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公证继承制度相关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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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案例分析的基础上对存款公证继承制度展开调查研究。对存款公证继承司法实务情况做了具体阐述,指出目前仍存在存款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保护的现象。详细分析了存款公证继承制度不合理的地方,并提出一些相应措施建议,以解决存款继承实践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关键词:存款公证继承 收费标准 简易程序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9)16-0040-02
一、案例概况
案例1:林女士与程先生登记结婚后两人未生育子女。程先生生前于A银行开立了一张银行卡,卡内余额约45000元。林女士不清楚该卡密码,A银行认为在没有相关法律文书的认定时,无法应林女士的要求取出该笔款项。林女士将此事诉诸法院。程先生的父母已经过世,但程先生与其前妻生育了一女,两人未对财产进行继承分割。法院认为,程先生的继承人并未对继承的财产进行继承分割,林女士并未证实其已取得涉案款项的合法继承权,A银行因无法确认该笔资金继承人,拒绝林女士提出将资金办理至其名下的要求不存在过错,判决驳回林女士的诉讼请求。
案例2:陈某父亲去世前在B银行有4000元定期存款,陈某不知存款密码。陈某父亲去世后,陈某拿着父亲的死亡证明及定期存单去B银行取款,B银行以陈某未提供公证处出具的继承权证书、手续不完备为由拒绝为陈某办理取款。随后陈某将B银行告上法庭。法院认为,因陈某父亲死亡,其在B银行的存款,属于陈某父亲的遗产,陈某是陈某父亲唯一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陈某继承后,即继受陈某父亲的权利与义务,有权作为继承人提取B银行处归陈某父亲所有的存款。法院最终判决银行无权拒绝陈某的存款支取要求。
二、案例分析
被继承人死后,继承人如何取出其在银行中的存款,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被继承人生前在银行办的是银行卡,继承人知道银行卡的密码,那么继承人在ATM机上取款则视为正常的支取,银行对取款之后的继承纠纷不负责任。第二种情况是当被继承人死前办理的是存折,或者继承人不知道被继承人的银行卡密码,银行在不确定取款人是唯一的继承人的情况下,则会要求取款人先进行公证,如有继承纠纷的则向法院提起诉讼,银行再根据公证书或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为取款人支付存款。
在上述两个案例中,死者生前在银行存钱,与银行已形成储蓄合同关系。当存款人死亡后,存款变为遗产。两个案件中,都只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存款应由死者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案例1中,由于林女士并非唯一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认定该卡内的款项是否属于林女士所有应以林女士合法继承了程先生的财产为前提,应先对程先生的遗产进行继承分割,林女士取得存款的合法继承权后再根据继承分割内容支取银行存款。而案例2中,陈某父亲的存款只有陈某一人继承,并不存在继承纠纷,所以银行不应以无公证为由拒绝陈某存款支取要求。
三、存在问题
1.收费标准不一
由于目前公证机构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各地公证机构的收费标准不一。有的公证机构设定最低收费标准200元,也有的公证机构按收益额的一定百分比收费。各地不尽相同的收费标准,让金融消费者无法赞同和接受,从而产生争议。尤其是小额存款继承案件中,有的存款额仅数百元,就要收取200元的公证费。甚至还出现过公证费用比存款额还要高的现象[1],这导致当事人不得不放弃通过公证来继承存款,继而引发诉讼。
2.增加了继承人的负担
在具体实践中,如果被继承人有多位继承人,办理继承公证将会非常麻烦,需要提供许多证明材料,还需要被继承人的所有继承人全部到场,并由公证员询问所有继承人是否认可遗嘱或是否放弃对存款的继承权,制作询问笔录,程序较为繁琐。[2]但在特殊情况下,由于众多客观原因无法满足公证所需的全部条件。就办理公证需要所有继承人都到场这一条件来说,可能会出现有的继承人在国外,或有的继承人失踪等情况。对于无法提供法定证明材料的当事人,公证机构一般会拒绝为当事人办理公证事项。同时,当事人前往公证机构所花费的包括来往车费、住宿费等费用,加重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增加了取款的人力、时间成本。最终的结果往往就是当事人不得不选择放弃办理公证手续。在公证无果的情况下,继承人只能通過诉讼来继承存款,又可能面临缺少适格被告、举证困难等法律困境,极易造成被继承的遗产成为睡眠存款。
