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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商业银行非系统性金融风险影响因素研究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毛银辉 陆智强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下行压力增大,国内各金融机构的金融风险不断累积,城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城商行”)作为我国商业银行的一部分,同样面临着与日俱增的金融风险。利用2015-2017年103家城商行数据,通过固定效应模型,研究发现:对地方政府持股的制衡无法降低城商行非系统性风险;高管薪酬的提高有助于减少城商行的非系统性金融风险,但只有较大比例地提高薪酬才能明显地降低非系统性金融风险;董事会人数的扩大有助于降低非系统性金融风险,但一味地增加独立董事人数并不能为降低非系统性金融风险带来帮助。根据实证结果,城商行有必要对高管进行激励,同时要适当扩大董事会规模,但不必刻意增加独立董事人数。国家应进一步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城市商业银行,使城商行的股权分配趋于合理,同时应合理安排产权,完善了产权结构方能对治理结构进行改进。
  关键词:城市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地方政府;非系统性金融风险
  DOI:10.16315/j.stm.2020.01.013
  中图分类号:F000.0文献标志码:A
  城商行在我国商业银行体系中处于第三梯队,位于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之后。城商行的前身是城市信用社,成立于改革开放之初。由于体制、经营方式等历史原因,各城市信用社发展参差不齐,积累了大量的风险。为了规避风险,1995年国务院规定,城市信用社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允许吸收地方财政、企业入股,组建城市合作银行;1998年城市合作银行全部改名为城市商业银行。截止2017年,城商行在近20年的发展历程中显著提高了经济实力。据中国银监会数据统计,城商行营收从2016年第1季度的23.82亿元增长至2017年第4季度的31.72亿元;占银行业金融机构比重则从2016年第l季度的11.42%升至2017年第4季度的12.57%;2017年12月,全國城市商业银行资产总额达317217亿元,资产总额占国内银行业资产总额的12.57%。事实上,从城商行的股权结构、发展历程以及分税制改革来看,城商行的快速发展与地方政府密切相关。
  1文献综述
  黄建军指出城商行成立之初,中央规定地方财政作为最大股东,入股比例为30%;单个企业入股不能超过10%;个人不能超过2%,这就决定了地方政府在股权结构中的绝对控制地位。随着金融体制改革深化,例如2013年中国银监会令第1号以及2015年中国银监会令第2号均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城商行,地方政府的持股比例有所下降,但郑荣年指出目前城商行股权结构中,第一股东近70%仍是地方政府。姚耀军等认为从城商行历史背景和我国分权制度来看,地方政府不会轻易放弃对城商行的控制。在近20年的改革发展中,地方政府对城商行的控制力度并未实质减弱。
  城商行由城市信用社改组而来,成立之初有大量不良资产,需要寻求地方政府帮助以摆脱历史包袱。据统计,自2002年杭州市商业银行在地方政府支持下,通过资产置换方式处置了18亿元不良资产以来,全国共有60多家城市商业银行通过多种方式转换和剥离不良资产达800多亿元,其中35家城商行还获得地方财政直接或间接注资,累计近170亿元。这表明地方政府对城商行的发展起着重大的推动作用。
  张光利等研究发现随着1994年分税制改革实施推进,地方政府经济支出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不断攀升,地方财政压力巨大。张军等认为分税制改革带来的财政压力使得地方政府对城商行的干预和控制意愿更加强烈,干预方式从直接的行政干预逐渐转为间接的隐陛干预。地方政府需要履行发展地区经济、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责,需要控制一定的金融资源。但在分税制下,地方政府的税收渠道有限,而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等融资方式又受到法律方面的制约,由于我国间接融资占主导,地方政府必然寻求控制一定的信贷资金以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随着国有商业银行业务的收缩,贷款权限上收,地方政府对其控制力变弱,城商行就成了地方政府信贷来源的最佳选择。同时,城商行也有着服务中小企业、发展地方经济的任务。本文认为地方政府对城商行有着较强的控制力,两者形成了紧密的关系。
