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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话轻生者:活下去,才会有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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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子
  2019年2月14日,一条来自微信群的消息引起了我的注意。
  小花是一名来自广东的女大学生,也是一个异地恋微信群的群主:今年大二的她有一个比她大6岁,在北京工作的男友。虽说是异地恋,但是两人几乎每隔一个月就见一次的频率使得这段感情依然能够保持“初见的美好”。然而,这份“美好”终究架不住男友的出轨:就在情人节前几天,小花像往常一样去北京陪男友。无意间,她在男友的手机中发现了他和另外一名女生言语暧昧的聊天记录,想到自己这一年多来在这段感情中的付出,小花一时间觉得无比委屈。于是,她便在群里公开了男友的不忠行为,尽管其他群成员都劝小花不要想不开,但是难以控制情绪的她还是拿起了身边的刀片割腕,并且还拍照发送到群聊中。
  这样过激的行为显然把群里不少人都吓坏了,其中一个同样也在北京的女生与小花取得联系之后,立刻将她送往医院。所幸的是伤口不深,简单处理一下之后,小花在那名女生的陪同下回到家中休息。之后,感到羞愧无比对异地恋感到失望的小花解散了这个成立了一年多的微信群,似乎打算独自一人消化这段让她感到受伤的恋情。
  然而,类似的事件在这个微信群中已经不是第一次出现了。去年10月底,该微信群里就有一个男生发消息称,由于跟女朋友闹矛盾想不开,打算“一了百了”,并且还在群里发了一张自己站在楼顶向下拍摄的照片。最终,在其他群成员的百般劝说下,该男生放弃了轻生的念头,并最终退出了该群。其实,关于自杀已经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了,我们也时常可以从各类媒体中阅读到关于自杀的新闻。于是,我们又回到最初的问题:人究竟为什么要自杀?自杀真的能解决一切问题吗?
  “我还活着,我很庆幸”
  即使时隔多年,回忆起曾经的那段经历还是让小珺感慨万千。
  2013年对于彼时刚刚毕业只有三载的小珺而言,可以说是颇具重大意义的一年:那年,她找到了自己心仪的工作,成为了一名企业培训讲师。更重要的是,在那一年,她恋爱了。“我和他相识于一场讲师授课技巧的培训课程,当时在课堂上的他看起来仪表不凡,很有内涵也很有礼貌。因为在课堂上同处于一个小组,我们俩便互相加了微信好友。”之后的日子里,相同的职业,相同的年龄,再加上相同的兴趣——都是油画业余爱好者,使得两人无话不谈,并很快建立起了情侣关系,随后的同居似乎也变得顺理成章了。
  小珺告诉我,在她前男友那里,她找到了一种从来都没有过的认同感和归属感,直到梦想毫无征兆地崩塌的那天。“我永远都会记得,那天是他生日,也是我们一周年的纪念日。因为那段时间一直在镇江出差讲课中,所以我特地在那天抽时间回一趟上海,本想着可以给他一个惊喜。”尽管故事看上去有些老套,但是小珺做梦也没想到这种“狗血的剧情”会发生在自己身上:当她推门而入的时候,却发现陪着自己男友过生日的是另外一个女性。“当时我脑子真的是一片空白,最后我怎么走出大门,去我同事家住一晚的,我都不记得了。当我回过神来的时候,只感觉到自己的眼泪在不停地往下流。”
  后来,小珺也曾经好几次打电话给他,问他为什么要这么做,但是得到的答案都是那样的冰冷无情。“总之,我们后来就这样分手了。对那时的我来说,就如同晴天霹雳。我也不敢对家里人过多地提及此事,毕竟我父母从一开始就不同意我俩交往。更糟糕的是,情感方面的受挫也影响到了我的工作,以至于后来老板让我回家休息一段时间再上班。”用小珺自己的话来说,也许是因为自己涉世不深,也许是因为自己在那段时间过于自闭的缘故,突然有一天,她有了轻生的念头。
  “那天,我又忍不住打电话给他,结果没说几句就吵了起来。一气之下,我告诉他要做个‘了断’,并挂断了电话。”随后,小珺便径直跑进厨房准备拿刀割腕。万幸的是,那天小珺的闺蜜与她约好要来家里玩,闺蜜到了之后无论怎么敲门打电话都不见小珺有反应,于是便通过隔壁邻居向房东要来了钥匙进门,并将当时已经倒在地上的小珺送往医院急救,总算避免了一场悲剧。
