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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疗行为双向管理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李建军

  我国的医疗制度发展过程,从劳保、公费医疗到基本医疗,老百姓的就医问题一直是政府关心的问题之一。尤其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不少地方就如何建立职工医疗保险,不同程度地进行了多种模式的探索与尝试。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于1998年下发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文件,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从此掀开了新的篇章。
  经过几年的实践运行,如何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水平、合理控制医疗费用的过快增长、使有限的医疗基金发挥最合理的使用效果,成为医疗保险业务部门最为关心的问题。笔者认为,做好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医疗行为的管理。医疗行为包括医疗机构的从医行为、参保职工的就医行为以及参保单位的参保行为等。医疗行为的管理要双管齐下,既要有完善的制度,又要有有效地监督。
  完善管理制度,主要是建立健全制约机制,包括对上述三方面的制约机制。有了机制,对医疗行为各方的管理才能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但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政策的执行离不开具体操作,在具体操作中会出现一些违规现象,如何避免违规现象,做到有章必循,有法必依,则必须建立有效地监督机制。
  
  一、充分运用现有行政的、经济的、法律的有效手段,完善对各方的制约机制
  
  (一)建立健全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制约机制
  参保患者就医,属于一种特殊的消费形式。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的整个过程中,能够自由选择的余地非常小。因此可以说,控制医疗费用的主动权掌握在医疗机构手中。当前,国家对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虽已有所动作,但由于该行业多年沉淀的弊病,此项改革难以在短期内取得立竿见影的成效。而医疗机构在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中的特殊地位,必须要求在目前国家配套政策还未完善的前提下,运用对医疗机构的制约机制,为医疗保险改革提供一个规范有序的运行空间。定点医疗机构的制约机制建设,重点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医疗机构定点准入
  把定点医疗机构的政策规定条件作为基本准入条件,同时考核其医疗服务态度与诊治质量,参考其考评指标,从中择优准入或择劣淘汰。定点的选定不能仅限于医疗机构证书与资质上。要定期与不定期结合考核,对发生有严重违规行为并已经取得资格认定的医院与药店,也要坚决取消其定点资格。
  2.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项目准入制度
  医疗保险改革经办机构要直接控制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范围与水平,对未列入基本医疗目录的服务项目与药品,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另外,对少数医疗服务人员通过“偷梁换柱”等途径,变其他额外服务项目为合理服务项目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打击。以有效地遏止医疗服务的过度供给。
  3.实行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及药品统一定价制度
  我们防止医疗服务的过度市场化,必须让医疗服务价格由政府物价部门统一规定,而不能根据供需由市场自然形成。当前市场上的种种引导医院重检查、重设备,那种“吃检查、吃药品”的价格制度,实质上是医疗服务机构提供过度服务的重要诱因。因此,政府必须高度重视改革医疗价格体系,努力加快价格结构调整步伐,逐步将体现医务人员技术服务水平的基础项目价格提高,把大型设备检查的价格降低。
  4.实行住院费用定额结算制度
  对大多数普通的住院患者实行费用定额结算制度,是控制住院费用的最为直接且有效的途径。具体执行时,通常以上年度实际发生的平均住院天数以及日均费用为基数,综合考虑该地区医保基金的收支平衡与医院对设备、技术的更新应用等情况,确定住院定额标准。并以此作为医保机构与定点医院结算住院费用的主要依据。
  5.实行对医疗行为的考核评议制度
  对定点医院的门诊、住院、检查、用药、收费、管理等情况在年终进行综合考核评议,并将考核评议结果与下年度的费用结算挂钩,同时按得分高低,实行年终一次奖惩制度,从而达到督促医疗机构规范医疗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二)建立健全对参保人员的制约机制
  “利益”原则告诉我们,一种个人不承担或只承担极小部分经济责任的医疗制度,是无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正常运转的。因此,在现行制度中,应该把强化个人缴费意识作为一个重要问题对待,并以此为基础,建立一个强有力的个人制约机制,最终促使参保对象挤占统筹基金。
  1.建立个人账户积累机制
  个人账户资金主要用于门诊就医消费,随着时间的推移,账户积累越来越多。且大多数地方在改革前几年均实行账户资金铺底,标准为本人一个月的平均工资。账户积累滚存结转,归参保个人所有。账户金额多了,宣传教育工作要跟上:建立个人账户的主要目的之一,在没病的时候为有病做好费用积累,在年轻时为年老做好费用积累,在企业效益好的时候为效益差时做好费用积累。眼光要放远,这是一个既关系到参保个人利益,又关系到账户机制长远发展的问题。
  2建立个人责任制约机制
  参保个人所要承担的经济责任主要体现在住院医疗费中。此时的个人责任制约机制表现为;通过个人负担一定比例所造成的经济后果让消费者“慎重对待”。并以此做到自我约束统筹基金。
  