  在经济处于上升阶段时,城商行在地方政府扶持下的快速发展掩盖了其内在的产权结构及治理结构不合理问题。现阶段,经济下行压力增大,地方财政困难,赵尚梅等证明了地方政府作为大股东,对城商行存在着掏空行为。辛子波等认为地方银行与地方政府的关系类似于此前国有银行与中央政府问的关系,地方政府出于对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考虑,需要对地方银行进行干预。但是地方政府相对独立的目标与城商行的市场化经营目标严重背离,城商行因受到过多干预而陷入困境。城商行治理结构不合理主要表现为地方财政及地方国有企业占股比例大,基本决定了城商行的人事任免及经营策略(主要指信贷流向),张吉光指出即使地方政府持股比例不高,地方政府也可以以任免高级管理人员的方式实现控制。显然,在城商行的董事长、行长和副行长均由地方政府任命的情况下,传统的董事会对行长的制约将形同虚设。Gray强调目前仍缺少恰当的措施来监管和分析由于金融系统与政府部门千丝万缕的联系而带来的风险;Aeharya等认为银行风险与政府风险有很大关系,银行系统的风险可以转化为更高层次的政府风险,同时银行的风险也可能由政府问题而导致。综上,本文认为将城商行风险水平、地方政府、公司治理联合考虑是具有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的。
  现有研究主要讨论的是政府股权对银行经营及经济金融的影响关系,例如shleifer等提出了“攫取之手”和“扶助之手”等观点。但是政府股权仅反映城商行公司治理的部分特征,目前尚未有研究探讨在地方政府因素影响下,城商行高管激励、董事会特征等公司治理因素对银行风险的影响。本文试图在地方政府强烈干预城商行经营(主要指信贷流向)的理论前提下,将城商行公司治理分为3个维度:股权结构、董事会特征、高管激励,验证他们对城商行非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影响关系。
  研究方法方面,本文将银行非系统性金融风险分为4个维度,将4个维度的非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测算值与最高值的差距汇总,拟合成“非系统性金融风险”指标。而传统的主成分分析法虽然能找出g(g<4)个主成分,但其综合性太强,一般找不出实际意义,存在缺陷;通过因子分析法虽然能找出几个有实际意义的因子,但最终未必聚焦于1个因子,也不符合本文实证要求。因此,本文研究方法的创新之处在于将4个维度的风险变量拟合成一个指标。   2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2.1非系统性金融风险
  依据金融风险发生和影响的范围,可以将其划分为系统性金融风险和非系统性金融风险。系统性金融风险主要指市场的全局性风险,即由金融环境中宏观经济、政治、社会等因素对整个市场所造成的影响。非系统性金融风险指金融业中的个别金融机构由于自身原因,在进行金融活动过程中造成的可能性损失,属于分散性风险。宋凌峰等认为系统性风险不仅仅局限于某个部门爆发,而有可能沿着特定渠道在不同部门问传染,表现出经济周期变化特征和部门问结构特征。但是城商行作为区域性商业银行,截止2017年12月,资产总额达317217亿元,资产总额占国内银行业资产总额的12.57%,这个占比与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相比而言相对较少;并且,城商行的经营范围是受到天然限制的,其经营决策体现的是地方政府的意志,较小受到中央政府的直接影响。本文认为城商行的金融风险非系统性属性大于系统性属性。
  2.2地方政府与城商行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治理为防止外部股东被公司内部人侵权的一系列机制的总称。无论理论研究还是实务经验都证明完善的公司治理将保护外部投资者,限制公司内部人侵害外部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凌玲等验证了脆弱的公司治理会给公司内部人创造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的绝好机会,将严重侵害外部投资者的利益。