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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未成年人,基础在家庭,关键在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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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这部法律从1992年施行十五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生了很大变化,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也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这次修订从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出发,针对未成年人保护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明确了未成年人的权利和保护未成年人的原则,凸显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执法主体的地位和职责,在家庭、学校、社会、司法保护方面充实了新的内容,强化了法律责任,使我国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制度更加完善。可以说,这部法律的修订,是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一个新的里程碑,更加充分地体现了党和政府以及全社会共同保护未成年人的神圣责任,也意味着为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他们健康成长提供了更好的法律保障。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时作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听取了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在家庭保护方面突出的问题是父母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履行职责方面的偏颇或者缺失。比如父母溺婴、弃婴,让孩子早婚、做童工等违法问题依然存在;有的父母由于外出打工、夫妻离异等原因对孩子放任自流,使未成年人脱离监护;有的父母对孩子娇惯溺爱、包办替代过多,孩子的发展受到限制;有的父母以长者的权威管教孩子,在学习上逼迫孩子,决定孩子的事常常违背孩子的意愿,或者对孩子动辄打骂;有的家庭环境不良,父母自身有不良习气,造成对孩子的负面影响等等。针对这些问题,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增加了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禁止实施家庭暴力;二是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三是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根据孩子的年龄、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孩子权益有关的决定时要告诉孩子并听取孩子的意见;四是规定父母因外出务工等原因不能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这些规定赋予家庭保护新的内涵,强化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保护成年人权利的职责,对于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我国历来重视家庭在养育孩子中的作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四个方面的保护,排在第一位的就是家庭保护。在未成年人成长中,家庭环境、父母素质、父母履行监护职责的状况如何,往往对孩子产生深刻的影响,甚至决定孩子的一生。家庭在未成年人保护体系中承担的重要责任是无可替代的,保护未成年人,基础在家庭,关键在家庭。
  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涉及到数以亿计的家庭,让广大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了解未成年人保护法、掌握其基本精神,是搞好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的必要前提,也是我们的一项重要任务。我了解到,中国教育学会家庭教育专业委员会、中国家庭教育学会和天津市家庭教育研究会的专家,对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了潜心研究,他们把家庭保护内容的宣传普及与家庭教育指导有机结合起来,运用多年对未成年人和家庭教育研究的积累,为广大未成年人的父母和家庭教育指导者编写了《为了孩子――和家长谈谈未成年人保护法》一书,我以为这是一件非常有意义的工作。
  读了《为了孩子――和家长谈谈未成年人保护法》一书初稿,我觉得这本书很好地体现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基本精神,较为全面地阐述了家庭保护的内涵和父母的职责,尤其是突出了未成年人的权利,对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作了详细解读。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这本书并没有局限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法条,而是以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为主线,融入了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内容。而且我欣喜地看到,这本书不是单纯地对父母们讲道理,而是用通俗易懂的方式、结合分析典型事例和家庭保护中存在的普遍问题,给读者一些有益的教育提示,引发他们思考一些问题,这使得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宣传普及更加贴近现实、贴近百姓,对于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更好地认识和履行家庭保护的职责,提供了很有价值的参考和帮助。
  宣传普及和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我衷心地希望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社会的方方面面,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更多、更有效的家庭教育指导,帮助他们提高素质,使家庭保护未成年人的职责真正落实,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更好的条件;也希望每一位未成年人的父母通过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学习,增强保护未成年人的意识和能力,把我们的每一个孩子都培养成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对家庭、对社会、对国家有用的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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