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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国家农民创业培训的 国际比较与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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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农民创业培训能够引领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法国、美国、日本、韩国等国家农民创业培训起步早、经验成熟。剖析这些国家农民创业培训的发展概况,从培训主体、管理体制、培训方式、财政政策四个维度对这些国家农民创业培训进行比较,借鉴这些国家农民创业培训发展的成功经验,从培训的主体、目标、内容、方式、经费等方面改革我国农民创业培训,有利于推动其科学发展。
   关键词:农民创业培训;比较;启示
   农民创业培训,是培训新型农民创业知识、创业精神以及创业能力的实践活动,它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引领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统筹城乡发展。但是,我国农民创业培训目前仍处于起步阶段。相对而言,法国、美国、日本、韩国(以下简称“四国”)等国家农民创业培训起步早、相对成熟。选取这些国家作为研究对象,探讨其农民创业培训发展情况,并从培训主体、管理体制、培训方式、财政政策等维度进行比较,是我国农民创业培训可持续发展的现实课题。
   一、四国农民创业培训发展述要
   在经济发展转型过程中,四国普遍重视农民创业培训,形成了比较成熟的培训体系。各国在农业经济条件、政治文化教育、农民素质等方面情况不同,彼此的农民创业培训发展情况和特点不尽相同。
   (一)法国农民创业培训
   1848年,法国国民议会批准建立第一所农业技术学校,标志法国正式开始农民创业培训,至今近170年。目前法国有1000多所农业院校,每年有10多万农民接受创业培训。
   法国注重加强农业培训层次体系建设。《农业教育指导法案》(1960年)强调建设高、中、 初三级农业技术人才培养体系,培训内容务求实效,培训形式灵活多样。1975 年,全国农业已建立了一批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高等院校,各省建立了农业中学,科学完备的农业培训体系已经形成。在培训体制方面,法国既有公立农民创业培训机构,也有社会和企业组织的农民创业培训机构。多元的农民创业教育培训模式,机构分工明确,培训内容全面。全国农民创业培训机构中,负责种养业、农产品加工、农村企业经营管理、环境保护的分别占42%、6%、34%、18%。同时,民间组织利用当地农场或农业企业提供的便利场所,依托农业行业协会组织或私立培训学校,在农闲时间组织农民开展创业培训。政府的重视和灵活的培训模式,有力提升了法国农民的创业知识和综合素质。
   (二)美国的农民创业培训
   美国农民创业培训可追溯到1862年《莫雷尔法案》提出的赠地学院,当时美国联邦政府要求各州利用赠地所得建立州立学院,负责全州的农业教育、科研和推广工作。后来的《史密斯——利费农业推广法》(1914年)、《经济机会法》(1964年)等法律都有对农民开展创业培训之规定,不断强化农民创业培训的重要地位,开发农村人力资源。
   美国农民创业培训的目标是培养未来美国农民,主要培养农民的合作能力、领导能力及创业能力。为此,美国建成了完整的农民推广与培训体系:联邦政府农业部设有农业合作推广局、各州设有农学院和农业试验站以及推广服务中心、各县有推广站和农民组成的推广顾问委员会。美国的农场主合作社作为农场主自愿参加的非盈利性组织,也积极为社员服务,运用企业式的管理方法,帮助社员提高收入水平。
   美国农民创业培训机构办学经费有四个来源主要是: 83%来自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拨款;11%来自于地方学区和县资助;3%来自于企業和个人捐助;3%来自于社区宗教活动、公益活动中募集的款项。
   (三)日本的农民创业培训
   日本的农民创业培训正式起步于《产业教育振兴法》(1951年),此后,政府加大了对农民创业培训的财政支持力度。2000年至今,日本农业部门和教育部门协作,联合培养地方产业后继者。农林水产省以及都道府县所属的农业大学校都有培训在职农民的任务。二战后,日本政府加强了农村剩余人口的职业教育,帮助他们提高竞争力。