Banh等、Arun等、Macey等和Ciancanelli等认为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与一般企业不同,有一定的特殊性;第一,城商行有特殊的经营目标,既要确保在融通资金的同时实现收益最大化,又要求金融风险的最小化;第二,城商行的委托一代理关系复杂,除股东与银行信息不对称外,信息不对称还存在于存款人与银行之间、贷款人与管理者之间、监管者与银行之间;第三,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损害了公司治理,容易诱发城商行高风险行为;第四,银行产品具有特殊性,银行资金的大量积累很难判断究竟是负面信号还是管理者对风险环境做出的谨慎的反应,这使得无法判断高管激励的有效性。除商业银行诸多的自身特殊性导致上述公司治理差异外,地方政府也会对城商行的公司治理产生较大影响。Porta等指出,商业银行是经济体中各部门资金周转的中枢,银行业对于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政府对银行的所有权在全世界范围内是普遍存在的。中国目前的商业银行业是从国有产权完全垄断改革而来,政府对银行经营的干预程度较强,尽管市场化改革使国有产权在银行业的比例有所下降,但为了给国有经济提供金融支持,政府存在干预银行经营的内在动机。地方政府干预城商行经营,破坏了公司治理制度框架,引发内部人控制、机会主义行为等问题,最终表现为非系统性金融风险不断积累。现代企业内部治理机制主要体现在所有权结构、董事会和管理者报酬,以往关于银行业风险预测与管理的研究也从这3个方面展开。根据研究,本文将公司治理因素分为3个维度:股权结构、高管薪酬和董事会构成。
  2.3股权结构
  股权结构分为股权集中度和股权性质两方面。许多关于公司治理的研究均认为过于集中的股权结构并非是一种有效的机制,其原因是大股东为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不惜采取违法、违规行为;股权集中度还会影响契约的性质,从而造成代理问题。例如,Haw等认为股权集中度对银行治理产生负面效应。政府持有商业银行股份对其发展可能产生两方面影响:一方面政府持股有利于城商行借助地方政府力量获得较快发展,这主要体现在银行资本规模提升;另一方面,政府对城商行持股的目的性较强,希望通过城商行加快地方经济发展、提升地区福利水平,从而可能对城商行产生较强的“掏空作用”,使城商行风险处于高位水平;Lannotta等、Figuers等认为大股东具有更强的监督动机而产生积极作用。在中国的背景下,城商行的最终控制方是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作为大股东是无法进行自我监督的,地方政府持有城商行股份主要产生“掏空作用”。股权性质方面主要考察政府持股的影响。LaPorta等通过研究指出,政府持股现象在金融体系不发达、政府效率低的国家更为明显,并且由于发展中国家政府持股大多出于政治上的考虑,会导致银行绩效下降,存在大股东掏空行为。根据以上分析,本文提出假设H1。
  H1:在其他条件一定的情况下,對地方政府所持股份的股权制衡水平越低,城商行的非系统性金融风险越高。
  2.4高管薪酬
  汪昌云等指出高管薪酬激励合约是能够有效避免经理人内幕交易、“偷懒”等谋求控制权私人收益的公司治理机制。Noe通过建立理论模型指出,显性的经理薪酬与其内幕交易机会存在替代效应,这表明如果薪酬水平固定,内幕交易会提高经理人的努力动机;反之,当股东默许内幕交易时,会提供较低的薪酬。最优契约理论认为股东可以通过薪酬安排使企业经营者和所有者利益趋于一致。本文认为高管薪酬是解决第一类代理问题的有效举措,高管薪酬的提高有助于缓解城商行复杂的委托一代理关系。城商行普遍存在以政府为终端的多链控制,由于地方政府的产权具有共有性质,地方政府也不是人格化的主体,并不具备行使权力的能力。地方政府必然选择银行官员作为代理人,该代理人可视为城商行的“内部人”,且有实施内幕交易的必备条件。行政化的目的往往背离城商行盈利性的目标,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民营资本股东及自然人股东的利益,体现了“内幕交易”性质。综上所述,在公司治理水平较高的情况下,城商行中的政府代表会约束自身的行为,减少对中小股东的侵害,非系统性金融风险水平会降低。提出假设H2。
  H2:在其他条件一定的情况下,高管薪酬水平越低,城商行的非系统性金融风险越高。
  2.5董事会构成
  董事会负责设计监督管理层的内控机制,并且董事会的组成对其监督管理层经营效率有着重大影响。Jensen研究认为有效的董事会组织模式应该保证董事会维持在较小规模,如果董事会规模过大,则董事会对管理层的约束会降低。此外,一般认为董事会中独立董事占比越高,董事会的监督效率就越高。这是因为独立董事不仅具有会计、法律或其他领域的专业知识技能,而且其参与决策过程中能保证独立性,受地方政府影响较小。然而,现实中符合董事长或CEO利益的人往往更容易获得独董职位,地方政府显然更愿意国企背景或政府部门背景的人士担任独董,此时独立董事很难发挥积极的监督作用,独立董事将不再独立。目前,城商行独立董事规模呈扩大趋势,规模越大的城商行的独立董事设置越符合监管要求。已上市的城商行中,独立董事由来自于高校的法律及会计专业的专家学者担任是普遍现象,他们的决策受地方政府干预的影响较小,保证了决策的独立性与科学性。本文提出假设H3。   H3A:在其他條件一定的情况下,董事会规模越大,城商行非系统性金融风险越高。
