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经济有序发展与地方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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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共享经济模式的产生使得闲置资源得以有效利用,同时为资源供应者获取收益提供途径。共享经济模式产生时间较短,与之相关的立法尚未完善。基于此,主要探讨共享经济有序发展及地方立法的相互关系。首先分析共享经济背景下存在的法律风险,根据风险的分析提出共享经济有序发展的地方立法完善对策,具体包括完善运营资质的相关规范,明确劳动关系认定,针对“押金类”业务需要加强监管,引进先进的治理手段,旨在通过此次研究完善地方立法,为共享经济有序发展提供法律保障,降低共享经济风险。
关键词:共享经济 有序发展 地方立法
中图分类号:D92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20)14-0238-02
随着网络的普及及科技的更新换代,共享经济开始进入人们的生活,影响着人们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共享经济能使闲置资源“活”起来,提供给具备短期使用需求的用戶,以实现闲置资源的利用,从而发挥最大化的社会效益。资源占有者通过共享经济可以将闲置资源与别人分享且会获得相应的收益,使用者可以用比较低的价格享受一些短期的服务,实现双赢。
一、共享经济背景下的风险
共享经济模式的产生,给人们的生活带来很多便利,最主要使得个人资源得到更加合理配置,一些闲置的资源也能物尽其用。不过,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健全,共享经济在发展过程中隐藏着不小的法律风险。
1.劳动者权益保障不到位
在共享经济热潮中,一些人开始了以平台推出的共享业务为生。但是,作为劳务提供方,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未得到应有的保障。以2016年北京第一起“网约工”劳动争议案件为例。上海乐快公司旗下开发的一款命为“好厨师”的App,有7名网约工被公司非法解雇,他们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对两者之间的劳动关系进行认定。在这个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有一个比较大的争议就是“第三方网络服务平台与这7名网约工之间是否属于雇佣关系”。在共享经济的模式下,上述问题并非个案,因此,对这种新的劳动关系进行法律上的明确,这不仅有利于鼓励共享经济创造就业岗位,同时对劳动者的权益也能起到一定的保障作用。
2.押金方面存在的风险隐患
共享经济模式下,关于押金管理方面的法律问题是一个比较大的挑战。以共享单车的运行模式为例,共享单车是一种全新的消费者资金管理模式,它和支付宝第三方支付的方式不同,没有代收预付的性质,虽然单笔的押金数额不会太高,但是因为用户的基数庞大,就会出现巨大数额的资金沉淀问题。2018年发生的ofo押金无法退还事件,使得共享经济下的押金风险问题成为对监管的一大挑战。
3.用户信息泄露的风险
共享经济模式下,实现资源需求者、提供者、第三方平台之间的快速信息交互,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可靠的信用体系作为支撑。目前,我国的信用体系还不够完善,第三方平台为确保安全需要对双方资质进行审核,进而会形成一个大型的用户数据库,用户的个人数据成为换取服务的一种“筹码”。个人数据隐私遭滥用、被泄露的风险很大。如果监管部门不能很好地监管大数据,使得信息被不法分子盗用,后果将不堪设想。
4.传统行业遭到严重冲击
共享经济模式下产生了新的行业,许多资本、人力、物力资源涌入其中,凭借其自身的便捷性、高效性、低成本特点,快速地占领市场,这对于传统行业而言无疑是巨大的冲击。共享经济的准入门槛相比较传统行业更低,成本优势成为共享经济发展的一个亮点,大部分与共享经济相关企业在短时间内迅速发展壮大,必然导致传统行业对这个新兴行业的虎视眈眈。以出租车行业为例。滴滴出行的出现,使大部分人出行方式转向网约车业务,这一新的运营方式必然影响出租车运营者的收入,全国各地出现了不少出租车罢运停运事件。
二、共享经济的法律特性及挑战
坚持不断地创新,才能推动社会的发展进步。共享经济模式是一种经济模式的创新。但也带来了一定的风险,我们需要从法律层面对共享经济法律特征进行明确,充分发挥共享经济对社会资源合理配置的作用,实现共享经济效益最大化。
1.交易结构复杂化,法律角色模糊
传统交易模式与共享经济模式存在较大区别,其中一个较为明显的区别就是商品流通与分配方式的不同。传统经济模式下,法律角色是根据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的分工来确定的,三者之间是纵向分配的结构。在共享经济模式下,商品流通与分配不再是按原来的纵向结构发展,而是以平台为媒介,消费者成为交互主体,共享经济呈现交易结构横向化特征。而传统的交易模式依旧存在,两者之间属于并存的关系。可见,这些交易改变了商品分配的方向,从原来的纵向垂直分配,发展到如今的纵横交错分配,这实际上也带来了法律角色定位模糊。