  (三)建立健全对参保单位的制约机制
  医疗保险改革后,虽然参保单位在职工医疗管理方面职能有所弱化,但医疗保险改革的最终成败与其也是休戚相关的。因此,各参保单位仍要采取积极的态度,支持各项医疗保险改革政策的落实。
  1.在缴费方面,必须报全、报实单位全体参保职工的缴费基数
  缴费基数不但关系到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平衡大局,又关系到划入职工个人账户资金的来源,直接影响职工的切身利益。所以,参保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统计落实缴费基数,并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
  2.参保单位要配合医保经办机构核实参保职工的年龄结构
  在医疗保险待遇中,职工的年龄不仅是建立个人账户的依据,也是享受住院待遇的依据,因此单位应当实事求是地认真填报。
  
  二、建立切实有效地监督机制,保障与促进制度的落实
  
  1.运用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实施网络监督与现场调查相结合的管理手段
  当今已经进入信息化社会,医疗管理也要有高效及时的信息保证。现场调查与监督只是一方面,管理人员的有限监督不可能达到面面俱到。必须建立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准确的反映参保人员就医信息与参保信息,保证医疗信息的及时对称性。要充分发挥信息系统管理优势,经办机构业务人员通过网络信息监控医疗行为,发现问题重点有针对性地调查,事半功倍,即建立起高效便捷的监督机制。现场调查除经办机构人员外,还要发挥群众的力量,聘请一部分义务监督员,对医疗机构和参保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监督,一旦发现可及时通知主管部门。
  2.“事”前监督与“事”后审核相结合
  这里的“事”是指医疗行为,既有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又包括参保人员的医疗行为。主要目的都是为了控制过度消费。目前,很多经办机构还不同程度的带有重事后经事前的思想,把管理的重点着眼于费用审核。这样做既不利于费用的控制,又容易引发结算时与医疗机构的争议。且由于医疗消费中医院的主导作用,参保患者对诊治方案基本是无条件接受,医疗机构便于附带一些不必要的治疗手段。既加大了统筹支出,又加重了参保患者个人负担。如果在“事前”能够做好监督与预防,在大额费用行为发生前做到预先审核,能有较好地控制这种现象的发生,医疗基金与参保个人均有利。
  3.健全对违规行为的严格处罚制度
  医疗保险基金归全体参保人员共同所有,不论是医疗机构还是参保个人都无权违规使用。违规行为包括医疗机构的单方行为,比如大处方、搭车药、重复检查、病种分解等;参保个人的单方行为,比如冒名住院、挂名住院、二次返院等多种投机方式;医疗机构与参保个人二者的共同行为,如把本应门诊治疗转为住院治疗,把非参保对象的住院费用转嫁到统筹基金支付等。多种方式的作弊行为,要求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出严格的专项处罚制度,并不断加大稽查力度,对一经查实的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最大可能地减少保险基金的额外流失。
  医疗行为的制约机制和监督机制是相辅相成的,制约机制的建立健全为监督机构提供了执法依据,监督机制的完善是制约机构的有效落实,二者的完美结合将为医疗保险改革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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