影响等方面考察不够充分,合理的结合相关理论依据对其进行定位,能够最大程度将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真实面貌勾勒出来。
  (一)典型的客观诉讼,特殊的行政诉讼
  目前,大陆法国家将行政诉讼划分为客观诉讼与主观诉讼两种类型,其中客观诉讼的目的是维护客观法秩序,主观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主观权利,二中类型的诉讼规则存在很大不同[2]。在实践中,行政诉讼的制度面对着类型化缺失额问题,其形成原因多元化并且复杂,因此本文不做过多赘述,在这种背景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展开过程,需要面对其作为典型客观诉讼所带来的不能契合主观诉讼标准困境局面,同时存在着通过客观诉讼确立促进我国诉讼类型变化发展的几率,并且可能性较大。
  (二)一种公益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相对应
  环境公益诉讼包括环境民事诉讼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二者之间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前者被告是私人、组织或者企业,后者被告是行政机关,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开展早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作为一种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对应的诉讼形式,具有定独特优势,其一表现在加大了解决环境问题根本性的力度,其二表现在可以充分利用行政专长,解决复杂技术类环境问题,其三表现在司法权监督作用得以充分发挥与行政机关作用弱化效果上。
  二、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初步展开探究
  一直以来,司法走在立法前都是我国法律制度运行中呈现出来的一个主要特点,司法在立法开始进行行政公益诉讼构建工作之间便已经着手于尝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只不过这一时期严重缺乏理论准备及相关实践积累经验,没有明确界定行政公益诉讼,开展的尝试工作具有显著试验特征。比如,青岛市300名市民在2000年时,就市规划局审批行为提起了一起行政诉讼,斥责审批中音乐广场及其附近区域环境的严重破坏,诉讼理由为此行为对市民享有的环境权造成了侵害,当地法院受理过程中,从广义上理解法律利益之间存在的关系,对原告主体资格进行的确认,虽然最后法院作出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不过却为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法扎程序带来了新路径,也就是扩大原告在司法实践中的资格,加快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构建进程。随后国家颁布了相关规定文件,却由于缺少足够司法裁量空间,而没有得到预期施行效果[3]。
  从政策角度来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实践行为在我国开始时间为2005年,这一年,推动环境公益诉讼在《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中被首次正式提出,随后围绕公益诉讼这一方面的理论研究和讨论越来越多。同一时期,我国检察机关开始了对公益诉讼人制度设置的尝试工作,打开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有理論过渡到实践行为大门,在这些实践的推动下,环保法庭在我国各个地区的设立明显增加,提高了各地环境保护案件法庭受理中专业化裁判的水平,不过这一时期,关于制度方面的建设和尝试应用,面对许多质疑声音,比如有些地区尽管设置了环保法庭,却存在环境公益诉讼的案件立案困难,无案可审的尴尬局面,仅少数的受理案件,呈现出“捡软柿子捏”、避重就轻的倾向性。
  2014年,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开展工作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相比,面临更多困难险阻,《行政诉讼法》在同年修改后,并没有纳入行政公益诉讼构想[4]。2015年,我国党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后,为了贯彻会议部署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探索与建设方面要求,多个部门在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牵头下,共同参与到探索和建设公益诉讼制度中,在多方努力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于这一年出台,并且经过审议会议通过,在2015年7月开始,着手于推进试点工作实施进程,循序渐进展开了关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一场系统制度实践计划。
  调查显示,在推进的试点实验工作落实中,截止到2016年6月,共有一千四百余起环境公益案件在环境领域试点中被当地检察机关接受处理,其中有20余起提起诉讼,800余起办理公益诉讼诉前程序。这些数据充分体现出环境保护工作中对行政公益诉讼实施的切实需求,且需求呈现逐渐上升趋势,这一阶段,各个试点实验工作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理论研究依据。   三、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面对的困难问题
  (一)诉讼地位问题
  目前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身份是公益诉讼人,但是现有制度内容中没有明确公益诉讼人与一般行政诉讼原告有何区别,是够可以划等号,这就形成了诉讼地位方面的问题。二者在诉讼中的义务与权利也存在较大差异性[5]。为此,未来的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还需要从这一问题上加以完善和明确,是检察机关能够在案件中可以充分保障诉讼权利,不受其他制度影响合法使用调查核实实权等权利。
  (二)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现阶段,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过程中关于检察机关承担的举证责任在制度构建力并没有明确体现,容易面对与一般行政诉讼原告举证责任是否相同的疑问问题,形成举证责任分配困难现象。为此,接下来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构建也要从这一问题角度出发加以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确保案件诉讼能够在有依据的举证责任下顺利推进。
  综上所述,我国近年来对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构建非常重视,各个地区开展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试点实验工作获得了显著治理环境问题、保护环境效果,同时积累了大量继续研究和探索实践的经验。现阶段构建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实施过程中面对着诉讼地位和举证责任分配两方面主要问题,未来还需要结合具体的理论与实践落实问题,加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完善工作,进一步拓展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影响范围及积极意义。
  参考文献
  [1] 李磊.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发展路径略谈[J].山西青年,2019(2):289.
  [2] 林鹏程.论环境公益诉讼的现状与发展[J].法制博览,2019(13):233.
  [3] 李媛辉,刘芳琳.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多发原因及对策探析[J].环境保护,2018,46(20):55-59.
  [4] 許冒群.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沿革、特点与反思[J].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2018(10):128-129.
  [5] 彭武.环境公益诉讼中的行政权与司法权[J].法制博览,2019(11):236.
  [6] 李英,王淼.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面临的挑战[J].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2):76-83.
  作者简介:杨爽,女,汉族,四川泸州人,西藏民族大学,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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