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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国家提升就业质量的政策经验与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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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就业问题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近年来,面对新的经济形势,为缓解就业压力、进一步提高就业质量,发达国家实施了一系列积极的就业政策,取得了良好效果。基于分析美国、德国、荷兰和日本等发达国家提升就业质量的政策措施,从而得出了我国促进就业质量提升的经验启示,包括增加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加大职业教育和培训投入力度、加大对中小企业发展的扶持力度等政策措施。
  [关键词] 就业;公共服务;非全日制就业;非正规就业
  [中图分类号] F27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6043(2020)05-0135-02
  一、发达国家提升就业质量的政策经验
  (一)美国——公共就业服务的财政政策
  美国拥有较为成熟的劳动力市场,也是比较早提供就业服务,对劳动力市场进行指导的国家。美国公共就业服务体系非常发达,一方面公共就业服务完善,如就业服务覆盖范围广泛,服务方式细节化。另一方面建立起了多元化的公共就业服务系统。
  1.加大中央政府的支持力度。在美国,由于劳动力跨地区流动频繁,联邦政府對地方的公共就业服务承担主要责任。联邦政府通过全国统一的“雇主工薪税”为美国劳工部门所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主要的资金支持。如为地方政府提高津贴水平提供资金支持,并为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和就业服务计划的州政府提供配套资金等,并同时要求各州设立就业补助项目。此外,联邦政府不仅对地方政府的公共就业机构提供资金支持,还制定相关法规和激励政策,对提供公共就业服务的民营机构提供财政支持。
  2.加强对职业教育与就业培训的投资。美国通过各种立法,为职业教育的发展提供了雄厚的资金支持。如1946年“乔治一一巴顿法案”要求从联邦到各州都要为发展职业技术教育专门立法和给予财政补助;1958年“国防教育法”由联邦政府增拨大量经费,加强科学技术方面的教育。此外,美国的就业服务十分重视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联邦政府每年都拨出巨额资金资助各州开展形式多样的职业培训。并对与企业合作为失业青年提供培训实习机会的学校予以资助,以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
  3.支持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建设。一是建设完备的数据库与网络信息平台。如劳动力信息网公开向雇主和求职者提供免费服务;职业信息网向求职者和雇主提供雇佣双方的意向、工资水平等方面的信息;学习交流网为雇主和寻找培训机会。二是建立“一站式”就业服务机构。“一站式”就业服务机构将州、地区政府部门、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失业保险服务机构以及其他就业公共服务组织联合到一起,求职者在一个地方就能获得包括就业咨询、职业教育培训等在内完整全面的服务。
  (二)德国——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
  德国政府十分重视就业问题,长期以来始终采取积极的措施促进就业机会的增加,保障劳动者的就业权利。政府在公共就业服务方面,有宏微观兼备的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和创造就业岗位的相关经济政策。就业政策能够随着经济形势发生变化适时调整。
  1.积极的劳动力市场政策。包括工作创造计划、再培训等帮助失业者重返就业岗位和提高劳动力收入水平的措施:一是增加员工培训资金投入。包括为新增就业人员、就业困难弱势群体和各类失业人员提供的职业培训成本,如支持提供职业培训的中介机构及企业的成本,接受培训人员的生活补贴等;二是设立创业津贴。创业补贴一般分为提供为期3年的创业生活补贴和提供一次性6个月的创业补贴两种,以鼓励就业者自主创业;三是建立失业防范机制。政府出资资助企业聘用专业的咨询公司,在企业出现危机时,为企业即将失业的人员提供咨询和再就业服务;四是实行劳动力保护政策。德国建立了完善的失业保障制度,如失业人员缴费如果达到规定年限,失业后可领取失业保险金。
  2.创造就业岗位的相关经济政策。一是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拉动就业。在德国政府是建设项目的投资主体。政府投入大量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带动了相关产业的发展,如旅游业、手工业等,从而创造了更多的就业;二是加大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支持。德国政府几乎是为本国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全方位的支持。各级政府成立专门指导中小企业的业务部门,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贷款、担保贷款、贴息贷款等,发挥中小企业吸纳就业的作用;三是政府出资购买公益性就业岗位。即由政府出资开发,以满足社区及居民公共利益为目的的管理和服务岗位。在德国主要是组织失业人员从事相关社会服务工作,如清理垃圾、环境整治、公共设施维护等,为失业者接近劳动力市场打下良好基础。
  (三)荷兰——非全日制就业岗位的公共政策
  在欧盟各成员国中,荷兰的就业政策是最为成功的。自1973年起,荷兰就把就业作为国家最重要的经济政策目标。通过增加就业机会等措施缓解失业带来的各种社会问题。特别是1994年开始的第三轮改革浪潮,设施灵活就业制度,提高了劳动生产率。经济学家根据荷兰所进行的改革,提出了“荷兰模式”。
  1.统一就业管理机构。荷兰拥有从中央到地方的严密的就业服务体系。就业服务机构由中央就业服务局和地区就业服务局下辖的就业办公室和职业培训中心构成。提供就业安置及其他一些与就业相关的责任。此外,荷兰就业政策的特点之一是包括政府、业主协会和工会在内的社会各个参与方的共同协商,这被称为“浮地模式”或“荷兰模式”。其中“浮地”是指低于海平面的土地,在低于海平面、处于海水威胁之下的家园里求生存,只能通过万众一心,团结一致才能解决分歧和冲突。具体来说,在荷兰社会里,政府与各类工会组织、雇主组织、行业协会、中介咨询服务机构等社会合作伙伴之间建立了广泛而密切的合作关系,在促进就业、减少失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2.支持非全日制就业。非全日制就业是指雇员与雇主协商签订永久工作契约,受雇于确定的、但比标准工作时间短的岗位的就业形式。其特点是由多个人分享同一个工作,减少每个人的劳动时间,从而提高总体的就业水平,寻求效率与公正的兼顾。例如一对夫妇可拥有一个半职位,而不是两个全日制职位,使他们从事抚养子女及其它私人活动的时间大大增加。荷兰政府也出台了一系列法律,如《工作时间法》(1996)、《劳动时间调整法》(2000)来保护雇员从事非全日制就业的权利,保证了部分就业雇员享受与标准时间雇员同等的待遇,为非全日制劳动者提供了有利的环境。从政策效果来看,自1983年以来,非全日制就业制度的发展荷兰创造了3/4的就业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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