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福利院未成年人监护情况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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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我国目前实践中,未成年人的监护一般由父母法定监护,但是当出现监护失当、监护不足、监护缺位等现象时又应该由谁监护?笔者通过调研西宁市福利院未成年人监护情况这一点出发,具体分析了我国目前国家监护情况不足之处。
关键词:西宁市福利院;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国家监护;监护困境
我国未成年人的监护情况不容乐观,常常出现监护缺位、监护不足等情况,所以此时,国家监护尤为重要。笔者通过实地调研,探讨了西宁市福利院未成人的监护情况。
一、监护的对象
西宁市福利院共有106位未成年人,绝大部分是孤儿,并且大部分是重残儿童。其中只有一例是父母服刑人员,因为存在无人监护的情况所以送至福利院,委托福利院临时监护。据工作人员的了解,大部分的重残儿童即使在国家免除学费等诸多费用时,很多人也并不能获得一个较高的学历,绝大多数是国家终生监护,成年后便转入社会福利院。
行使权利来保护儿童,很多儿童即使被虐待也缺乏相应的证据,往往处理这种案件时都是采用和稀泥的方式解决;另一方面,虽然如今《民法总则》的颁布为法律基础打好了基石,但是真正执行起来,积极主动地去行使如监护权撤销等一系列的职权的机构不够明确。会出现相互推诿的现象。以笔者的了解,只有一些经济发达地区,民政部门或者检察院才会主动去行使权利保护未成年人。
如今我国的福利院主要还是接收孤儿,像西宁市福利院接收的就是父母不明的或者被遗弃的或者空隙儿童。空隙儿童指的是暂无监护人,短期内由福利院行使监护权的儿童。对福利院中的未成年人,政府一般是采取
本院内并没有受虐待后被送至福利院抚养的儿童,一方面,过去并没有完善的法律做基础和明确的机构来行使权利来保护儿童,很多儿童即使被虐待也缺乏相应的证据,往往处理这种案件时都是采用和稀泥的方式解决;另一方面,虽然如今《民法总则》的颁布为法律基础打好了基石,但是真正执行起来,积极主动地去行使如监护权撤销等一系列的职权的机构不够明确。会出现相互推诿的现象。以笔者的了解,只有一些经济发达地区,民政部门或者检察院才会主动去行使权利保护未成年人。
如今我国的福利院主要还是接收孤儿,像西宁市福利院接收的就是父母不明的或者被遗弃的或者空隙儿童。空隙儿童指的是暂无监护人,短期内由福利院行使监护权的儿童。对福利院中的未成年人,政府一般是采取“两免一补”的政策,即学费免除,生活费免除,另外再一人一月补贴1100元人民币(西宁市的标准)。还有一些社会爱心人士的救济,比如笔者在福利院门口看见的运奶车,就是当地奶厂半卖半送给福利院的。同时有200~300左右的社会爱心人士等登记在册。
二、监护的情况
西宁市福利院共有94位职工,负责照顾106位未成年人的生活。除了一位是因为父母服刑而临时监护的儿童,其余则是作为法定监护人行使监护权。院里的未成年生活的各个方面都是由工作人员负责,包括上学就医等行为。这么用心的照顾背后的原因在于大多数是重残儿童。即使将来他们成年之后,很多孩子也没有自立能力,届时一般会转入社会福利院,由国家对其进行终身监护。当院内孩子被收养后,其监护权将转移给养父母。西宁市福利院共有90位被收养的孩子,其中国内收养38例,国外收养52例。
从西宁市福利院监护对象就可以看出,国家监护的对象范围并不广,一般都是孤儿。而因为被虐待,被临时照顾的未成年人则交给救助站救护。目前出现虐待情况从宏观层面上可以找居委会、村委会、妇联以及共青团解決。但是实践中并不如人意。西宁曾有一个案例,救助站发现一名离家出走的儿童,后查出父亲虐待孩子,母亲离家出走,爷爷奶奶多次劝阻不住后报给了当地妇联,寻求救济。但是妇联调解失败,又向上级反映,共青团出面调解也调解失败,最终不了了之。这个案例完全地反映出实际中最常出现的问题,就是宏观与微观不配套。即便国家已经构建了全面宏观的未成年人保护体系,但是实践中具体操作困难,处罚力度不大,没有足够的威慑力。甚至,在如今的社会上,还有绝大多数人将孩子视为自己的私有财产,可以随便打骂。思想上,他们就从来没有转变过。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任重而道远。
《民法总则》通过第三十六条确立了监护权撤销制度,但是目前我国积极主动行使撤销监护权的案例并不多。即使有地方积极主动地撤销监护权,也大多为经济发达地区,譬如北京,上海等地。而且法条列举的单位太多,会导致机构之间互相推诿。问题不能及时解决,通过诸多理由相互推卸责任,损害未成年的合法权益。立法上列举了这么多的单位,是为了让未成年人可以得到多方面的保护,但是,实践中并不理想。
西宁市的城乡结合部地区,比如通海路,海湖以及彭家寨等地经常出现虐待儿童的现象,但是一般都是无法处理。很多案例即使报警,由共青团和妇女联合会出面都无济于事。在家长监护不力、监护缺位、监护失当等情形下,未成年人应该由谁监护?监护不应该仅仅限于亲属监护和家庭监护,立法要从“儿童利益最大原则”出发,同时要尊重未成年人的自我意愿。
三、中外监护制度比较
对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上,英美国家采用的是“大监护”概念,不区分亲权和监护。亲权与监护互相包含、合二为一。同时又设置了家庭寄养等辅助的监护制度,基于我国的文化传统,我国现行的立法也是不区分亲权与监护的,体现在《民法总则》的制定中,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二十七条的“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而大陆法系国家却不采用“大监护”制度,他们明确地区分亲权与监护,监护是作为亲权的补充制度而存在的。
如今更是有的国家用了“父母责任”一词代替了“亲权、监护”。例如1989年英国年就在《儿童法》中写道“对父母责任的定义为:法律所规定的,父母对儿童及其财产所具有的所有权利、义务、权力、责任和职权。负有父母责任的人不得放弃后转让该责任的任何部分......”。1995年澳大利亚也在《家庭法改革》中“父母责任”一词成为了“亲权”的上位概念。所以父母不再理所当然地享有监护权了,亲权中的权力变成了父母责任。
也有一部分国家使用“父母照顾”代替了“亲权”。如德国,“父母照顾”取代了“亲权”这一概念。具体可参照《德国民法典》第四编亲属法第五节中对于父母子女权利义务的规定可以看出。在日本,对“亲权”的限制有所加强。比如增加了亲权丧失宣告制度。
我国现在也对“亲权”的限制有所加强,在《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规定了监护权撤销制度,类似于日本的亲权丧失宣告制度。
四、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西宁市福利院的调研,笔者得出如今存在最大的问题首先就是国家监护的范围还是过于狭小,困境未成年人不仅仅只有孤儿,还有流浪儿童,被虐待的未成年人等等,但是解决这个问题不仅仅从法律这个宏观角度要进行立法,从实际操作中,也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的支持。对于这个问题,是否可以采用美国的“家庭寄养”模式来解决?通过调动社会的支持来帮助困境未成年人。就西宁市福利院目前的运行,社会爱心力量起了很大的帮助,所以,笔者认为可以调动一定的社会力量辅助国家监护的执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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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竹青,杨科.监护制度比较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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