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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25.1457适航条款符合性验证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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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本文对CCAR25.1457适用条款进行分析,并给出符合性验证思路和方法。
  【关键词】语音记录系统;适航条款;符合性
  中图分类号: TN91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2457(2019)18-0072-002
  DOI:10.19694/j.cnki.issn2095-2457.2019.18.036
  Consistency Verification of CCAR25.1457 Airworthiness Terms
  DING Teng-yue
  (Shanghai Aircraft Design And Research Institute,Shanghai 200120,China)
  【Abstract】This paper analyses the applicable clauses of CCAR25.1457,and gives the ideas and methods of conformity verification.
  【Key words】Voice recording system;Airworthiness clause;Compliance
  0 概述
  语音记录系统由一个带水下定位信标的驾驶舱语音记录器(CVR),一个独立电源(RIPS),一个CVR控制板以及驾驶舱区域话筒组成。语音记录系统记录飞行机组数据,数据符合ED112要求。CVR是数字式的记录器,采用固态存储介质,满足飞机适航取证和使用要求。语音记录系统中包含一个独立电源,能够在飞机断电后为驾驶舱语音记录器和区域话筒提供十分钟的备用电源。
  1 CCAR25.1457适航条款
  运输类飞机适航要求主要由适航条款和技术标准规定(TSO)等组成。适航规章对飞行记录系统的要求主要分为设计与构造、系统与功能、防火和安全性、使用限制与飞机飞行手册等,具体适用的适航条款应依据型号设计进行分析确定。
  第25.1457条 驾驶舱录音机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营运规则所要求的每台驾驶舱录音机必须经过批准,并且其安装必须能够记录下列信息:
  (1)通过无线电在飞机上发出或收到的通话;
  (2)驾驶舱内飞行机组成员的对话;
  (3)驾驶舱内飞行机组成员使用飞机内话系统时的通话;
  (4)进入耳机或扬声器中的导航或进场设备的通话或音频识别信号;
  (5)飞行机组成员使用旅客广播系统时的通话(如果装有旅客广播系统,并根据本条(c)(4)(ii)的要求有第四通道可用);
  (6)如果安装了数据链通信设备,那么所有数据链通信,应使用经批准的数据信息集。数据链信息必须作为通信设备的输出信号被记录,该通信设备可将信号转换为可用数据。
  (b)必须在驾驶舱内安装一只区域话筒来满足本条(a)(2)的记录要求。话简要安装在最佳位置,能够记录正、副驾驶员工作位置上进行的对话,以及记录驾驶舱内其他机组成员面向正、副驾驶员工作位置时的对话,话筒的定位必须使得在飞行中驾驶舱噪声条件下所记录和重放的录音通信的可懂度尽可能高,如有必要,应对录音机的前置放大器和滤波器进行调整或补偿。评价可懂度时可以把记录反复重放,用听觉或目视来判断。
  (c)每台驾驶舱录音机的安装必须将本条(a)规定的通话或音频信号根据不同声源分别录在下列通道上:
  (1)第一通道,来自正驾驶员工作位置上的每个吊杆式、氧气面罩式或手持式话筒、耳机或扬声器;
  (2)第二通道,来自副驾驶员工作位置上的每个吊杆式、氧气面罩式或手持式话筒、耳机或扬声器;
  (3)第三通道,来自安装在驾驶舱内的区域话筒;
  (4)第四通道:
  (i)来自第三和第四名机组成员工作位置上的每个吊杆式、氧气面罩式或手持式话筒、耳机或扬声器;
  (ii)来自驾驶舱内与旅客广播系统一起使用的每个话筒,如果此信号未被别的通道所拾取(条件是不要求配置本条(c)(4)(i)中规定的工作位置,或该工作位置的信号由另一通道所拾取);
  (5)不论机内通话话筒按键开关处于何种位置,必须将本条(c)(1)、(2)和(4)所述的话筒接收到的所有声音尽可能不间断地记录下来。该设计必须保证只有在使用机内通话机、乘客广播系统或无线电发送机时才会对飞行机组产生側音。
  (6)当两者都要求时,应当与飞行记录器分开放置在单独的容器中;如果只用于符合驾驶舱录音机的要求,可以安装一个组合装置。
  (e)记录容器的位置和安装,必须能将坠撞冲击使该容器破裂,以及随之起火而毁坏记录的概率减至最小。
  (1)除了本条(e)(2)的规定,记录器容器必须尽可能安装在后部,但不必装在增压舱之外,不得装在冲击时尾吊发动机可能撞坏容器的部位。
  (2)如果安装了两个独立的数字飞行记录器和驾驶舱录音机组合装置,代替一个驾驶舱录音机和一个数字飞行记录器,已安装的符合驾驶舱录音机要求的组合装置,可放置在驾驶舱附近。
  (f)如果驾驶舱录音机装有抹音装置,其安装设计必须使误动的概率以及在撞损冲击时抹音装置工作的概率减至最小。
