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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加工企业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探究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高天明

  [摘           要]  玉门市粮食加工企业破产给当地造成一定程度的社会秩序混乱,究其原因,有四个方面:法律制度的欠缺、监督主体的欠缺、核算监督的欠缺、投资者的素质欠缺。针对这些原因应采取三个方面的有效措施。
  [关    键   词]  粮食加工;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中图分类号]  G717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2096-0603(2019)29-0196-02
   我市地处西部地区,是国家重要的商品粮基地,现阶段,虽然进行了农村种植结构改革,但小麦、玉米、大豆等基本作物的种植面积仍然占三分之一,也是农民取得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农村家庭把大部分种植的作物通过市场交易变换成现金,少部分留作一年的口粮,也有家庭由于价格不理想,全部留存,这样留存的粮食在存贮时成了问题。农民家庭由于仓房少,通风条件差,粮食作物存储时间一长,水分减少、加工的质量也打了折扣,为了省事,每年秋季把留下的粮食全部交到粮食加工企业,需要时可以换取面粉,取完时再缴纳加工费,这样就为粮食加工企业提供了便利条件,从存储条件上讲,只要通风,粮食加工企业只要有场地,他们可以不付出一分钱的采购费用就可以收到大量原料,再加上必要的一些生产条件,就可以进行生产营业。粮食加工企业从资金来源上看投资者大概需投资50万元,而大量的资金应是农民缴纳加工的粮食,这就为管理埋下了隐患。我市先后有两家粮食加工企业倒闭,由于经营管理不善,资不抵债,无法挽救,最后破产。经公安机关调查和经管部门查账核实,这两起案例都有公共的特点:原料不用资金购入,可以利用农户存储的粮食进行加工产品,利用自己的销售点进行销售,也可以对超市进行批发,所加工的产品也卖得出去,按理说企业经营状况良好,不至于破产,追其最后的原因发现:企业建起后,用农户存储的粮食和现有的资产进行抵押贷款,而贷款的用途大多用于个人消费,在远离本地的大城市购买楼房等高额消费商品,由于粮食加工企业投资回收期比较长,大概需要10年左右,当贷款到期时无法偿还贷款,投资者从中作梗放出企业倒闭的风声,极少数农户听到后纠集一些人发生了哄抢行为,将农户存储在加工企业的粮食洗劫一空,投资者向公安机关报案,由于参与人数众多,无法追责;再加上企业有农户存储的粮食,企业是债务人,农户是债权人,欠债还债是天经地义的事,最后不了了之。欠银行的债务用担保的财产和保人承担,最终吃亏是广大的农户,他们把一年的口粮交到企业,现在取不到吃的面粉,正常的生活受到影响,于是大家相互串联,到企业去闹事,引发新的治安事件;也有的到市政府上访,政府方面针对欠债实务,也拿不出具体的办法,由于他们的要求无法得到满足,情绪波动大、时间较长,涉及人数较多,在去年十一月发生粮食企业倒闭事件,涉及周围五个乡镇,农户五百多户,粮食一百八十多万斤,案件金额一百五十万元,上访事件屡屡发生,严重影响了政府办公和社会秩序。
   一、粮食加工企业管理混乱的原因
   (一)法律制度的欠缺
   我国法律规定,对私营企业,可以登记为公司制、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几种形式,这几种企业形式都不符合粮食加工企业的资金存在形态。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形式,公司制最大的特点是资产折合成股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我市几家企业的出资都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投资,只有一个投资方,出资的主体形式不符合粮食加工企业的特点;从决策上看,公司以其投资得多少对公司行使决策权,在这样的情况下投资者历来以家长制进行企业管理,投资者的管理素质也不符合公司制管理,所以不能登记为公司。如果登记为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主体必须有两人以上,一方的投资者以资金、厂房、机器设备进行投入,另一类是以粮食存储作为投资,粮食随时要换取面粉,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减少,跟前一投资方是不一样的,前一投资方也不愿意与后一投资方合作,这样登记注册为合伙企业缺少法律依据。如果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忽视了农户缴存的粮食,这在粮食加工企业资金占有比例大,也不同于来料加工企业,这一部分粮食投资者可以加工商品进入市场,是粮食加工企业的另一项主要收入,从资金投入上讲,不符合只有一个投资主体这个法律特征,从而不符合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如果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粮食加工企业投资大,登记为个体工商户承担责任的能力降低,也不符合个体工商户的特征。凡此种种都说明了法律方面对粮食加工企业主体地位缺少规定。
   (二)监督主体欠缺
