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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25.1459适航条款符合性验证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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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本文对CCAR25.1459适用条款进行分析,并给出符合性验证思路和方法。
  【关键词】飞行记录系统;适航条款;符合性
  中图分类号: V248.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2457(2019)19-0089-002
  DOI:10.19694/j.cnki.issn2095-2457.2019.19.041
  Consistency Verification of CCAR25.1459 Airworthiness Terms
  DING Teng-yue
  (Shanghai Aircraft Design And Research Institute,Shanghai 200120,China)
  【Abstract】This paper analyses the applicable clauses of CCAR25.1459,and gives the ideas and methods of conformity verification.
  【Key words】Flight recording system;Airworthiness terms;Compliance
  0 概述
  CCAR25.1459条(飞行记录器)是适用飞行数据记录器的条款。
  飞行数据记录器(FDR)是一个固态、防碰撞、用来记录参数的数字式飞行数据记录设备。FDR包括一个水下定位信标,可以不必从飞机上移动FDR即完成测试的功能机壳和防撞击记忆装置通常被涂成橙色。防撞击记忆装置包括一个固态的存储器用作记录媒介。
  快速转录记录器(QAR)是对FDR的飞行数据的一个备份以助于更方便地从机上系统下载数据。这些数据通常用于维护和供机组人员进行监控,一般涉及飞行操作、品质保证和飞行数据监控。QAR是一个具有数据下载功能的高容量记录器,其记录的数据更容易提取。
  1 CCAR25.1459适航条款
  运输类飞机适航要求主要由适航条款和技术标准规定(TSO)等组成。适航规章对飞行记录系统的要求主要分为设计与构造、系统与功能、防火和安全性、使用限制与飞机飞行手册等,具体适用的适航条款应依据型号设计进行分析确定。
  第25.1459条 飞行记录器
  (a)中国民用航空规章营运规则所要求的每一飞行记录器的安装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飞行记录器应获得空速、高度和航向数据,数据的来源符合第25.1323条、第25.1325条和第25.1327条中相应的精度要求。
  (2)垂直加速度传感器应刚性固定,其纵向位置在批准的飞机重心范围之内,或在这一范围前或后不超过飞机平均气动力弦25%处。
  (3)(i)其供电应来自对飞行记录器的工作最为可靠的汇流条,而不危及对重要负载或应急负载的供电。
  (ii)飞行记录器必须尽可能长时间地保持电力,又不危及飞机的应急操作。
  (4)应备有音响或目视装置,能在飞行前检查记录器是否正常在储存装置中记录数据。
  (5)除了由发动机驱动的发电机系统单独供电的记录器外,应备有自动装置,在撞损冲击后10分钟内,能使具有数据抹除装置的记录器停止工作并停止各抹除装置的功能。
  (6)应备有记录下述信息的手段,能够由该信息来确定同空中交通管制中心进行每一次无线电联络的时间。
  (7)任何记录器以外的单一电气故障,不能使驾驶舱录音机和飞行记录器停止工作。
  (8)当两者都要求时,应当与驾驶舱录音机分开放置在单独的容器中;如果只用于符合飞行记录器的要求,可以安装一个组合装置。如果安装一个组合装置是为了驾驶舱录音机符合25.1457(e)(2)条,那么组合装置必须符合本飞行记录器的要求。
  (b)每个非弹出式记录器容器的位置和安装必须能将撞损冲击使该容器破裂,以及随之起火而毁坏记录的概率减至最小。为满足这一要求,该容器必须尽可能安装在后部,但不得装在冲击时尾吊发动机可能撞坏容器的部位(不必装在增压舱之后)。
  (c)必须确定飞行记录器的空速、高度和航向读数同正驾驶员仪表上相应读数(考虑修正系数)之间的相互关系,此关系必须覆盖飞机飞行的空速范围、飞机的高度限制范围和360°航向范圍,相互关系可在地面上用合适的方法确定。
  (d)每个记录容器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外观为鲜橙色或鲜黄色。