  小珺给我看了她左手腕上的疤痕,尽管已经是多年以前的事情,但是那条疤痕仍然清晰可见。对于如今已经完全走出那段感情阴影的小珺来说,这条疤痕更像是一个提醒,提醒她不管遇到怎样的困难,都不要轻言放弃。“我还活着,每当想到这一点,我就很庆幸,庆幸当时的一时冲动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也没有给其他人造成困扰。”说着,小珺调整了一个更为舒服的坐姿。“是的,我很庆幸,也正是因为我还活着,生活对我来说还有很多可能性,还有很多希望。”然而在生活中,还有许多像小花和小珺一样的人,在遇到挫折的时候会想不开,有些人的行为甚至还有殃及无辜的危险。
  自杀,有时并不仅仅是自己的事
  我国的法律并没有对自杀的行为作出相关规定,但是自杀的行为如果危及公共安全,危及他人的人身安全,那么就有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杨浦区检察院”)近两年就办理了几起由于行为人的自杀行为而危及公共安全的案件。
  2018年7月1日晚,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开车送女友陈小姐回家之后独自一人准备离开,途中,他接到了来自前女友金女士的电话。不过,通话中两人发生了争吵。于是,张某某下定决心要带着陈小姐当面跟金女士說清楚他们三人之间的感情纠葛。“当时,张某某就驱车前往陈小姐家中,并将后者带至江湾体育场附近与金女士见面。”承办此案的检察官表示,三人见面之后的谈话并不愉快,很快就演变为争吵。“正在气头上的金女士甚至还发动张某某停靠在一边的车辆向后者撞了两下。”
  也正因为这场谈话进行得并不愉快,张某某便独自一人前往附近的超市买了6罐啤酒和2瓶白酒。“随后,张某某就坐在路边饮酒。在喝了三四罐啤酒和一点白酒之后,他打算继续这次谈话。”然而,三人间再次爆发了争吵,情绪激动的金女士甚至还对张某某说出了“有本事你就去死”的话。面对三人的感情纠葛,再加上酒精的作用使得张某某有点想不开。他先是打电话告诉父亲说自己有可能要去死了,还对父亲表示如果自己死了,请不要为难这两名女子。“说罢,张某某便驾车离去,车辆行驶没多久就向路边无人的地方撞了过去,并将路边的一根指示标志牌撞坏。”   事后经鉴定,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06.85mg/100mL。经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评估,事故车辆直接物质损失共计37102元,被张某某撞坏的指示标志牌则价值8192.7元。最终,张某某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杨浦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其实,在犯罪学理论中,有一种“挫折—攻击理论”,该理论由美国心理学家索尔·罗森茨韦克于20世纪30年代率先提出。其基本观点是,挫折容易引起攻击欲望和攻击行为,从而导致大量犯罪,特别是暴力性犯罪行为的产生。所谓挫折,指的是当个体进行有目的活动而遭到障碍或干扰,致使其动机不能获得满足时的情绪状态。
  罗森茨韦克认为,人在遭受挫折的情况下会有三种不同的反应:首先是外罚性反应。在这种情况下,个人将挫折的原因归于外界,将激怒情绪和攻击行为指向外界,对外部的人或物实施语言或身体的攻击。其次是内罚性反应。这种情形下,个人会从自己身上寻找受挫的原因,并将愤怒情绪向自己发泄,对自己进行谴责、虐待。这种反应往往会导致个人产生不同程度的内疚感,使其受到良心的谴责,在极端的情况下,个人会产生抑郁状态,甚至自杀。最后一种为无罚反应。即个人受到挫折之后,没有惩罚性反应,将挫折局限于最低限度或者完全忽略它。
  显然,在这起案件中,张某某就属于内罚性反应的典型表现:觉得自己无法很好地处理与前任、现任之间的感情,是自己对不起这两名女子,再加上酒精的作用以及金女士言语上的刺激才做出了如此荒唐、冲动之举。事后,当张某某真正冷静下来之后曾对办案人员表示,当时是喝了酒之后一时冲动才做出这种事。
  无独有偶。杨浦区检察院去年还曾办理过另一起由被告人自杀所引起的危害公共安全案件。2018年4月,李某某和前妻王女士办理了离婚手续。然而,离婚后的李某某却不甘心将此前夫妻俩共同居住的位于本市世界路的房子“拱手让出”,并且始终没有搬离。为此,两人还发生过多次争吵。“据李某某的前妻回忆,李某某曾经多次表示,宁愿把家中所有的家具都毁了也不愿意留给她。”本案的承办检察官介绍道,4月15日那晚,李某某还用老虎钳、剪刀等工具在家中破坏家具,还因此与自己的儿子发生了冲突。次日,李某某再次与王女士因为搬家的事情发生了激烈的争执,争执中,李某某甚至还动手将后者推倒在地。忍无可忍的王女士便收拾行李离开了这个家。