   日本农民创业培训机构的经费来源主要有两个:一是财政拨款,直接资助各类培训学校;二是长期低息贷款,鼓励涉农院校做好农民培训。在培养目标上,日本农民创业培训强调实用型人才培养。为此,课堂上讲授的理论知识以够用为准则,加大对学员在实际操作力度,真正掌握技术本领。同时,日本广泛成立农协组织,为农民创业培训拾遗补缺,培养内容广泛,涉及社会伦理、农业种养殖和家庭卫生等等,更新农民发展理念。
   (四)韩国农民创业培训
   韩国农民创业培训开始于新村领导人培训学院的诞生(1972年),成熟于新村运动的自主发展(1990年至今)。四十余年来,越来越多的民间组织介入新村教育,政府有意识地从培训中淡出,通过经费资助或其他形式引导民间组织积极参与培训及宣传工作,一些农村经济、文化民间组织机构应运而生,提高了农民素质,培养了新型农民,拓宽了农民就业门路。
   在培训体制上,韩国农民创业培训坚持国家统筹推进,相关职能部门分工指导、协同配合。政府除了给培训机构拨付巨额办学经费,还以资金奖助受训农民,对专业农户提供2300万~1亿韩元的资金援助(国库补助10%,地方政府补助10%,国库融资28%,农协融资42%,个人负担10%),4~7年内偿还,规模大的经营农户可20年偿还。2005年,韩国首次为农民实施教育培训券制度,允许农民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和意愿选择教育培训机构和培训内容。
   韩国农民创业培训教育培训讲究针对性,力求内容新颖、形式多样。培训内容上多为当地农民感兴趣的农业实用技术、最新技术和经营信息。在培训形式上,根据农民的需要、特点与当地条件,分层次、多样化地开展培训,以方便农民学习。突出教学实训,将理论授课、参观、体验、讨论、实习有机结合在一起,提高实践能力。
   二、四国农民创业培训的比较    法国等四国虽然都开展了农民创业培训,但各有其特色,它们在培训主体、管理体制、培训方式及财政政策等方面不完全一致。
   (一)培训主体
   培训主体就是培训机构及其培训者。基本培训机构有:国家高等农业院校、中等农业院校、农业科技教育培训中心和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农民组织及各行业协会、农业企业、农业远程教育网等。培训者有兼职培训者与专职培训者之分。
   四国农民创业培训主体并不是政府的专门农业推广机构,而是农民组织和各行业协会,呈现多元化和比较稳定的特点。各国又因国情不一,培训主体各有特色。法国农民创业培训主要经由农业部实施,分为农业基础教育、技术教育、职业培训和高等农业教育两大部分。美国主要利用农业研究系统、农学院、农科教推广体系开展农民创业培训。日本的农民创业培训主体包括农业职业大学、农业高中、各级农民协会、农业技术试验场和农业技术普及所等机构。韩国农民创业培训机构以前主要是以农业技术推广指导机构和民间团体为主,近几年才逐步建立了农业专门学校组织系统的正规培训。
   (二)管理体制
   管理体制是指管理系统的框架和制度,它规定各相关组织、部门在各自方面的管理范围、权限职责、利益及其相互关系的准则。大多数国家的公共职业培训,主要由劳动行政部门管理,其他部门(行业协会)参与相关管理工作。美国的国防部设有美国最大的职业训练系统;日本庞大的企业内职业训练是日本职业培训系统的主体;德国、英国主要通过教育部门管理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产业(行业)协会配合。
   日本和韩国的农民创业培训以政府为主导,以国家立法为保障,以不同层次和类型的培训主体共同开展。这种体制与日本和韩国人均耕地面积少、难以形成大规模的土地经营的农业生产特点相适应。法国农民创业培训由农业部统筹,实行垂直管理,政府其他相关部门配合。美国联邦政府农业部设有农业合作推广局,各州设有推广服务中心,各县设有推广站和农民组成的推广顾问委员会,共同推进农民创业培训,这种体制与其机械化耕作和规模经营的农业生产相适应。
   (三)培训内容与形式
   法国、美国、日本和韩国在培训内容与形式方面的相同点在于:四个国家的农民创业培训内容与形式多样化。各国培训课程门类多种多样,除了开设与农业科学知识方面的专业课程,还开设反映地区农业特点以及农业发展和农村经济结构的的课程。如韩国的“4H”教育(HEAED、HEART、HEALTH和HAND);日本农协组织提供的家庭卫生、农业种养殖等培训;美国的4H计划(Head、Hand、Heart、Health)和法国的交替培训制度和课堂教学和实践结合的培训课程等。与之相适应,各国农民创业培训形式也五花八门:从层次看,有中等农业教育,也有高等农业教育;从时间看,有长期培训,也有短期培训。法国农民创业培训就包括基础农业培训、改业培训、专业培训和晋升技术职称培训等;美国有半脱产或不脱产形式;日本采取的是以农协为中介,由商社中的龙头企业牵头,带动农民创业的农民创业扶植模式;韩国采取长短期结合、脱产与半脱产结合的多层次多类型培训模式等。总之,四国农民创业培训内容涉及技术知识和生活技能等多个方面,培训时间、地点灵活多变。