   对民营企业的执法监督主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只能从登记、市场的准入、产品的质量进行具体的监督,资金的具体应运缺少必要的监督。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的利益谁监督的原则,粮食加工企业忽视了农户存储的粮食这一巨大的存储资金,对于粮食加工企业可以利用存取时间差,对存储的粮食进行加工,取得可观的收入,对于农户来讲每次取只能取极少的部分,有的要存储几年才能取完,还有的随取随存,每个年度都有一定的累计存数,对这一存储资金的利用好坏,决定了粮食加工企业的经济效益。从资金的运营过程上看,好像看起来与来料加工一样,仔细分析比较,这一資金来源不同于来料加工企业,来料加工企业对谁的来料加工谁的产品,来料是特定的、加工的对象也是特定的,不经过送料者的允许,是不能进行其他产品的加工,也不能进行交易、交换的。而存储的粮食不能存储时间过长,在一定的时间内加工完,否则质量出问题,农户也不愿意质量发生问题,要求企业及时加工出售,自己也是愿意的,加工企业可以随时使用,所以存储的粮食是加工企业的巨大的流动资金。但是从资金来源讲,不同于借款,也不同于投资,加工企业可以灵活使用,使用的过程是否合法,农户平时忙于生计,从不过问,更谈不上监督,当出了问题再找政府已经晚了。    (三)核算监督的欠缺
   核算是基础,监督是核算的继续和深化,两个案例中投资者以家庭财产进行投资是直接的投资者,为了节约成本,精打细算,投资者又是生产劳动者,没有专门聘用会计人员,因此還要进行财务核算,兼任财务核算员。账务处理程序无从谈起,只建立银行日记账,日常支出日记账,账户之间没有正确的稽核关系,可想而知,又怎样才能正确确认成本、费用,计算收入和利润。
   (四)投资者素质欠缺
   笔者对案例中企业进行调查,投资者文化素质都不高,文化程度只有初中毕业,会计核算的专业素质更是低下,投资者认为办企业是一本万利的事,把个人独资企业承担责任的方式等同于公司,破产时剩余的债务不再承担责任。另外,投资者认识不到粮食加工企业投资期限较长,一般粮食加工企业把加工面粉、大豆粉、玉米粉、压制油等业务开全的话,大概需要50万元的投入,案例中的粮食加工企业每年的两项收入在60万元左右,使用工人5个人,每年的工资费用是50万元,折旧提取5万元,剩余5万元税后利润,所以投资回收期在10年左右,投资者的心态不端正,不能经营4到5年,手中没有过多的流动资金,认为企业不赚钱,从中作梗使企业破产。另外,投资者社会责任感低,对金钱的占有欲大,向银行借款过度消费,最终把债务转嫁到农户头上。
   二、针对问题的解决策略
   1.采用流动有限合伙制的形式对企业进行管理,针对粮食加工企业资金存在的实际情况,农户送存的粮食,加工企业可以在一定时期内灵活使用,但最终处理权属于农户这样一个实际情况,我们可利用合伙企业的法律特征,登记为有限合伙企业,在内部管理上实行有别于有限合伙企业的管理方式:(1)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础。可以在合伙协议中规定投资方和农户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农户由于人数较多可采用推荐的方式选出几户作为代表进行管理,或者在缴纳存量账户中进行查找,找出存量最多的几户代表农户进行管理,报酬可以用减免加工费作为支付。如果年底结余较少,达到了规定数量的下限,可根据协议另选和替换。(2)合伙企业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按照不同的经营方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粮食加工企业投资方投入设备和场地,农户投入的是一定时间内留存企业的、可供企业加工灵活使用的粮食,粮食加工企业的资金存在状态也符合这一特征,可以登记为有限合伙企业。(3)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粮食加工企业的投资者可以作为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农户选出的代表或者找出的代表是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但对以下重大事项须经全体合伙人代表一致同意。(1)改变企业的名称,改变企业经营范围、主要的经营场所;(2)处分不动产和其他权利;(3)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4)抵押企业的动产。通过以上制度的规定,对投资人进行监督,纠正投资人抽逃资金等一些不法行为。
   2.对粮食加工企业的投资者重点进行社会责任和经营管理的培训,使他们懂得依法进行经营管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要尊重他人的权益、提高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对农户选出的代表或找出的代表重点培训他们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如何维护他们的权利和义务,减少投资人的不合法行为。
   3.在对他们加强外部监督的同时,不能减弱内部人员的监督,特别是农户的监督。不能忽视农户监督作用,农户的监督从不同的利益出发,正确发挥他们的监督作用,会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总之,采用三管齐下的措施,有效地监督投资者的行为,使他们合法经营,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参考文献:
   [1]陈炳勋.经济法律法规[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
   [2]叶拣梁.迪康药业公司内部监督制度研究[D].成都:西南财经大学,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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