  H3B:在其他条件一定的情况下,独立董事人数占董事会总人数比例越高,城商行非系统性金融风险水平越低。
  3研究设计与数据来源
  3.1样本选择
  本文选取了2015-2017年度,全国东、中、西部地区103家城市商业银行的相关数据,所用数据皆来自于各城商行官网上的报表,其中高管薪酬这一变量缺漏值较多,采用回归补漏的方法进行弥补。
  3.2研究变量与模型
  3.2.1研究变量
  1)因变量。本文的因变量为城商行的非系统性金融风险,非系统性金融风险包括如下主要类别: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资本风险、经营风险。非系统性金融风险衡量,如表1所示。
  由表1可知,非系统性金融风险细分为4个维度,需要将其拟合。借鉴Sarma计算人类发展指数(HDI)的做法,本文先将这4个指标标准化,再求出变异系数,以变异系数作为权重,进行拟合。具体步骤如下:
  2)解释变量。根据上述理论总结,本文从股权结构、高管薪酬和董事会构成3方面衡量公司治理情况,解释变量具体包括股权制衡(Balance)、独立董事(Outsider)、董事会规模(BN)、高管薪酬(salary)。
  3)控制变量。基于现有文献研究成果及我国城商行现状,本文选取如下控制变量:城商行规模(size)和城商行成长性(Growth)用于控制城商行的特征;政府干预(Gov)、地区经济发展水平(GDP)和城商行所在城市的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disposa-ble)用于控制城商行所在地区的特征。因变量、解释变量及控制变量的定义,由表2所示。
  城商行非系统性金融风险均值和中位数为0.58,方差较小为0.12,表明所选取城商行样本的风险水平在均值上下波动;国有股的股权制衡(Balance)的均值与中位数均为负数,表明总体而言,非国有股对国有股有一定的制衡力,但是方差、最大值与最小值表明Balance差异较大;独立董事占比(Outsider)的均值为0.26,表明10人规模的董事会中约有2至3名独立董事;高管薪酬(salary)呈现出巨大的波动性,这是因为部分城商行是上市公司,部分城商行规模较小,城商行规模差异较大导致高管薪酬差异巨大;城商行成长性(Growth)最小值为-5.71%,最大值为22.63%,表明所选取样本有经营较差的城商行,均值与中位数为正,表明总体而言,城商行保持了正增长;GDP、Gov和disposable反映了城商行所在的东、中、西部地区城市的经济差异,如表3所示。
  3.2.2计量模型
  由于实证样本是面板数据,则可选用的计量模型有混合回归模型、固定影响模型及随机影响模型。现有文献多使用固定影响模型,本文以统计检验的方式对3类模型进行两两对比检验。Wald检验和LR检验的结果,两者都拒绝了真实的模型为混合面板模型的原假设,表明在本文研究中,固定效应模型要优于混合面板模型,如表4所示。
  B-P检验和LR检验都拒绝了横截面个体的随机影响不存在的原假设,随机效应模型优于混合面板模型,如表5所示。表4和表5的结果表明:对于本文的实证数据而言,固定效应模型或随机效应模型都优于混合回归模型,本文将运用Hausman检验,对固定效应模型与随机效应模型的优劣进行比较。
  4实证结果分析
  由于数据中有103家城商行,时问跨度仅3年,属于大N小T型的面板数据,因此面板数据中可能存在异方差问题;并且,还需检验截面(城商行)之间有无相关性。检验结果,如表7所示。
  从表7可看出,在同一时间点上,103家城商行的随机扰动项对非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波动差异是显著的,这是因为中国各省市的地区发展差异较大,导致各城商行的经营环境显著不同。同时,表7表明,城商行之间存在着截面相关,这意味着在同一时点,各城商行之间的经营策略或对重大经济事件的反应存在着相关性,原因可能在于各个城商行的经营政策受中央机构宏观调控影响,即各城商行的经营活动是相关的、非独立的。
  为了克服异方差导致的参数估计量不具有最小方差性质及系数的置性区问和假设检验不可信赖的后果,本文使用White稳健性标准误和bootstrap标准误予以克服,并与原固定效应模型的回归结果比较;同时,将考虑了截面相关特征的固定效应模型,如表8所示。
  模型1为未使用White稳健性估计量方法的回归结果;模型2为使用了White稳健性估计量方法的回归结果;模型3为采用bootstrap标准误法的估计结果,设定的重复抽样次数为200次;模型4为考虑了截面相关性的估计结果。对比4个模型,各个变量系数的显著性并未发生变动;考虑了截面相关性的模型4与其他模型的系数具有相同的显著性水平,可以认为回归结果是稳健的。
