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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地方立法若干问题研究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李秋悦

   一个地区创新能力强不强,知识产权是重要因素;一个地区营商环境好不好,知识产权保护是关键指标。当前,上海正在聚焦建设亚太地区知识产权中心城市,加紧完善知识产权政策法规。现结合立法研究所课题成果,在总结兄弟省市立法经验基础上对上海立法工作进行思考。
   一、关于知识产权地方立法的模式
   始于上世纪90年代的知识产权地方立法有两种模式:
   一是早期多采取分散立法的形式。所谓分散立法,指专门对某特定知识产权类型立法。全国有20多个省级人大制定了专利条例,广西、山东出台了著作权保护相关地方性法规。2000年前后,上海制定了专利保护、出版物发行管理、音像制品管理等法规。
   二是近年来知识产权综合立法呈上升势头。所谓综合立法,指集合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内容,出台综合性的知识产权地方性法规。近年来,天津、深圳先后制定综合性知识产权地方性法规;广东、河北等地在促进科技创新及成果转化的地方性法规中,涉及了知识产权的综合内容;上海在2020年初通过的《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中设置知识产权专章,当前正在推进知识产权综合立法。
   二、关于兄弟省市知识产权综合立法的亮点分析
   2018、2019年,深圳、天津分别制定综合性知识产权地方性法规,这两部有代表性的地方立法的特色内容总结如下:
   (一)健全统筹协调、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
   专利、商标、版权是知识产权的主要范畴,涉及多个职能部门,形成统筹协调、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是加强保护的关键。天津对知识产权的主管部门以及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版权、文化和旅游等相关政府部门的具体职责作了明确。深圳对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制度的工作内容作了细化。
   (二)落实知识产权保护的“快反”要求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快速反应机制是维护市场主体权益、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结合自身特点对此作了相应规定。比如,深圳规定,电商平台在处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侵权投诉时,可以运用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出具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快速处理。
   (三)加强对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对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加大打击力度是兄弟省市立法的普遍趋向。比如,在从重处罚方面,天津明确对重复实施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深圳规定5年内侵犯同一种知识产权的可双倍处罚。又比如,在信用惩戒方面,深圳专设“信用监管”一章,规定建立知识产权失信违法重点监管名单制度,设立知识产权合规性承诺制度。
   三、关于上海知识产权地方立法重点的思考
   (一)探索本市知识产权执法体制的统一
   目前,在知识产权管理体制上,版权由宣传部门管理,商标、专利由市场监管部门管理,不同的领域有各自的执法队伍。在课题调研中,各方均反映了分頭执法模式的弊端:一方面,对于复合侵权案件,存在多支执法队伍重复执法的问题;另一方面,执法力量的分散不利于本市整体知识产权执法能力的提升。为此,有观点认为,各领域知识产权执法有其共性特点,建议在不改变管理体制的基础上,探索执法体制的统一,以切实提高行政执法的能力与效率。
   (二)推进有特色的知识产权“快反”机制
   在知识产权保护的新时期,需要对“快反”有更深层次的认识。一方面,目前在电商等领域,出现了一定程度“快反”机制被恶意投诉者滥用的情况。知识产权地方立法既要推进“快反”,又要对防治“滥用”有制度设计。另一方面,传统的“快反”指的是侵权查处领域的快速反应机制,现在应将“快反”的范畴拓展至侵权纠纷快速处理和违法行为打击工作上,立足“快反”着力发挥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
   (三)形成科学的知识产权违法惩戒机制
   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加大打击力度是大势所趋。今年5月通过的民法典规定,对知识产权侵权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9月最高院出台了《关于依法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的意见》。调研时,有观点提出,在加大打击力度的同时,要关注违法惩戒的科学性。比如,在严保护的形势下,更要注重行政处罚基准、司法裁判基准的合理设定,以使案件与案件之间实现相对公平。又比如,在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要探索“合理赔偿”制度,在量刑上合理考虑侵权人对被侵权人的民事赔偿情况,既要有效打击犯罪,又要保护好被侵权人的实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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