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模式和长效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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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与传统高职院校相比,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在体制机制上存在诸多优势,办学形式多样化、办学主体多元化,办学活力增强。但目前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建设存在体制机制不畅、政策供给不足等问题,混合所有制办学的长效机制构建仍需加强。
[关 键 词] 混合所有制;办学模式;长效机制
[中图分类号] G717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2096-0603(2019)34-0058-02
2014年5月,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文件,其中指出:“探索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允许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1]”,表明资本方投资高职院校进行混合所有制办学不再局限于资金层面,可以拓展到技术、管理和知识等多个层面。随后颁布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和《高等职业教育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15~2018年)》等政策文件也多次重申职业教育要积极探索发展混合所有制办学[2]。至此,国内部分高职院校开始积极探索形式多样的混合所有制办学。
一、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优势
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能够优化其内部治理结构,消除体制僵化、活力不足的弊端,激发内生活力,同时能促使其办学主体由“政府主导”向“政府统筹管理、多元主导”转变,实现多元共同育人、人才共享、资源共用、协同创新和文化交融,使高职院校的专业群建设、专业结构调整、课程建设、“双师型”教师培养、现代学徒制、职业培训、社会服务等提升到更高水平,从而提高高职院校办学效率、办学效益和人才培养质量,促使高职院校的发展更具活力。
二、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模式
(一)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
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是学校、行业、企业、政府、社会、民间等资本在学校层面共建高职院校,实现“大混合”办学,由党组织、股东会、董事会(或理事会)、监事会、校长管理团队等构成现代多元治理结构与体系,一般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学校法人治理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内部需建立配套的内部管理机制,特别是校长管理团队的选聘与退出机制、监督机制、办学绩效评价机制、激励约束机制等[3],办学活力足。
(二)混合所有制二级学院
学校、行业、企业等共建混合所有制二级学院是在学校内部实现“小混合”共建。目前“小混合”已成为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的重要模式和平台,高职院校在“大混合”办学还存在诸多不明确的情况。创新办学体制机制、利用行业企业、社会资源,实现自身发展的突破。
(三)混合所有制产学研基地
混合所有制产学研基地一般由学校和企业共同出资,通过理事会、董事会、运行管理团队等管理架构,采用市场机制运行,实现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经营制度,在基地内组建生产中心、教学中心、科研中心、创新创业中心、培训中心和营销中心等,以建立集生产、教学、科研、创新创业和社会服务为一体的产学研基地[4]。
(四)混合所有制生产性实训基地
混合所有制生产性实训基地是基于某一高职院校或职业教育集团的组织模式,依据新旧动能转换产业、区域优势产业链和集团内职业院校的专业布局,按照“产权股份化,运行企业化”的方针,以“共商、共建、共管、共享、共赢”为原则,依托高职院校优势专业群和企业优势产业建立“实训与生产相结合、校企相互依存”的混合所有制生产性实训基地[5]。
三、混合所有制办学长效机制的构建
混合所有制办学体制下多元主体投入相应的资本如何既能满足多元主体投资回报以充分调动多元主体的积极性[6],又能保证学校的公益性,这是影響混合所有制办学深度和广度急需解决的问题。目前,混合所有制办学存在困扰,高职院校与其他投资主体之间的关系感情维系多过利益维系,办学过程中存在着多元主体积极性不高、参与程度不深等突出问题,混合所有制办学缺乏长效机制。为了更好地推动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建立混合所有制办学长效机制。
(一)建立合理的收益分配形式和退出机制
多元主体应秉承“收益共享、责任共担”的原则,构建合理的收益分配方式和风险承担机制。多元主体将资金或设备投入高职院校,不仅可获得资本投入的“显性收益”而且可获得资本投入的“隐性收益”,如将社会培训收益、生产性实训基地的产品出售等营利性收入作为显性回报;将学校为其提供满足岗位需求的对口人才、技术改造、员工培训进修等作为隐性回报。
多元主体有各自的发展规律,有自身的生命周期,有自身的战略规划,这就决定了多元主体间不能搞“终身捆绑”,应遵照《高等教育法》《公司法》和双方契约处理双方权益和债务,建立合理的退出机制。一方面,学校具有公益性,本着对学生、家长和社会负责的原则,为保证正常的教学,对多元主体资本投入、退出等方面要做明确约定。同样,校方在退出时也应按照双方相关约定处理;另一方面,国家须建立健全办学资本的流通转让甚至上市交易、抵押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对转让方、受让方的资质要求做出明确规范[7],才能促进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的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 虽然《高等教育法》作了最新修改,但《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相关表述,一些法律条文与高职院校进行混合所有制办学改革的要求不适应,如吸纳行业、企业、社会、民间等资本参与公办高职院校“大混合”办学即无法适用公办院校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可能因其原来是公办院校而不满足《民办教育促进法》对民办院校的定性,从而导致“大混合”办学的公办高职院校处于“非公非民”的尴尬境地,致使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改革处于被动局面[7,8]。因此,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快修订当前不适应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的内容,对混合所有制办学的法律地位、机构属性、产权保护、产权交易、资产处置、收益分配、评估考核、风险防范和退出机制等进行规定,并明确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概念和性质,确定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的
“名分”。
(三)建立多元化的治理结构
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呈现产权结构多元化、办学主体多元化和治理结构与体系多元化等特点。根据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到的“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的精神,新时代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要打造“共商、共建、共治、共享”的多元治理结构与体系,明确党组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校长管理团队等机构的权责关系,促使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评价权互相分离、互相支撑、互相制衡、互相促进[8];充分保障多元投资主体利益,充分调动各个利益主体参与治理的积极性,寻求“多元利益最大公约数”,从而更好地促成多元治理主体形成合力,形成“多元命运共同体”,增强多元治理的效力和效益,避免出现“多而散”的治理结构与体系。
(四)打造相互交融的文化
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将校训文化、行业核心文化和职业文化相融合,建设文化长廊和特色教室,宣传行业价值理念、行业技术精英、行业核心竞争力、能工巧匠、优秀企业家等,营造独具特色的交融式校园文化,引导培养学生职业敬畏、工作专注、产品负责精神,学生在潜移默化中接受行业价值观和文化,在学习过程中提升职业素养,培养工匠精神;重视文化育人,开设行业文化课程,将行业文化、职业文化、行业标准、企业规范及岗位准则等引入教学,编写一体化特色教材,融入学生的职业素养教育,提升学生职业素养。通过校、行、企职业文化共同熏陶出来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能更好更快地融入企业生产生活中,减少企业人才流失,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
四、结语
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的长效机制建设与完善,能逐步解决教育公益性与资本逐利性的矛盾,即在多元投资主体加强自身建设的基础上构建基于深层利益纽带关系的“多元命运共同体”,打造“协同发展、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合作共赢、文化交融”的多元命运共同体,促进形成“多元主导、治理现代化、运行市场化、权责清晰化、法律完善化、文化融合化”的长效发展机制,更好地推动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的发展,培养出更多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的转型发展。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Z].国发〔2014〕19号,2014-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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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赵东明,潘维琴.校企合作4.0时代下校企共建产学研基地的研究和实践:以北方黄金珠宝产学研基地建设为例[J].高等职业教育—天津职业大学学报,2015,3(24):6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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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萬卫,李德武.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内涵、特征与价值[J].职教论坛,2016(3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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