   它们的不同之处在于:由于法国农民创业培训层次多、方位全,机构分工明确,且实行农业从业准入制度,使得法国农业部注意整合培训资源,针对学员的学习意愿及农业产业结构的新变化开设课程,同时加强实践教学。美国课程设置不及法国精细,但美国农民创业培训具有层次更加清晰、结构更加合理的特点,根据农民实际需要开设短训班、继续教育培训班和专业培训班。日本则强调中坚农户培养,着重培养学员创业能力、创新合作精神和企业家精神,运用“实践—学习—实践”的模式进行培训。韓国农民创业培训的精英性不及日本,但讲究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在培训内容上,着重传授农业实用技术和经营信息,分层次、多样化组织培训,以增加农民学习机会。
   (四)财政政策
   法国等四国对于农民创业培训的财政政策有相同之处,即在财政上大力支持农民创业培训。但在筹集非财政资金促进农民创业培训发展方面,各国做法不尽一致。
   美国主要是以政府资金支持以及社会捐助为主,虽然也向社区、公民募集培训经费但主要依靠公民自愿而非强制缴纳。自1995年以来,美国政府拨出的农业研究经费,每年大体上以8%的比率逐年递增。法国有稳定的农民创业培训财政资金支持,法国农会负责全国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在全国共有116个分支机构,年度预算约为5.33亿欧元,该经费由政府和农民组织共同负担。日本的农民创业培训资金主要由政府提供,通过直接资助和低息贷款两种不同形式支持职业教育培训事业,全国57个县立农业学校,办学经费由国家负担2/3,县里负担1/3;日本不仅有政府的巨额财政投入,社会力量也募集大量资金,共同支持农民创业培训。韩国政府向参训农民提供教育实习、设备、设施和奖学金。
   三、对中国农民创业培训的启示及政策建议
   近年来,农民创业培训在全国各地轰轰烈烈地开展,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农民创业培训效果不甚理想,与政府对农民创业培训的期望、与农民创业致富的愿望仍有较大差距。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借鉴发达国家农民创业培训的成功举措,根据我国国情,灵活调整,以促进农民创业培训健康发展。
   (一)培训主体多元化
   各发达国家农民创业培训模式虽然千差万别,但也有相同的地方,即培训主体多元化,如美国不仅利用“农业教育、研究与推广”三位一体的农技推广体系,还运用现有教育系统对培训在职学生农业知识。法国、韩国和日本等国还为高、中、低不同层次的农民提供了适宜的培训内容。这一点,值得中国借鉴。中国农业是弱质产业、农民是弱势群体、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作用决定了必须坚持以政府为主体开展农民创业培训的方针。但中国幅员辽阔,各地农村、农业和农民发展不平衡,单靠政府力量难以有效完成全部农民创业培训事业,需要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农民创业培训。国家可以制定农民创业培训方针、目标、课程、大纲、制度和政策,统领各地各级各类培训机构的工作;各省、市、县区、乡镇的政府或准政府的农民创业培训机构和民办农民创业培训机构,在国家总方针的指导下充分发挥各自的创造性,探索培训模式,建立多元化、多层次的农民创业培训新格局。    (二)培训目标分层化
   日本《新农业法》(1999年)提出:培育有活力的专业户。韩国在1970年发起的“新村运动”的工作内容之一就是为全国培养了大批新村运动的骨干指导员。日本、韩国以核心农民为重点开展农民创业培植的做法有推广价值。我国各省市地县,农民众多,素质各异,追求不同,应该设立不同层次的农民创业培训目标。一方面,对中等和下层农民实施普及性技术培训;另一方面,对有一定基础、有胆识、又有强烈创业愿望的高端农民进行现代农业科技知识、农业市场营销知识、农业经济管理知识等的培训,把他们培养成为职业新型农民乃至新型农民企业家。因此,农民创业培训总体目标的设定应紧紧贴近农村经济社会均衡发展、培训工作持续有效、农民整体素质不断提高等规划,针对不同层次的农民,实施分层分类培训。
   (三)培训内容实用化
