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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与家庭的交叉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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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一直持续引起学界与社会的广泛关注。基于“日常生活理论”对犯罪行为进行定义,提出从犯罪动机、犯罪适合对象、犯罪监管方式三个方面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防范,可以得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防范不能单方面关注法律、法规、制度的设立或家庭监管,应当从法律、法规、制度与家庭监管进行互动入手,从而在两大方面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交叉防范,以此达到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遏制与监管目的。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 日常生活理论 犯罪防范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20)01-0053-03
  随着张扣扣案结束审判,张扣扣被判处死刑,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又一次变成社会的焦点。最近几年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呈现出了犯罪数量上升、犯罪年龄降低、犯罪形式多样化和犯罪惩罚具有争议性等特点。在众多未成年人案件中,其情节比较张扣扣案有过之而无不及,犯罪对象的校园化、犯罪方式的高度成熟和伦理犯罪等现状使人们越来越关注教育与法治的相互关系,其中更深层次的问题在于社会发展与未成年人犯罪率增高的矛盾存在。而美国的“日常生活理论”亦是基于分析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美国社会发展与犯罪率呈现出正比的矛盾,因此本文尝试以“日常生活理论”为切入点,分析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中的制度与家庭问题。
  一、“日常生活理论”的定义
  “日常生活理论”是1979年由科恩与菲尔逊提出的,其理论背景是美国近十年城市暴力犯罪率上升,其目的在于分析城市幸福指数上升、贫困人口下降与犯罪率提高的矛盾性。他们认为一个犯罪事件的出现,必然有三个要素的存在,即有动机的犯罪者,合适的犯罪目标、对象,缺乏应对暴力行为的有能力的监护人或监管者[1]。
  1.有动机的犯罪者
  在日常生活理论中“有动机的犯罪者”被理解為具有一定的犯罪倾向,而且会去主动寻找合适的目标。也就是说“有动机的犯罪者”具有强烈的目的性、意向性,但同时需在外在环境、条件所具备的情况下,其内在的犯罪意向才会转换为外在的犯罪行动。从这一点可以说明,犯罪者的犯罪意识可能是潜在的,但其潜在犯罪意识的实践过程是与外在条件的限制息息相关的。
  2.合适的犯罪目标、对象
  在日常生活理论中,犯罪行为的发生,是基于犯罪者找到了适合实践犯罪行为的目标,这种目标既可以是一个对象,亦可以是一个物品或适合的外在环境,使犯罪人的犯罪意图落实到具体作用的客体上。
  3.缺乏应对暴力行为的有能力的监护人或监管者
  在日常生活理论看来,如果具有监护人或监管者的存在,其能力便能抑制犯罪行为的发生,同时监管者在监管行为人的同时还会影响“有动机犯罪者”的判断,犯罪者会去衡量犯罪价值、风险及后果,刑法中的“心理强制说”亦有此意,因此监管者的存在能够最大限度地遏制犯罪行为发生的可能。
  综上所述,日常生活理论的讨论点并不是在怎样的人群、结构更易发生犯罪,或什么是犯罪者的问题,而是要说明人人都可能具有犯罪的潜在性或意向性,作者认为犯罪的关键在于外在环境、目标是更易引起犯罪的原因。故而作者在文章结论中也谈到,正是由于社会结构性变化导致从犯罪行为中获得回报的确定性、快速性和价值大幅增加,当生活水平提升的同时也可能增加掠夺性侵犯的机会。例如各种现代化社会与电子产品反而为人们提供了各种摆脱家庭束缚的机会,从而增加了犯罪行为进行的可能。因此作者更强调在监管、监控的层面对犯罪行为进行预防。
