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高校学生管理模式及其争议解决机制初探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徐宁
摘要:高校学生管理模式和机制作为完成教育教学目标,实现国家人才培养计划的基础设施,必然是高校学生工作的重要内容。结合我贵州高校的基本实际,深入探索,革新现行我省高校的管理理念,逐步建立和完善符合并且适合我省高校的学生管理模式为全面推动贵州省高校教育教学的全面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现行 高校管理 争议 解决机制
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市场经济体制格局不断发展,现行高等教育的基本作用和定位已然确立为了大众化教育。在走下早期的高校“精英化”教育神坛步入“大众化”普及教育的过程中高校教育教学以及各个管理环节的革新业已逐步深化细化。
高校学生管理模式和机制作为完成教育教学目标,实现国家人才培养计划的基础设施,必然是高校学生工作的重要内容。按照国家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在我国教育类法律、法规中,直接涉及到高校学生管理的主要是即前国家教委分别于1989年与1990年颁布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与此同时,还包括各高校根据其治校的基点在两部规章基础上自行制定的学生管理规定。贵州作为西部省份,目前全省共35所高校,包括本科院校11所,专科院校24所,其中国家“211”重点工程高校1所,省级重点高校4所,以上高校所采用的现行教育教学的管理模式也基本沿袭了前述相关模式设立相应的管理规定。然而贵州作为一个多民族聚集的经济欠发达、欠发展的地区,高校教育管理还相对全国处于滞后省份,而由于建制滞后而产生的一系列就多民族学生管理、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学生管理环节的实际问题所出现的管理者(即校方)与被管理者(即学生)或管理者与管理者之间的争议已成为又一阻碍我省高校管理实现更好更快发展重要问题。自2007年起,我省高校处罚违纪学生总人数年均不低于150人次,其中以考试违纪所占比例为53.33%,学生酒后斗殴违纪等占30%,在受处罚学生与校方之间产生争议的处理中学生申诉率在92.7%,部分还通过相关司法诉讼程序予以调解。在经济困难的贫困学生管理中,以2010年为例,全省经过贫困学生资格认定的总数近16万,在认定过程中产生的评价争议数亦是占到所认定总人数的15%。因此,结合我省高校的基本实际,深入探索,革新现行我省高校的管理理念,逐步建立和完善符合并且适合我省高校的学生管理模式为全面推动贵州省高校教育教学的全面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纵观全国高等教育管理实际工作的研究现状,上述问题也引起了教育学界和法学界部分学者专家的关注,他们中的一些代表也就如何借以学科间的交叉理论与高校学生工作中具体问题相结合做出了前瞻性研究。出现了一大批相关问题研究的核心课题和基金项目。例如:北大法学院朱苏力教授的《ADR机制原理在社会管理模式中的适用》作为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所的重要课题,就ADR理论而设立的由具备独立司法性的仲裁权机构与社会教育教学管理实践当中的价值的探讨研究,对高校这一重要的社会主体的管理机制的革新也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而在我国的资助困难学生这一具体高校学生工作实际中,引入专业理论导入指导管理,实现管理机制的革新这一理念已经全面铺开,并且在东部地区的高校也已经开始出现了相关机制的雏形。
结合全省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所出现的一些由于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就管理行为的认定、评价等所引起的争端,导致的我省高校管理规范的适用和评价体系机制的不科学合理、严谨高效、管理效率低下等问题,基于在法社会学的研究领域当中运用ADR司法理论基础适用于行政规则、公共政策、管制标准的制定过程中,具备多样化的“技术装置”的特征,我认为在以少数民族为聚集的贵州高校中推行ADR的高校学生管理争议的介入机制,一方面能够完善我省学生管理制度的建立,对西部地区高校建制模式进行积极的探索;另一方面,在司法理论实践性适用的构建探索对程序法理论而言,具有极其深远的意义。它的理论探讨、实际运用能为我国程序性规范的设立提供理论借鉴,同时,在实践当中检验其实际效率,开拓该纠ADR机制在更为广阔的适用空间。
从贵州高校的实际而言,本人以贵州师范大学为范围,在本校学生管理的贫困学生争议管理中做了初步的调研以及相应的模式建制的探索。我校作为西部欠发达地区师范类院校,与同类性质、相近规模但不同地区的高校相比较而言,我校的困难学生基数庞大,困难学生资助帮扶工作总量历年增加。困难学生的评价及认定环节作为资助帮扶的基础前提工作依然延续以省级公办高校家庭经济调查表经当地政府的签章证明为学生困难的权威性认定来源,象征性的辅以班级认定加以学院签章的形式予以确定学生困难与否和相关等级的传统模式。这种模式在的运作主体上,缺乏部门对于资助中经济效益实现评价的专业性;在客体上缺乏科学合理、严谨实效的困难学生认定量化指标以及资助的阶段性分布。由此比较容易会造成国家资助金额的投入大,收效少,在资助帮扶实现的最终效果上出现恣意浪费、无的放矢。即应当建立以校资助中心、有经济评估能力的专业人员、公选或推荐学生参与而组成的具有ADR独立司法仲裁权性质的校级评价或认定机构,结合困难学生上报的家庭所在地政府的相关证明和学生在全国金融体系的信用记录、学业表现、能力价值评估等综合因素整合形成结论的科学的认定评价机制。独立的、有科学评价效力的困难认定机制不仅是我校贯彻国家各项困难资助项目得以合理实现运作的基本前提,也是实现党中央国务院对高校学生资助体系的具体经济适用价值与社会价值的根本保障机制。同时,更是有力推进依法治校,践行民主、公平、公正理念,力求广大困难学生资助效益最大化的必然要求。
综上,通过对贵州高校管理模式交叉学科理论的制度建立,以及实际运用的探索,我们不难发现,面对西部欠发达、欠发展地区的高校,在发展的道路中,我们在不断的提高教育教学水平的同时,应当看到管理制度的完善和革新对于西部高校的发展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影响,对贵州省内高校的学生管理制度所面对的争议性问题,力争在机制上探求出一条可行性制度,进一步的重视理论的实践性适用,完成理论研究成果力求的实际社会效果,更好的展现当今法治语境下法学理论与具体制度实现做体现的社会价值,从而真正的服务于西部高校更好更快的全面发展,进一步夯实人才培养人才强国的战略基础。
参考文献:
[1]王迪;高等学校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问题研究 [J];沈阳航空工业学院学报;2008年25(6)
[2]张春生;高校学生经济困难程度评估方法研究 [J];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6年11期
[3]高晓清;自由,大学理念的回归与重构 [D].华东师范大学,2003 年博士论文:4.
[4]齐元军;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探析 [C].中国教育法制评论(第2 辑)教育科学出版社,2003 年14期
[5]王晓三 薛深;高校民主评议贫困生制度评析[J];《法制与社会》 2007年02期
[6]罗豪才;行政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1/view-24194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