事实上支持存款继承公证的最重要原因之一是公证可以减少继承纠纷的发生,起到息争止诉、节约司法资源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3]但是,值得讨论的是,这种制度是否在现实中起到了预期的作用。公证受理的前提是继承人之间不存在继承纠纷,对存款处置没有争议,如果存在争议,那么只靠公证程序无法解决,如果不存在争议,那么,无论是否公证都没有实质影响,反而增加了无争议继承的交易成本。继承人在公证机构、公安机关、银行等地来回奔波,既增加了经济负担,又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最终仍需要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进行裁判。所以,无论是否进行存款继承公证,都不会影响整个社会的继承纠纷数量,也不会减轻社会诉讼的负担。
四、相关建议
1.下调最低收费标准
公证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代表国家行使法律职能的证明机构。一些公证事项是根据当事人的实际需要选择办理的,而也有些事项则是依法必须公证的事项,存款继承公证就是其中一种。对公证机构来说,无论继承份额多少,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处理,作为自收自支的证明机构,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也是理所当然;对当事人来说,没有必要支付额外费用来提取自己合法继承的财产。对于这种继承公证,公证处应当履行法律服务职能,适当降低最低收费标准,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只合理收取硬性成本费用。如对于小额存款继承,将最低收费标准降至60—80元之间。[4]它并不会对公证机构的整体实际收入水平产生实质性影响。反而能够减轻当事人的经济负担,缓解公证机构与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更好地实现公证机构的法律服务职能,具有良好的社会效应。
2.简化流程——适用简易程序
我国公证法并无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事项适用简易程序的相关规定,仅各地出台的行业指导意见中有所涉及。而且由于简易程序的特殊性,其无法推广适用至所有的公证继承制度,一般限于小额存款继承。此外,在非小额存款继承中,当事人无不诚信记录,继承人之间对申请的公证事项无争议,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5]当存款继承人按要求提供相应材料,可以简化程序,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中的一人到公证处申请即可,不需要被继承人的所有继承人全部到场,特别是公证小额存款的继承,这样方便继承人继承小额遗产。申请人提供的具体材料方面,可不要求未到现场的其他继承人提交放弃继承声明书。未到现场申请的继承人可提供委托书,委托申请人办理继承公证及领取存款,申请人提供保证书。申请人是遗产管理人,根据公证书领取到银行存款后,其有义务依法将这笔遗产转交给其他未申请公证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不履行义务的,其他继承人可以凭公证书向法院起诉,法院根据公证书作出裁判。这不仅可以解决继承人之间的纠纷,还可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简易程序的适用提高了工作效率,符合公证机构“为民、利民、便民”的服务宗旨,减轻了当事人的负担,方便各方当事人,充分发挥了公证的职能,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良好的存款继承公证制度能够减少和避免纠纷,从而促进社会经济制度稳定发展,也有利于维护家庭个体之间的和睦团结。不仅要在法律制度层面加以完善,还需要公证人员有高度的责任心,同时也需要银行不断探索缓和与储户的紧张关系的方法。
参考文献:
[1]王占峰.存款公证继承制度的缺陷分析和完善建议[J].公民与法,2015(3):23.
[2]高秀英.以简易程序解决小额存款继承公证中的问题[J].中国公证,2012(4):52.
[3]蔡群,肖丽君.存款继承的法律困惑[J].金融博览,2013(11):51.
[4]丁鑫,高岑.小额存款继承权公证若干问题研究[J].企业技术开发,2014(5):104.
[5]刘敏.办理继承公证之建议[J].商业经济,2013(8):129.
责任编辑:于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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