  二、以“日常生活理论”分析未成年人犯罪
  社会、科技的发展带来未成年人引发犯罪动机的可能。在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中,人们常对其犯罪人进行口诛笔伐,其中深层次的问题在于未成年人的动机何以能够触发。在日常生活理论中将人人都预设为有动机的犯罪者,如果说成年人的犯罪动机可能具有强烈的意向性与目的性,即对某种体系的侵犯、某种价值性物品的占有,那么未成年人的动机来自何处,显然亦是对于某价值之物或者关系的占有。当前不可否认的现实是未成年人可能只是年龄上的未成年,而非“涉世”上的未成年。
  随着通讯设备的高度发达,成年世界中的价值体系和价值观念充斥着未成年人的世界。如此,从潜在的动机来看,未成年人凭借其自由意志有选择地接受成人世界的价值观念,例如各种视频、小说等各种信息,从而对其潜在的动机进行了丰富,其潜在动机的转变也暗含动机触发为犯罪行为的可能[2]。同时,在网络信息鱼龙混杂的情况下,未成年人潜在的犯罪动机亦会变成有目的的犯罪动机,现实案例亦有可被说明为网络色情、广告色情诱惑而产生的犯罪事件。诸如此类的还有暴力事件、弑母事件等。由此可以说明,未成年人的犯罪动机的来源之一首先在于成人世界价值体系的影响,并对其中某类信息的诱发有关,而其深层次的原因则在于科技的进步。
  适合未成年人犯罪的物、目标来自于社会各界。按照日常生活理论,犯罪行为的发生还需要犯罪目标的存在,目标可以是物、人或环境。而对此“目标”亦可进行细分,从物的方面来看,未成年人的犯罪中存在很多在日常中难以接触的物,如未成年制毒贩毒案,首先制毒贩毒需要渠道和方式,同时制毒贩毒需要市场,而渠道的获得与进入市场的可能便是由于当今信息的高度发展,同时还有在未成年凌辱事件、暴力事件中的各种管制刀具等,上述皆能说明,不论是在线上的网络信息还是线下的交易市场,对于其信息的筛选管理、市场交易的管理都有需要进一步加强的地方。从人的方面来看,如果是人作为适合的犯罪对象,那么其中存在两个向度,即主动的犯罪对象和被动的犯罪对象,其主动的犯罪对象则可能是在日常交往过程中对犯罪人具有一定的挑衅或其他方面的侵犯行为,从而促使了犯罪人进行犯罪活动。被动的犯罪对象则在于被犯罪人所侵犯的对象,即犯罪人受某种价值思想的影响而对受害者进行的犯罪行为。可以看出在两种向度中都存在着教育因素的影响,对主动犯罪对象与犯罪人都需进行相关的教育,这种教育来自于家庭和学校。而对被动犯罪对象的教育亦存在保护意识、自保意识的缺乏。从外在环境的方面来看,娱乐场所、网吧的管制,公共场所的报警措施的存在都会影响犯罪者实施犯罪行为。由此可见,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适宜之目标,涉及了网络监管、市场监管、家庭与学校的教育,与公共场所的管理与保护机制的建立有关[3]。   对未成年人犯罪缺乏法规、学校、家庭的监管。从家庭方面来说,对于未成人的监管仍很缺乏。目前由于生活的压力,很多地方不仅农村有留守儿童,城市亦出现了留守儿童,而他们的日常监管者则为老年人,如此便造成了未成年人社会价值取向选择的随意性。从学校方面来说,近年出现较多的校园霸凌事件,后续学校往往息事宁人、不求无功但求无过,老师也未承担起教育、宣传的责任[4]。从法规方面来看,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其犯罪成本、代价往往与案情程度有一定的出入,虽然从未成年人的角度对其进行了保护,但亦可能因为缺乏对未成年人的约束而造成犯罪率的上升。如此看来,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亦说明监管者的缺乏或不足,体现在法规、学校、家庭三方面。
  综上所述,未成年人犯罪的动机大多来自于信息科技的发展。而其犯罪适合对象的选择则受到网络监管、市场监管、家庭与学校的教育、公共场所的管理与保护机制的建立等方面的影响。而在监管层面,存在法治的逆向影响,家庭、学校监管者不足的情况[5]。
  三、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措施
  1.网络信息与未成年人保护机制的完善
  日常生活理论将人人都预设为具有犯罪动机的人,那么基于这种假设,对于犯罪动机的防范不能单纯局限在犯罪多发地,而应该是全面的预防。对于未成年人来说,最好的方式即对诱发犯罪动机的地方进行管制。当前,我国网络法的制定及执行虽有一定的成效,但仍需对网络视频、网络直播、网络广告、网络交流载体进行进一步的监督和整治,建设完善网警制度。在涉及成人、暴力信息的地带设立更完善的未成年人保护机制,建立分级制,避免未成年人过早接触不利其身心健康的内容。但同时,不能片面认识网络信息和未成年人保护机制,还需要与家庭监护人之间建立联系,及时听取监护人举报、建议,促使对网络的管理和保护机制能在家庭里得到实施。
