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展”的内涵与外延引发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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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程西园
“撇开‘会’的‘会展’内涵过于狭隘” “订单从广义上讲也是‘销售活动’,不能以‘不受本条例调整’一否了之” “‘一刀切掉’网上会展有不妥”……12月17日至18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听取了关于《上海市会展业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并对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经过本次审议,“会展”的定义和范围有了更清晰的界定。
“会”是会展吗?
今年11月条例草案初审,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会展业已经呈现出“会与展”融合态势,条例草案中关于会展定义内容只有展、没有会,建议进一步完善会展的定义。
本次条例草案修改稿将会展活动定位于展览和与展示主题相关的会议,并以“为参与者提供推介、洽谈、交流等服务的商业性活动”进行限定和补充。
报告提到,目前在国家立法层面,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尚未对“会展”定义有过明确规定。而“会议”的概念很宽泛,涉及各行各业,实践中难以界定和规范。
“一般会展涉及的会议很多,很难全部覆盖。比如国际化妆品的展示会,会期长,会场也很大,包含各种论坛和企业年会,管理起来难度很大。”商务委相关负责人解释道,“所以,条例草案修改稿将‘会’的范围限定在‘与展示主题相关的会议’”。
毛放委员认为这样的定义稍显保守了。如今国际展会趋于“会” “展”互为一体,撇开“会”的“会展”内涵过于狭隘,与整体趋势不符,“要有综合性的考虑”。
“展销会”是会展吗?
展銷会算会展吗?本次条例草案修改稿将展销会排除在条例调整范畴之外。
报告认为,从会展业行业惯例来看,会展活动主要是进行“物品、技术或者服务展示”以及相关的“推介、洽谈、交流”活动,虽然目的是促成交易,但一般不在现场进行销售。而在展销会中,其展示和销售的都是已完税并进入流通环节的商品,本质上属于“以现场销售为主”的经营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关系受消费者权益保护、产品质量和商品交易市场等法律、法规调整,不属于条例调整范畴。
高德毅委员对此提出疑问:在实践中,参展商很多时候都会将展品提供给观展者试吃、试用,或者将部分展品对外“销售”,在具体运作中难以避免。
“我们把会展上小额销售认为是产品的消耗,可能不受消保法的保护。”市商务委有关负责同志回应道。
很多组成人员对此也提出了不同观点。沙海林副主任认为,报告中对于是否将现场销售为主的展销活动纳入适用范围的解释不够准确、不够专业。“销售活动”在实践中很难分清楚,比如一些大型会展,主要目的就是为了现场签订货单,订单从广义上讲也是“销售活动”,不能以“不受本条例调整”一否了之。他建议,将“销售”改为“零售”或“现场零售”,这样才符合会展促进交易的目的和本质。
“网上会展”是会展吗?
报告将“网上会展”也排除在条例适用范围之外。
报告认为,“网上会展”或是为实体展会作线上服务,或是以电子商务方式进行的“销售行为”,属于电子商务法规范的活动,而不适用于本条例。
“如果一个虚拟网站,以宣传为主,不包括销售或网上服务,我认为这是包括在监管范围里面的。”莫负春副主任从网站性质出发,设定了一个适用场景。他建议:“下次修改把纯展示类的网上会展纳入范围。”
沙海林副主任同样认为“一刀切掉”网上会展有不妥。当下,线上线下结合是会展常用形式,尤其一些大型会展,网上的安排和活动很多,条例草案需要对这些“网上会展”进行调整。他认为,展的目的是为了促进交易,不是为展而展,这个本质要抓住。条例的目的要明确,作为促进法,要有促进法的做法,在发展中促进和规范,要给足发展空间。“不能预先就限定这个不行、那个不行,这个除外、那个除外,这样怎么体现促进?怎么体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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