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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生产者农药施用行为选择与农产品安全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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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农产品农药施用行为对农产品的安全影响巨大。因此,分析农业生产者农药施用行为选择的内在因素,对农业生产者农药施用行为选择与农产品安全提出建议,旨在建立健全农业生产者教育体系,提高农产品安全性。
  关键词 农业生产者;农药施用行为;农产品安全
  中图分类号:F322 文献标志码:B DOI:10.19415/j.cnki.1673-890x.2019.12.091
  农产品安全生产是保障餐桌安全的基础,是确保食品安全的根本。对于农产品来说,对安全性影响最大的是农业生产者的农药施用行为。现代农业发展必不可少的生产要素为农药,其合理规范的施用有利于提高粮食产量,增加农业生产者的经济效益。基于此,拟分析农业生产者农药施用行为选择的内在因素,探究农业生产者农药施用行为选择与农产品安全。
  1 农业生产者农药施用行为选择的内在因素
  1.1 客观性因素
  客观性因素定义为,在农业生产中由于一些因素的存在,导致农业生产者不得不施用农药,或者只依赖自然资源无法对抗自然环境以及病虫害对农作物的侵蚀。在具体研究中,可以将其作如下分类。
  1.1.1 环境影响
  不同的农作物,对环境的要求不同。当农作物所处环境对本身生长不利时,农作物易发生病害,只依靠自然资源难以实现病害治疗。例如,阴雨天气温度较高时,整个自然环境为高湿高温条件,对农业真菌的正面影响明显,导致大量农作物遭受真菌感染。此时,必然需要应用农药完成治疗,防止造成大范围农作物减产[1]。
  1.1.2 病虫害防治
  在一些农作物产区中,会由于一些原因爆发大范围的病虫害,对整个农业系统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这类病虫害的发源和作用形式多样,虽然自然生态系统能够发挥一定的病虫害防治作用,但在病虫害大规模爆发时只能依赖农药,在短时间内消灭出现的病虫害。例如,对于果树等农产品来说,毛虫类虫害对果树的负面影响巨大,而生物防治和真菌防治方法作用效果有限。由于毛虫本身为幼虫,通过激素的防治方法无法取得相应的防治效果,所以农业生产者不得不借助农药消灭这类农业害虫。
  1.2 主观性因素
  主观性因素的概念为,农户受限于自身阅历、知识等综合素质,对整个系统的衔接效果较差,导致其不主动落实减少农药使用量的工作。主观性因素涵盖的内容如下。
  1.2.1 知识储备水平
  对于各个农户,土地的获取方法、土地应用方法、农业生产者的信息获取能力等,都能够表述农户的知识应用质量。当前,我国农业生产者中,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农户数量较低。整体上看,我国农户的知识储备水平较低,必然会降低农户对信息的接收和分析质量。当农户的知识储备水平过低时,会疏于对自身的知识补充。即使当地农业部门为其提供便利性条件,农户对这些条件的使用质量也往往较差。
  1.2.2 心理认知水平
  心理认知水平包括农药应用中的安全时间间隔、农药残留对人体健康方面的影响、对农产品外表面美观的追求等。有些农业生产者在使用农药过程中对农药使用标准、农业残留物等缺乏清晰认识,为追求农产品外表美观,同时促进农作物快速生长、提高产量,盲目增加农药施用次数,以求彻底消灭害虫。
  1.2.3 外部环境条件
  外部条件的因素主要有对市场信息的了解、农业生产者是否明确当前的市场要求和发展情况、农业生产者是否接受过专业的农药使用技能培训、农户是否加入了农村合作社等。只有接受过良好的技能培训,才能更好地掌握和学习相关技能,提高農药的使用科学性,同时能够更好地了解当前的市场需求,让农户获得更高的经济收益。
  2 农业生产者农药施用行为和农产品安全的建议
  2.1 对农业生产者层面上的建议
  2.1.1 农业生产者应提升自身综合素质
  作为农业生产者,要秉承为市场提供健康新鲜农作物的态度,增加经济利润收入的同时更好地服务他人。应该积极主动学习有关农药科学合理使用的基本知识,学习新《农药管理条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提升科技知识和文化修养,清楚了解农产品安全生产的重要意义,从而降低农产品安全问题的风险。
  2.1.2 农业生产者应提升对农药施用的认识
  农业生产者应积极主动参加政府举办的农药施用知识或技能培训,学习有关各类农药施用知识,提高自身对农药施用类型、农药残留、农药施用安全间隔期、不合理施用农药后果等的认识。同时,应提升对其他信息的认识了解,如对绿色有机食品、无公害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生物农药、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质量标准证、农药登记证等。对农药相关信息越了解,越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者对农产品安全的认识度。
  2.1.3 农业生产者应规范农药施用行为
  农业生产者在开展农业生产活动时,应严格按照农药施用标准操作。购买农药时,应向经营者了解农药的适用范围、安全间隔期、毒性以及有效性等信息,绝不购买违禁药物、高毒农药。此外,应提高对农药经营者的监督意识,发现违法销售农药产品的经营店,应向有关政府监管部门反映。
  2.2 对政府部门层面上的建议
  2.2.1 政府应逐步转变农产品安全监管职能
  由主导型监管逐步转向参与型监管,简化监管程序,减少对农业生产者的直接干预,采取激励措施鼓励其他主体如社会组织等,充分调动群众的力量积极参与农产品安全监管[2]。同时,可鼓励农业生产者兼业经营,因为农业以外的生产活动中得到的经验知识有利于促进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施用农药,提高自身素质,带动合理施用农药。
  2.2.2加大农药专项整治力度
  根据新《农药管理条例》规定,联合开展农药整治工作。要查处无证经营和非法添加等违法违规行为农药店,对违规农药店下发整改通知或立令停业,监管违法行为,加大对农业生产者不安全生产的处罚力度。需注意,要特别加强针对非法商家在常规农药中非法添加高毒农药成分的监管。
  2.2.3 进一步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
  进一步加大力度推广和普及农业标准化生产技术,鼓励和推动生产者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有利于对农业生产者科学使用农业投入品的管理和指导,以农产品生产企业、农业龙头企业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主体,推行农产品全程标准化生产,提高优质农产品市场占有率。
  2.2.4 实施有效的专业知识技能培训
  切实加强农业生产者对农药施用的基础教育和专业技能,提供实地指导的实践性农业技术推广培训,为农业生产者提供更易接受的、更接地气的专业知识技能培训平台与服务,注重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强化农业生产者获取现代农业发展所需的能力。
  参考文献:
  [1] 赵二毛.农业生产者农药施用行为选择与农产品安全[J].中国农业文摘-农业工程,2019,31(3):42-43.
  [2] 王建华,马玉婷,朱湄.从监管到治理:政府在农产品安全监管中的职能转换[J].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16(4):119-129,159.
  (责任编辑:赵中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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