  独自一人留在家中的李某某想到了妻子与自己离婚,儿子对自己的态度又不好,甚至连这套房产也被法院判给了王女士所有。一时间,他觉得自己失去了活在这个世界上的意义,便想到了自杀。“李某某走进厨房打算将煤气管道剪断,然后吸煤气自杀。”几番尝试之后,李某某将煤气管道剪坏。“没多久,他就觉得自己头很晕,于是便回到自己的卧室等待死亡的降临。”
  不过事与愿违。17日拂晓,李某某迷迷糊糊从梦中醒来。“感觉口渴的他就想去厨房烧壶水喝。只是他忘记了前一晚自己已经将煤气管道剪坏,厨房内的可燃气体浓度已经很高。”当李某某打开开关的那一刻,房间里发生了剧烈的爆炸。“他自己的双手被炸伤,楼上楼下的住户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甚至停靠在楼下的车辆的玻璃也被震碎了。”
  事后,李某某的邻居们联系检察机关并提交书面申请要求对房屋进行检测,甚至还有居民表示此次事件发生后,晚上会担心再有什么意外而睡不着觉。杨浦区检察院在与公安充分沟通后,委托同济大学进行了房屋检测,检测结果显示,房屋并没有因为此次爆炸而受到实质性损伤。因此,李某某的行为也很幸运的没有造成十分严重的后果。“尽管李某某本质上是想要自杀,但是他的行为已经危及公共安全,危及他人的人身安全。我国刑法第114条、115条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了规定,即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则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鉴于李某某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的后果,因此可以适用刑法第114条”。
  活下去,人生才会有希望
  其实,自杀是一种多种因素综合的行为,如同迪尔凯姆在《自杀论》中阐述的那样,自杀总是一个人宁可死而不愿活的行为,但是引起这种行为的原因的性质并不总是相同。只是有一点是不可否认的,即所有的轻生者都有不同程度地对自己存在的价值和意义持有疑问或否定的态度。换句话说,在自我认同方面出现了障碍。
  这似乎为人为何要自杀提供了理论支持。但问题在于,自杀真的能解决一切问题吗?我认为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值得注意的是,不论是研究显示,还是通过此次采访发现,许多有过自杀经历或者产生过自杀念头的人,事后怎么也想不明白当时为何会有那样的想法和行为,那么这是否意味着,自杀其实可以预防或者避免?有学者曾经指出,在其遇到的临床案例中,许多认为自己的人生遭遇价值和存在危机,并因此感到沮丧而想要轻生。但是在这些案例中,很多人或因为药物作用,或因为时过境迁,原本存在的危机感以及自我否定的想法会慢慢消失,从而逃离出想要轻生的念头。所以,对于轻生者而言,哪怕再困难,再多坚持一下,就可能意味着希望的出现。活下去,人生才会有其他可能。
  另一方面,除了對个体予以鼓励和支持以外,从整个社会而言,我们可以做的还有更多。有人曾经呼吁,“能公开讨论自杀,是预防自杀的第一步”,这显然是一个可以参考的理论。长久以来,我们习惯于把自杀看成是社会病理学的一种现象,可能还会有人一谈起自杀就认为是脆弱的、无能的,这样的观点是何其错误,甚至是带有歧视意味的。我们不妨以犯罪行为为参照对象。可以肯定的是,不论何时何地,犯罪行为和现象都是必然存在的,这反映的是人性中不可避免的不完善。然而,必然的不完善不是弊病,否则就应该到处都是弊病。同样的理论也可以应用于自杀。尽管没有充分的材料证明,但是我们依然可以断言,自杀存在于任何历史阶段,存在于任何一个国家和民族。存在即合理,以正确的眼光看待自杀这一行为,将其列入正常的社会学现象或许才是我们应当采取的态度,也是整个社会鼓励轻生者继续活下去的第一步。
  (文中相关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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