   针对性和有效性是提高农民创业培训满意度的关键要素。农民创业培训的内容应该根据市场需求和区域特点,根据农民主要经营活动和当地特色资源优势,既适应产业部门的需要,又满足学员的个人要求,针对学员经营特点和他们经营中的困惑进行培训。韩国初等职业农民“4H教育”、德国校企合作的“双元制”和我国当前正在开展的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等,都是提高农民创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的典型案例。在设计培训内容时,先调查学员创业过程中的困惑,了解他们的学习需求。在培训过程中,加强师生良性互动,充分利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的直观性;在培训结束后,对学员进行跟踪调查与反馈,及时调整课程。
   (四)培训方式灵活化
   发达国家都根据农业特点、因应农民需要,及时调整培训方式。如欧盟国家依据农业结构细化培训课程;韩国设置了多样化培训课程以满足农民不同需求。相比较而言,虽然我国在开展农民培训方面也有远程教育、走出去请进来等培训形式,但是缺乏系统性、可推广性。很多培训拘泥于课堂采用灌输式教学,致使农民学习兴趣不高、培训效果差。为此,我们要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结合本国国情,探索多样化的农民创业培训方式。具体而言,对于文化素质高的农民,可以运用远程教育,开展半脱产或不脱产式培训;对于文化素质低的农民,可以通过面授、实习的形式集中进行。此外,还要考虑农民的实际情况,再培训方式上采取集中授课和现场指导相结合,在培训方法上采取传统的教学和现代的科学技术相结合,在培训时间上采取脱产、半脱产和业余相结合,以更好地满足农民多样化的培训需求,提高培训效果。
   (五)经费来源多样化
   农民创业培训是一项惠及农民、企业、地区及社会的事业,也是一项长期的民生工程,需要巨额资金支持。近几年来,政府加大了对农民创业培训的财政投入力度,尽管如此,仍然不能满足培训所需,以致一些基层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不得不打折扣。发达国家“财政投资为主、社会筹资为辅”的农民创业培训经费筹措机制,保证了农民创业培训有充分的资金支持。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我们需要建立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企业社会赞助为辅,受训农民量力适当负担”的多元化培训经费筹措机制,明确农民创业培训经费的多样化来源。在政府层面,应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中央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各级财政要切实把农民工教育与培训经费纳人财政经常性预算,并逐年提高。省级财政应安排专项补贴,用于补助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的实绩突出和财政困难的地市。
   在企业层面,地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应对农民进行创业培训,或委托驻地中等职业院校、技校、培训学校实行“订单式”培训,也可以建立定向扶持基金,对培训单位进行定向扶持。在社会层面,行业协会、公益组织等社会组织有责任积极参与农民创业培训,也可以对其进行捐资助学,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农民创业培训的良好氛围。为了调动企业和社会组织的积极性,政府应出台税收减免政策,以持续推动社会力量投资农民创业培训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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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項目:江西省社会科学研究“十二五”(2013年)规划项目“新城镇背景下新型农民创业培训研究”(13JY04)。
   (作者单位:江西财经大学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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