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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纠纷与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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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农作物种子纠纷调处对维持农村社会稳定、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有重要意义。本文介绍了农作物种子纠纷的类型,提出了纠纷处理原则和调处办法,以期为合理解决种子纠纷提供参考。
  关键词    种子纠纷;类型;原则;调处办法
  中图分类号    S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20)02-0039-01                                                                                     開放科学(资源服务)标识码(OSID)
  目前,我国农作物种子纠纷形成的原因多种多样,处理纠纷涉及的法规政策和专业技术知识较强。如何客观公正地调处纠纷是种子管理人员的重要职责,是确保农村社会稳定、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的关键。
  1    农作物种子纠纷类型
  1.1    种子质量纠纷
  种子质量纠纷以种子纯度、发芽率为主,达不到种子质量标准,对生产造成直接影响。
  1.2    未审先推(未引种备案、登记备案),造成农作物减产、绝收的纠纷
  《种子法》规定,参与经营推广的主要农作物种子必须经过省级或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并且种子适宜种植区域要涵盖当地。即使经过国审但不在适宜生态区域推广的品种也属于未审品种。经营推广未审定品种在农业生产上存在很大风险,可能造成不能抽穗结实、抗病虫、抗倒伏、耐高温等抗性差的情况[1]。
  1.3    修改标签内容,隐瞒品种缺陷,误导种子使用者购买使用,种植后造成作物减产、倒伏形成的纠纷
  为了追求更高的经济效益,有些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标签上只标注品种的优点,未标注缺点和注意事项,甚至夸大宣传,欺骗种子使用者。某些种子零售商对品种的特征特性了解不清楚,一味宣传售卖的种子抗虫、抗病、抗倒、抗高温、产量高,未向种子使用者实事求是地介绍品种所存在的缺陷。
  1.4    气候因素引起的纠纷
  品种虽然通过审定,但遇非正常气候条件,如持续高温干旱或者低温连阴雨等特殊气候造成的减产纠纷。
  1.5    栽培管理原因引起的种子纠纷
  农民投诉的种子质量纠纷中,有不少是栽培管理不当等原因引起的。如早、中、晚稻品种不严格按照播种期播种,造成结实率低;催芽方法不当造成出苗差;使用农药不当造成药害,施肥不当造成肥害、倒伏;水浆管理不当,引起稻穗生长发育受阻,导致结实率低,这种现象在虾稻共作模式中表现最为突出。为了养虾,长期灌深水(20 cm以上),导致稻粒颖壳畸形不结实[2]。
  1.6    病害引起的纠纷
  该类纠纷主要是稻瘟病、稻曲病等病害引起的纠纷。一种是种子标签、使用说明对品种的抗病性做了真实说明,并且明确说明了防治要求,但农户未按要求操作;一种是隐瞒抗病性造成减产。
  1.7    虚假广告(承诺)引起的纠纷
  通过媒体、品种宣传单做虚假宣传,或者承诺品种具有抗病、抗倒、抗高温等抗性,误导使用者购买种子,引发种子纠纷。
  1.8    其他因素引发的纠纷
  一是稆生稻现象,该种情况主要以直播水稻为主;二是投诉者错过田间最佳鉴定时期后投诉,难以鉴别种子纠纷造成的原因。
  2    纠纷处理原则
  ①对于农户栽培管理方法不当或失误导致减产损失的,种子经营者无需承担责任,建议农户采取补救措施,争取将损失降到最低。②对于自然灾害、不良气候造成的损失,建议先向镇、村2级汇报,争取农业保险理赔,同时做好登记,当有政策性物资补贴时可予以倾斜。为利于矛盾解决,如果损失较小,常建议种子经营企业给予农民一定补偿;如果损失较大,农业主管部门可利用各种媒介进行宣传,让农户知道并理解,以稳定社会秩序。③如果是因为经营、推广未审定(未引种备案、登记备案)品种给农民造成损失的,按照“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承担责任。经营者不但要负民事赔偿责任,还要受到行政处罚。④如果是种子质量问题给农民造成损失,必须组织专家进行田间现场鉴定,鉴定损失大小和原因,种子经营者不但要全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要承担行政责任,受到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⑤品种适应性造成的减产纠纷,由于品种抗逆性与气候的关系复杂,往往很难判断是种子自身质量原因还是气候异常的原因,必须组织专家进行田间现场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各自承担责任。⑥虚假种子广告、修改种子标签造成的种子纠纷,只要证据充足,按照《广告法》和《种子法》的相关规定给予赔偿。⑦其他因素造成的种子纠纷,主要以解释说明、沟通协调的方式化解纠纷。
  3    纠纷调处办法
  3.1    及时接访
  对种子使用者的投诉要及时接访并及时了解情况给予登记,能当场答复的及时予以答复。
  3.2    组织田间现场鉴定
  对需要进行田间现场鉴定的种子纠纷,根据《湖北省农业生产事故纠纷鉴定实施办法》及时组织专家鉴定,并且将田间现场鉴定程序告知当事人;做好田间调查记录和现场鉴定书,确保鉴定书的科学与公正[3-4]。
  3.3    及时调处纠纷
  对能够明确种子纠纷责任的,可按照责任大小协调赔偿金额;对无法确定种子纠纷责任的,召集种子生产者、代理商和使用者进行协商,按照使用者损失一点、生产者补偿一点、代理商补偿一点的“三点”原则化解纠纷。
  4    参考文献
  [1] 刘明杰,丁玲,张永福,等.农作物种子使用纠纷常见原因、预防及处理[J].中国种业,2018(6):32-34.
  [2] 邬荣世.农作物种子纠纷的形成原因与解决途径[J].种子科技,2015,33(11):33-34.
  [3] 郎剑波.如何有效解决农作物种子纠纷[J].中国农业信息,2016(5):14-15.
  [4] 刘娇娇.怀柔区农作物非种子质量纠纷调解浅析[J].种子世界,2018(7):4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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