  股权制衡(Balance)在4个模型都不具有显著性,表明非国有股对国有股份的制衡度(Balance)与城商行非系统性金融风险无统计上的因果联系。可能的原因在于中国城商行具有稳定而集中的股权结构,且普遍存在以政府为终端的多链控制,因此股权制衡度的实际效果无法达到预期,表现为实证结果不显著,拒绝假设H1。Gov的系数显著为正,表明地方政府对城商行干预程度越深,城商行积累的非系统性风险越高,也从侧面造成股权制衡(Balance)不显著。根据回归结果,Salary的系数为负,意味着增加高管薪酬将有助于城商行非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降低;接受H2。董事会规模(BN)系数为负且显著,表明城商行董事会规模的增加将降低非系统性风险,拒绝假设H3A。原因可能在于随着我国金融领域的开放,民营资本持有城商行股份增加,派驻代表参加董事会人数增加,使得董事会不再是大股东的“橡皮图章”。独立董事占比(Outsider)系数为正但不显著,拒绝假设H3B。表明独立董事占比与非系统性风险无关。原因在于城商行规模参差不齐,规模较小的城商行无意执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无法正常履职;并且大部分独立董事以高校教授为主,他们虽有极强的专业知识,但未必充分了解城商行的重大经营战略,其职能的发挥必然要打折扣。   5穩健性检验
  为保证上述实证结果的稳健性,本文根据地方政府持股比例高低将309条城商行数据分为2个子样本,进一步分析公司治理因素对城商行非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影响是否在不同样本之间存在差异,结果如表9所示。子样本1为地方政府持股高于平均值的样本,共143条数据;子样本2为地方政府持股低于平均值的样本,共166条数据。回归结果除高管薪酬(salary)之外总体稳健。子样本2中高管薪酬(salary)系数不显著,表明地方政府持股较少的情况下,高管薪酬的提高无法降低城商行的非系统性金融风险,合理的解释是子样本2中多为已上市或准备上市的企业(因为政府持股比例较低),规模较大且股权分散,对高管的薪酬激励措施并非局限于固定薪金的模式,已上市的城商行有能力为高管提供股票期权等非固定薪金的激励模式。需要指出的是,由于数据可得性的限制,高管薪酬(salary)仅为高管的固定年薪,因此系数不显著。荣凤芝等认为对于股权分散的公司,高管拥有股权份额的增加,会促使他们的利益与广大股东一致,降低风险性行为,这也从侧面为实证结果提供了支持。
  6结论与建议
  城市商业银行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一环,城商行的非系统性金融风险理应得到学术界及政府的关注。本文选取了全国103家城商行2015-2017年的相关数据,从公司治理及地方政府两个角度出发,研究城商行股权性质、股权集中度、董事会及高管薪酬与非系统性金融风险之间的关系。研究发现,对地方政府持股的制衡与城商行非系统性风险无显著关系,但地方政府对城商行的干预会增大其非系统性金融风险;高管薪酬的提高有助于减少城商行的非系统性金融风险,但只有较大比例地提高货币薪酬或增加非货币薪酬支付才能明显地降低非系统性金融风险;董事会人数的扩大有助于降低非系统性金融风险,但一味地增加独立董事人数并不能为降低非系统性金融风险带来帮助,因为人数的增多必然会带来决策意见的分散。综上,为了应对城商行的非系统性金融风险,有必要对高管进行激励,尤其是非货币薪酬激励,同时要适当扩大董事会规模,但不必刻意增加独立董事人数。国家应进一步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城市商业银行,使城商行的股权分配趋于合理,并减少对城商行的干预。最后应合理安排产权制度,完善了产权结构方能对治理结构进行改进。
  本文尚有不足之处。第一,本文仅选取了有连续3年报表数据的103家城商行,样本数据有进一步充实的空间。第二,高管薪酬是本文的重要数据,然而有近半的城商行未在报表中进行披露。因此,本文在进行实证分析之前,利用其他完整的数据,以回归补漏的方式对缺漏值进行补充,缺漏值的估计值必定与真实值有差异,这对回归结果也会造成一定的偏差。并且,本文无法获得高管以股权激励计划获得收益的数据,无法对高管薪酬进行补充研究。
  未来研究展望:首先,本文对面板数据进行了异方差检验,实证结果表明截面之间存在异方差。这意味着103家城商行未纳入回归模型的变量特征可能对非系统性金融风险有着不同的影响,原因在于不同地区的城商行的某些地域性因素会对非系统性风险产生影响;其次,现有文献表明外部治理因素会影响城商行风险,但本文未进行进一步研究,并且这也可能是异方差的成因;最后,根据Pearson指数表明本文的面板数据的各个截面存在相关性,即各个城商行的经营策略是相互影响的,这对非系统性金融风险产生何种效应有待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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