2.交易主体多元化,权利义务难认定
传统的交易模式属于双边结构,而共享经济模式下的交易主体变成了三边结构。传统的交易是在两者之间进行,比如买卖合同,偶尔会出现一方多个主体的情况,但依旧包含于两个阵营之中。共享经济模式下,形成了买方—平台—卖方模式,平台作为第三方,发挥的作用和控制力不可忽略。那么,平台的法律地位如何认定,平台在交易过程需要承担的义务,以及在第三方主体加入的情形下,原有经营者的责任如何界定,这些都是有待解决的问题。
3.权利性质需要不断细化
物权法领域也存在共享经济模式对于法律的冲击,主要是对物权核心概念所有权的冲击。在传统的交易模式下,所有权应该是物权法的一个核心概念。而在共享经济模式下,交易标的变成了使用权,也就是买方购买一定时间时限内的商品使用权或服务使用权,而所有权从头到尾都是卖家所有,这和传统买卖下彻底转移所有权有很大的区别。共享经济模式下,所有权人不会受到太大的影响,因为产品是在空闲时候给他人使用并获取一定的收益,这个过程中不需要让渡权利就可以得到收益,那么交易权利性质也就发生变化。在此情况下,原有的物权法不能够完全适用这个新的经济规则,需要对其权利性质进行细化。 4.相关部门监管遭遇新模式挑战
共享经济运行,给相关部门的监管工作带来巨大的挑战。监管得恰到好处,对这个市场来说是福音;监管失灵,将会有非常不利的后果。需要强调两点:一是税收管理。共享经济的一些业务逐渐发展壮大,收入效应也越来越好,这其中必然出现一些企业利用三方交易的漏洞逃税漏税。二是安全监督。酒店业务和网约车业务也必须建立相应的安全等级标准,尤其是网约车业务,应当建立完善的应急机制,切实保障每一位乘客的安全。随着共享经济的共享范围越来越大,一些家政O2O的入户服务,更加需要严格的线上、线下监管。
三、共享经济有序发展的地方立法完善对策
在共享经济模式下,在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还应考虑各个地方的特殊性,根据地方特色,完善相关立法,为共享经济的规范化发展提供法律上的指导。
1.完善运营资质的相关规范
2016年,《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标志着专车类共享经济有了合法地位。该办法发布之后,目前已经有206个城市出台相应网约车实施细则,但是其他新兴的共享经济法律规范还没有跟上。暂行办法,仅仅对网约车运营中的平台、车辆、驾驶员提出了相关的法律规制,诸多要求体现了法律制度的制定仍然沿用传统的车辆监管模式,而这些制度难以解决网约车中出现的新问题。另外,地方网约车的实施细则有一定的地域限制,给外来人口从事相关网约车业务带来不便。
2.明确劳动关系认定
有关劳动者的法律关系没有得到明确认定,也就难以实现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因此有必要作劳动关系认定。在共享经济模式下,第三网络平台和从业者,应符合法律层面的主体资格。第三方网络平台与从业者之间的约定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且从业者在按平台安排的相关工作完成后,会获得相应的报酬,而平台不同管理制度不同,需要根据实际的情形来加以判断。
3.“押金类”业务需要加强监管
共享经济模式下许多业务的开展会涉及押金的管理问题,比如共享单车、共享充电宝、共享雨伞等,押金的问题,存在资金被挪用的风险,对于这部分资金的管理需要从立法的角度加以完善。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涉嫌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行为做出相应的规定,不断完善共享经济模式下的押金问题。
4.引进先进的治理手段
共享经济模式是网络技术与电子科技发展的重要产物,对该模式下出现的不合法、不合理问题,应当运用现代化的治理手段进行监管。共享经济模式下的监管方式,需要考虑地方特性,总而言之还是需要寻求一个同时兼具灵活性、适应性和地方性的有效监管模式。共享经济发展监管,需要引进新的质量标准,强化监管部门的“智慧监管”手段,提高对大数据的利用,进行大数据的搜集与分析,根据地方情况形成“智能化管理中心”,实现跨类别、跨级别的共享经济监管数据库。
四、结语
共享经济模式下对于既有的法律规制体系带来诸多的调整,涉及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等不同层面;只有相关法律制度不断完善,才能够尽快地解决当前共享经济模式下的诸多问题,乃至以后出现的新问题。共享经济的地方立法完善,是在遵循既定规制的立法基础上,强调创新、效率、及时。可见,对共享经济的规制,是一个牵涉主体多、涉及领域广、影响范围大的问题,新的立法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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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世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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