  (g)每个记录容器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外观为鲜橙色或鲜黄色;
  (2)在其外表面固定有反射条,以利于发现它在水下的位置;
  (3)当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的营运规则有要求时,在容器上装有或联有水下定位装置,其固定方式要保证在撞损冲击时不大可能分离。
  2 CCAR25.1457条款解析   第25.1457条对驾驶舱录音机的安装要求、不同通道所录信号的声源(包括新增的数据链通信记录要求)、抹音装置的安装要求、驾驶舱录音机独立电源、组合式记录器、记录容器的位置、安装及外观都作了要求。
  第25.1457 (a)款规定了CVR设备本身必须经过批准,其安装应能记录6种信息。
  第25.1457 (b)款主要对驾驶舱内的区域话筒进行了规定,要求在驾驶舱内安装一只区域话筒,用于记录飞行机组成员间的对话,话筒的最佳位置一般在通过正、副驾驶员正常就座位置的垂直平面的前方,且话筒朝向机组成员。
  第25.1457 (c)款规定了四种通道所应记录的不同声源。侧音:通信术语,通常指在终端设备(例如电话机)中,发端信号经处理后,其中一部分回馈到自身接收电话的那部分信号。在电话机中,原始话音通过送话器把声音信号转化为电信号,经通信线路一路传送到对方,一路回传到本方受话器,使讲话人能听到自己的声音,这就是侧音。
  第25.1457 (d)款规定了驾驶舱录音机的安装要求,包括对新增的独立电源的要求。
  第25.1457 (d)(1)项中“最为可靠的汇流条”并未强制要求连接到哪一个汇流条,可通过电气负载分析和系统安全性评估等工作确定,“尽可能长时间供电”是要求飞机制造商根据机型的具体设计,选定记录器所接的汇流条。最理想的设计为:将CVR接到最可靠的应急汇流条上,这样既可保证CVR的供电最可靠且会长时间供电。但鉴于飞机设计不同,某些飞机的应急汇流条可能容量不足以再承担CVR,因此,并不强制要求将CVR接到应急汇流条上,而只是要求在切断应急汇流条之前,应保证CVR 是最后被切断的设备。
  第25.1457 (d)(4)项,中文原文为“不能停用驾驶舱语音记录器和飞行数据记录器”,而根据对FAA规章中英文原文的理解,此处强调的是记录器以外的单一电气故障不会同时使驾驶舱录音机和飞行数据记录器停止工作。
  第25.1457 (d)(5)(i)目原文为“提供10±1分钟的电源支持驾驶舱语音记录器和安装在驾驶舱的区域话筒”,解释为“能向驾驶舱录音机和安装在驾驶舱的区域话筒提供10±1分钟的电源”。
  第25.1457 (d)(5)(ii)目中独立电源的安装位置,规章要求为“尽可能靠近CVR”,这一构型将使CVR和独立电源之间的距离以及所需导线的数量最小,并在主电源丢失和独立电源部件接通时降低电源故障影响CVR的潜在可能性。至于是将独立电源集成到CVR部件中去还是将它们作为独立的部件,并没有强制规定。
  第25.1457 (d)(6)项原文为“当两者都要求时,应当与飞行数据记录器分开存放”,“分开存放”解释为“分别置于单独的容器中”。
  第25.1457(e)款规定了记录容器的位置和安装要求。破裂或毁坏记录的概率减至最小,在选择安装位置时,一般做如下考虑。
  录音机安装的纵向安装位置在机身增压舱后部百分之15长度范围内,或后密封隔框之后。
  录音机安装的垂向位置应该在离飞机对称中心线机身下部外形轮廓线至少24 英寸处。
  第25.1457(f)款规定了抹音装置的安装设计要求
  抹音装置的安装要使其误动的概率最小,为满足概率最小的要求,应考虑下述内容。
  它的安装使得任何可能的误动作都不会导致录音内容被抹去。
  如果抹音装置是同飞机的地面控制继电器、起落架减震支柱控制的安全电门或地面电源继电器相连接的,则应加装一个串联开关,此开关需人工操作后才能启动抹音装置工作。
  第25.1457 (g)款规定记录容器的外观为鲜橙色和鲜黄色,外表面固定有反射条以及安装水下定位器等要求。
  3 CCAR25.1457条款的适航符合性验证思路
  针对第25.1457(a)款,通过驾驶舱语音记录系统设计描述、飞行试验及设备鉴定试验表明驾驶舱录音机已经过批准,能够记录条款所要求的信息。
  针对第25.1457(b)款,通过驾驶舱语音记录系统设计描述、飞行试验表明在驾驶舱内已安装一只区域话筒来满足本条驾驶舱内飞行机组成员的对话的记录要求。
  针对第25.1457(c)款,通過驾驶舱语(下转第38页)(上接第73页)音记录系统设计描述、机上地面试验表明明每台驾驶舱录音机的安装必须将通话或音频信号根据不同声源分别录在条款要求的不同通道上。
  针对第25.1457(d)款,通过驾驶舱语音记录系统设计描述、试验室试验、机上检查、设备鉴定试验表明驾驶舱语音记录器安装符合要求。
  针对第25.1457(e)款,通过驾驶舱语音记录系统设计描述表明驾驶舱语音记录器的位置和安装,使得撞损冲击不能使该容器破裂,并且随之起火而毁坏记录。
  针对第25.1457(f)款,通过驾驶舱语音记录系统设计描述表明驾驶舱语音记录器如果装有抹音装置,的安装可以使误动的概率以及在撞损冲击时抹音装置工作的概率几乎为零。
  针对第25.1457(g)款,通过驾驶舱语音记录系统设计描述表明驾驶舱语音记录器符合外观要求。
  3 结语
  本文综合考虑了驾驶舱录音记录器的特点,提出了适航符合性验证思路建议。
  【参考文献】
  [1]Amdt.25-0 重新制定新25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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