  另外,还需从辩证的思想看待当前的网络科技,利用网络科技在各网站、新媒体平台上,传播中国优秀的传统文化,普及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在犯罪动机层面遏制犯罪思想,同时建立完善的网络法律制度与思想导向制度,并在家庭中积极践行。
  2.法律、法规宣传与教育引导
  从适合犯罪之“物”来看,除了在市场、网络上进行进一步管理外,更重要的在于对各种危险物品、法律法规的宣传。从而让未成年人认识到危险物品对个人、社会的危害性,而且要明确说明在法律法规上的后果,使未成年人认识到其中的严重性。但宣传的对象不能仅仅局限于未成年人,对监护人、教师亦需要进行宣传,从而在家庭和学校都能够为未成年人建立良好的宣传环境。这种方式需要社区和学校合作建立相关制度、组织相关活动。
  3.法规、学校与家庭之间的监管互动
  在监管层面上,需要通过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同时,对未成年人犯罪也要有相应惩罚措施,视情节的轻重,对其进行教育式训诫和惩罚式训诫。同时,监管未成年人与训诫未成年犯罪人还需要学校和家庭监护人的参加,通过立法,在学校和家庭中建立未成年人追责制度,同时在学校中实施未成年人犯罪的惩罚措施,加强学校和家长之间的沟通。通过在学校和家庭中执行追责制度和惩罚方法,避免学校面对未成年人犯罪时“想管不敢管”或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学校与家长之间也能相互监督。在法规监管机制建立中,学校、家庭需要加强交流,并相互监督,从而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四、结语
  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不仅是社会的焦点和难点,还体现出社会发展与犯罪率增长的矛盾点。本文基于“日常生活理论”对犯罪行为的定义,从犯罪动机、犯罪适合对象、犯罪监管方式三个方面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过程和防范措施进行讨论,得出对未成年人犯罪应从网络信息与未成年人保护机制的完善,法律、法规宣传与教育引导,法规、学校与家庭之间的监管互动三方面进行防范。总而言之,其防范措施集中在法律、制度的设立与家庭教育这两个大方面,本文认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防范不能只停留在單方面,或两方面单独防范,而是需要在两个方面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交叉防范,从而在教育的宣传、法规的实施上达到对未成年人犯罪更好的遏制。
  参考文献:
  [1]Cohen,L.,&Felson.Social change and crime rate trends: A routine activity approach.[M].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 ,1979:588-607.
  [2]王瑞山.城市本地籍未成年人犯罪生成及遏制实证分析[J].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51(4):103-113+187.
  [3]姚建龙.未成年人法的困境与出路:论《未成年人保护法》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修改[J].青年研究,2019(1):1-15+94.
  [4]王丽荣,孟静.未成年人校园暴力犯罪预防的德育理念:以日本创价学园德育思维为借鉴[J].高教探索,2018(12):73-77.
  [5]王贞会.家庭监护功能缺位的实践表征及其治理路径:以308名涉罪未成年人为样本的分析[J].政法论坛,2018,36(6):181-188.
  责任编辑:赵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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