  (2)在其外表面固定有反射条,以利于发现它在水下的位置。
  (3)当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的营运规则有要求时,在容器上装有或联有水下定位装置,其固定方式要保证在撞损冲击时不大可能分离。
  (e)应对飞机的任何新颖或独持的设计或使用特性进行评价,以决定是否有专用参数必须记录在飞行记录器上以增加或代替现有要求
  2 CCAR25.1459条款解析
  第25.1459(a)款中“最为可靠的汇流条”同第25.1457条的要求一样,并未强制要求连接到哪一个汇流条,可通过电气负载分析和系统安全性评估等工作确定;“尽可能长时间供电”是要求飞机制造商根据机型的具体设计,选定记录器所接的汇流条。最理想的设计为:将飞行数据记录器(FDR)接到最可靠的应急汇流条上,这样即可保证FDR的供电最可靠且会长时间供电。但鉴于飞机设计不同,某些飞机的应急汇流条可能容量不足以再承担FDR,因此,并不强制要求将FDR接到应急汇流条上,而只是要求在切断应急汇流条之前,应保证FDR是最后被切断的设备。
  第25.1459(b)款同第25.1457条要求一样,为满足破裂或毁坏记录的概率减至最小,在选择安装位置时,一般做如下考虑:FDR安装的纵向安装位置在机身增压舱后部百分之15长度范围内,或后密封隔框之后;FDR安装的垂向位置应该在离飞机对称中心线机身下部外形轮廓线至少24。   第25.1459(c)款要求必须确定飞行记录器的空速、高度和航向读数同正驾驶仪表上的相应读数之间的关系,并且要求该关系必须覆盖飞机飞行的空速范围、飞机的高度限制等。
  第25.1459(d)款要求每个记录器必须:外观为鲜橙色或鲜黄色;其外表固定有反射条;当运营规则有要求时,在容器上装有或联有水下定位装置,且要求固定方式在撞损冲击时不大可能分离。
  第25.1459(e)款要求对飞机的任何新颖或独特的设计或使用特性进行评价,以决定是否有专用参数必须记录在飞行记录器上以增加或代替现有要求。
  3 CCAR25.1459条款的适航符合性验证思路
  针对第25.1459(a)(1)项,通过系统设计描述、飞行试验及设备鉴定试验表明飞行数据记录器能获得空速、高度和航向数据,且符合相应的精度要求。通过在系统设计描述中说明飞行数据记录器需记录哪些数据,记录的方式,数据记录的精度等,尤其要说明必须获得空速、高度和航向数据,这些数据符合第25.1323条、第25.1325条和第25.1327条相应的精度要求。飞行数据记录系统通过飞行试验,采用飞行完成后下载FDR和QAR数据,使用专用软件进行处理,对飞参数据和相应测试数据进行对比来表明飞行数据记录器所获得的空速、高度和航向等數据,满足第25.1323条、第25.1325条和第25.1327条中相应的精度要求。飞行数据记录系统通过飞行试验,采用飞行完成后下载FDR和QAR数据,使用专用软件进行处理,对飞参数据和相应测试数据进行对比来表明飞行数据记录器所获得的空速、高度和航向等数据,满足第25.1323条、第25.1325条和第25.1327条中相应的精度要求。飞行数据记录器按TSO-C124b、TSO-C177进行设计、制造和验证,同时此设备还需获得在飞机上的安装验证。
  针对第25.1459(a)(2)项,通过系统设计描述、飞行试验及设备鉴定试验表明飞行数据记录器符合垂直加速度传感器刚性固定等要求。
  针对第25.1459(a)(3)至第25.1459(a)(6)项通过系统设计描述及设备鉴定试验表明飞行数据记录器的设计、安装与功能。
  针对第25.1459(a)(7)项,通过系统设计描述、飞行试验及设备鉴定试验表明飞行数据记录器的工作性能,工作可靠性。
  针对第25.1459(a)(8)项,通过系统设计描述、设备鉴定试验表明飞行数据记录器与驾驶舱语音记录器的安装形式和相互关系。
  针对第25.1459(b)款,通过系统设计描述表明非弹出式的语音记录容器的位置和安装,说明其抗损伤能力。
  针对第25.1459(c)款,通过系统设计描述、飞行试验表明已确定飞行数据记录器的空速、高度和航向读数同正驾驶员仪表上响应的读数关系,且此关系已覆盖飞机飞行的空速范围、飞机的高度限制范围和360o航向范围。
  针对第25.1459(d)款,通过系统设计描述、设备鉴定试验表明飞行数据记录器的外观颜色、反射条和水下定位装置等。
  针对第25.1459(e)款,通过系统设计描述说明飞机上使用的任何新颖或独特的设计,说明有何种专用参数必须记录在飞行记录器上。
  3 结语
  本文综合考虑了飞行数据记录器的特点,提出了适航符合性验证思路建议。
  【参考文献】
  [1]Amdt.25-0 重新制定新25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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