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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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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随着现阶段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以土地改革制度为基础的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已经转变成了我国现阶段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针。本文主要对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基本流程展开研究,分析影响我国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因素,并提出了相关建议,以促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完善。
  关键词: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农村集体经济
  中图分类号:F321.1                              文献标识码:  A                    DOI编号:   10.14025/j.cnki.jlny.2019.24.032
  1 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基本流程
  1.1 清产核资,登记造册
   农村集体资源包括资源型资产(土地、林地等)、公益性资产(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经营性资产(机器厂房、货币现金等资本)。将产权改革集中在第三块,即把经营性资产清产核算,把债权债务搞清楚,这是集体产权改革的基础。清产核资以后就是登记造册,建立台账,规范管理所有权在村里使用权在其他组织或个人的处理方式(有合同的没有合同的,合同已到期的合同未到期的)。
  1.2 界定成员权
   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一个前置条件,即谁属于这个集体,谁不属于这个集体。这个环节相对比较复杂,成员权决定着能否享受成员权资格。真正界定起来会比较麻烦。农村户籍被取消,则必然导致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消,把户口的注销作为成员资格丧失法定的单一事由。
  1.3 设置股权,量化资产
   前两个环节将资产核算清楚,成员资格界定好之后,第三个环节来进行量化。绝大多数情况下量化时设置集体股,获得利润之后,先提取公积金,再分红。对于个人股,大多数地区按人头设,少数地方设置劳动年龄股、工龄股、劳动贡献股等。在量化方法上,基本按人头量化。但量化的是份额,不是绝对数。份额作为集体经济分红的依据,绝对数则在某种意义上为股权流转提供可能。在股权管理上,动态管理。
  1.4 建章立制,建立新的产权集体
   通常叫股份合作社或者经济合作社,而且是建在过去大队层级上。少的地方直接建立有限责任公司,登记为企业法人,且建立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聘请职业经理。这样就形成了一个资产的权利制衡机制。
  2 农村产权制度中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
  2.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治作用
   不管是針对农村集体组织,还是针对农村集体经济体系,都拥有自治模式。前者主要是以村民居委会为基础,后者则是以社员大会为基础。这两者都属于自治组织,并且能够针对群体内部的各项事务,根据法律制度来行使相应的权益,这项制度已经被纳入到我国立法当中。《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明确阐述了村民委员会所处的地位与法律性质,根本目的并不指向成员自身,主要是以团体所形成的经济利益为核心。所以,村民委员会通常会实施自治,这样能够有效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的立法精神。
  2.2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存在非常明显的身份性质,它可以依据法定事件而取得或依据合法行为而取得。因此,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还需要坚持两项原则:第一,以此组织为生活环境的原则;第二,针对该组织形成自身义务联系。
  成员资格的获取通常包含了申请获取、法律获取以及初始获取这三种类型:申请获取通常情况下,指的是复合标准法律制度,通过申请人提交申请书,根据民主议事程序而实现;法律获取通常指的是父母一方或者全部都是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相关成员,由于合法婚姻等作用,把户口迁到了集体经济的区域内,由于国家建设以及相关制度的作用,户口迁入的相关人员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为常住户口的人认定为具有资格;初始获取通常是让原始农业生产大队进行改造处理,从而产生复合社区性质的经济组织,同时户口也属于该集体组织当中的成员,也能够获取资格。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格取消原则,主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成员由于去世而取消资格,通常包含了宣告性死亡等;由于集体经济组织解散而取消。因为现阶段我国正在实施农村土地征收政策,因此,造成一部分农民搬迁,导致集体经济组织缺乏成立条件,成员资格被迫取消;由于抚养以及婚姻等原因而取消资格。通常会因为收养、出嫁等而将自身户口迁出集体经济当中,同时还会将迁入区域作为生活保障地区,这时候原成员都会取消掉集体经济组织资格。
  3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是农村集体经济本质上是合作组织,决策上是一人一票,而非一股一票,分配上劳动成果由成员共同分享。另外,股权落到户以后,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不能对外流转。这两个特性也决定了集体经济在市场中不能冒太大风险,要审慎制定经营方针。
   二是法人地位问题,目前为止这个问题还解决不了,《民法总则》的第二条明确符合条件的可以登记为法人,但条件具体是什么,未予明确,这对于改制的集体经济更是一大问题。
   三是改革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推进。改革要分轻重缓急,有条件必须改,有必须改的地方早点改。至于要不要改,怎么改,先请相关专家指导,还要多听农民的意见。
  参考文献
   [1]罗海平.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目标——私有化[J].农业经济问题,1988(11):30-31.
   [2]张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与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J].农村经济,2014(11):3-6.
   [3]张晓雯.成都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实践与启示[J].农村经济,2010(11):7-9.
   作者简介:金泉,大专学历,经济师,研究方向:农村集体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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