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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经济下消费者的得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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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互联网不仅是技术平台、也是多元化的商业平台和系统性的管理平台。随着互联网与社会经济发展的深度融合,其网络规模、用户规模迅速扩大,互联网的媒体价值和经济价值受到普遍重视。在这种情况下,人们既需要不断深化互联网的应用,也需要转变观念,调整思维方式,学会互联网思维。本文首先以消费者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解读入手,进而分析消费者权利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最后提出经济法视阈下消费者权利保护的完善路径。
  【关键词】互联网思维;消费者权力;维权
  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脉络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高速发展以及相关业务和服务能力的提高,金融这项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的服务,其业务提供者已经从传统单一的由银行进行提供向着当前的多元化方向进行快速变革。针对互联网金融在发展中不断创新,在对其进行监管的过程中需要给予一定的宽松条件,从而有效促进其能够真正走上快车道。从产业层面进行剖析,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便是将互联网进行有效的应用,从而形成金融行业互联网化的快速转变,使得互联网与金融能够实现有效融合。同时,从金融创新角度进行分析,互联网金融仍然没有超出金融的范畴,互联网金融属于金融行业中的新形式,这种服务方式上的变革能够将互联网技术以及大数据技术进行充分利用,实现对信用等级进行积极的甄别,并且还能够使得交易的成本出现大幅度降低,并对信息不对称等问题进行了缓解。
  二、消费者权益的正确认识
  消费者权利这一概念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美国的消费者权利法案,在我国正式出现在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中则是在1994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面。所谓消费者权利,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过程中所享有的法律所赋予的基本权利,即消费者所享有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消费者在其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进行维权所依据的重要法律,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立法目的,通过法律条文的方式明确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争议的解决及法律责任等重要内容。
  (一)基于迪士尼乐园的案例分析
  中新社上海8月13日電(许婧、张冬俊、周卓傲)虽然明确回应称规定禁止游客携带食物入园与中国大部分主题乐园以及迪士尼在亚洲其他目的地一致,但上海迪士尼乐园仍因“禁止自带饮食成被告”登上微博热搜榜,迪士尼是否侵犯消费者权益再度引发热议。2019年1月30日,华东政法大学大三学生小王携带零食进入上海迪士尼乐园时,被园方工作人员要求开包检查并加以阻拦。小王认为园方的规定不合理,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同年3月,小王与三位同学一起向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请了诉讼。目前法院审理还在进行中。事件一经网络发酵,随即遭致广泛质疑:迪士尼是否有“禁带饮食”“翻包检查”的权力?园区内售卖高价餐饮是否合理?对此,有网友认为迪士尼工作人员人为翻包行为很过分,侵犯了游客的隐私权。
  (二)消费者权益被侵犯存在的主要问题
  时至今日,在《电子商务法》施行,《反垄断法》修改的背景下,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新问题,仍旧未得到有效的回应和解决,缺乏实质性、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去解决经济飞速发展衍生出的新型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如:在游戏中玩家购买虚拟货币时遭遇到欺诈行为如何定性?通过互联网的拍卖行为是否可以适用《拍卖法》?诸如此类的问题尚且还有许多,大多数为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的民商事行为。此外,从司法实践角度进行分析不难发现,当消费者维权时,往往由于现行诉讼制度、司法程序过于复杂效率低下而导致对维权信心不足最终放弃维权。伴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相应的其购买力和支付能力也极大的提升。在电子商务飞速发展的背景下,大多数消费者往往在购买商品之前,对要购买的商品缺乏明确的目标,甚至是没有了解,往往在市场购买商品的过程中,会被销售人员误导从而失去了判断意识,购买了假冒伪劣产品或者是产品信息不对称的商品,为商品的后续服务维权带来了一定的困难。由于我国人口众多,但是却很少有权益受损的消费者通过法律的渠道进行维权并获得应有的赔偿。通过研究不难发现,在我国,大多数消费者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了解不多,对如何维权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缺乏认知,缺少强烈的权利保护意识。加之传统的“不打官司”思想的影响,导致大多数消费者在协商过程中获得赔偿后选择息事宁人,殊不知帮助不法商家躲过了法律的制裁。
  (三)消费者权力保护完善的途径
  伴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新兴交易渠道的不断兴起,我国现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经不足以解决我国庞大的经济市场中不断涌现的各类问题,因此,亟待通过法律手段来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保护消费者权利保护的众多方式方法之中,法律是最有效且最容易被消费者和销售者双方接受的方式。因此,要想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建立不断完善现有的法律体系,改变仅仅依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支撑的局面,要充分吸收《电子商务法》中的法律条文,结合《反垄断法》修订的契机,结合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建立起系统科学的消费者权利保护法律体系。要在完备的法律基础之上,结合电子商务等新型产品的特点,在法律法规中明确销售者及消费者的权利义务,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制定合理的赔偿制度,设立严格的追责程序,规范相关部门合理合法行使职权。要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救济方面的宣传力度,创新宣传方式,使广大消费者群体知法懂法,以此推动学法用法。要尝试建立系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援助服务中心,降低消费者维权的法律成本,方便权利遭受到侵犯的消费者及时维权。在立法中要提高不法商家的违法成本,加大惩处力度,不但要在物质上予以补偿赔偿,更应当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参考文献:
  [1]董瑞玲.消费者权利的经济法保护研究[J].法制博览.2019,(3):167-168。.
  [2]刘盛德.消费者权利的经济法保护研究[J].职工法律天地.2016,(16):130.
  [3]李露.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利的民法保护研究[D].兰州大学,2016.
  [4]鲁元珍.“互联网+”:给文化产业带来什么[N].光明日报,20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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