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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混合征收模式下纳税服务问题研究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董佩佩

  
  [摘要]混合税制模式下的个人所得税法,综合考虑家庭整体的承受能力,逐渐发挥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此次征收模式的转变,对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来说都是一个挑战。纳税服务水平的提高,对于新政策的有效实施起着重要作用。通过对当前形势下纳税服务问题进行分析,借鉴国外纳税服务方面的经验,提出三方面的建议。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混合税制;纳税服务
  [DOI]1013939/jcnkizgsc202008142
  国地税合并为个人所得税源泉扣缴和汇算清缴提供便利,特朗普税改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紧迫性,改革主要向更加合理的混合税制模式转变,并增加教育、医疗、住房等6项与民生相关支出税前扣除,增加反避税规定等。与企业所得税相比,均实行预缴和汇算清缴结合的方式,不同的是,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是基数更大的自然人,且不像企业实体易于监控,通常收入隐蔽性强。长期以来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使得纳税人自主纳税意识和能力较弱,个人所得税纳税遵从度不高。
  1此次个人所得税改革纳税服务方面的努力
  11引入纳税人识别号制度
  个人所得税法赋予自然人纳税识别号,且纳税识别号必须唯一,可以是中国公民身份证号或者由税务机关提供的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的各类经济行为等信息都将被记录,归集纳税人各类涉税信息,披露隐性涉税信息,逐步实现信息化管理,是个人所得税涉税信息交叉稽核的重要依据。
  12简化办税手续
  个人所得税改革后个人汇算清缴人数增加,同时需要个人收集保管的涉税资料较多,申报较为复杂,本着方便纳税人的原则,降低税收成本,实施了配套的简化办税手续的措施。专项附加扣除以纳税人申报为主,且申报及汇算清缴时不用提供发票证明,税务机关根据有关第三方提供的信息以及纳税人申报信息进行比对,并予以确认。个人所得税不再使用《税收完税证明》,而是采用更加方便的《纳税记录》,更加具有可操作性和便利性。
  13朝着社会协作治税方向发展
  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涉及纳税人信息范围较广,如家庭、财产、教育、医疗等方面的信息,通常这些信息较难获取,隐秘性较强,且信息分散在工商等政府部门以及银行等市场主体手中,仅凭税务机关无法掌握全面的扣除信息进行税务核查,需要相关部门的配合,以更好地落实新税收政策。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与个人所得税申报相关的政府及金融机构等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的涉税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办税。
  2当前个人所得税纳税服务方面存在问题
  21纳税人权益保护仍需完善
  我国法制化进程较慢,当前涉及纳税人信息保密的规定主要是《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且难以在实际操作中有效实施。在新的税制和征收模式下,纳税人涉税信息增多,且随着申报纳税途径的增多,如个人所得税App、电子税务局等,纳税人海量信息被暴露的风险增多,急需完善权益保护相关法律。
  22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机制缺位
  当前我国自然人信用管理机制构建处于起步阶段。自然人信用管理体制与纳税人生活更加接近,将纳税信用纳入个人社会信用进行考核,引导纳税人诚信纳税。在纳税信用方面,发改办财金规〔2019〕860号通知中指出个人所得税申报实施承诺制,对相关纳税信用记录进行建立健全。
  23社会协同有待进一步完善
  自然人税收征管涉及信息广泛,急需社会协同。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引入了社会协同的税收管理理念,加强与公安、银行等相关部门的配合。随着互联网行业的发展,大型的互联网公司如阿里巴巴等,也存储着个人信息,应加以利用。同时中介组织在提高纳税服务質量方面也应发挥作用。
  3发达国家相关政策借鉴
  31权益保护方面
  美国、英国等欧美国家以及韩国、日本等亚洲国家的纳税人权益保护立法可以看出,首先均在基本法中强调纳税人权利保护。其次,纳税人权利保护相关立法体系更加完整和专门化。最后,各国还出现专门立法来保护纳税人权益,如美国的《纳税人权利保护法案》、韩国的《纳税人权利保护宪章》等。
  32在信用管理方面
  发达国家严密的现金交易制度为个人所得税征管提供有力保障。如美国纳税识别号为唯一的社会安全号,且具备完善的现金管理制度,仅在全社会允许小额交易使用,超过额度的现金交易必须填写现金交易报告表提交给美国税务局。与金融机构合作,基本掌握纳税人的大部分经济活动。
  33社会协同方面
  部门协作。各国均尝试利用社会协作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实践。美国的税收信息化程度较高,发挥金融机构在个人所得税征管中的重要作用。在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其他个人和机构之间搭建桥梁,实现信息的及时传递。
  培育专业税务中介。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均通过大力发展社会中介机构,实现纳税服务市场化,提升纳税服务质量。日本的税务代理制度已实现社会化和专业化。税理士为纳税人提供专业服务,一是帮助纳税人更加有效地办理税收缴纳,二是在纳税人遇到权益受损时帮助纳税人维权。
  4我国纳税服务水平提升建议
  41建立纳税人权益保护法律体系
  建立以宪法为依托,更加完善的《税收征管法》和其他专门法律的立法体系。首先,应在基本法中明确纳税人拥有与纳税义务相对应的权利,使得《税收征管法》和其他税收专门法律有宪法根源。其次,当前我国《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纳税人权利,存在立法层级不高、规定不全面等问题,缺乏可操纵性,应在税收征管法中完善纳税人权利的范围和内容。最后,应循序渐进地制定纳税人权利保护专门立法,使其与《税收征管法》配套,更好地保护纳税人权利。
  42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体系完善   当前我国纳税拟实施承诺制,自然人对自己申报信息进行承诺,并将履行结果记入个人信用记录。这种方法应当与税务机关监督机制配合,以更好地发挥作用。纳税人信息被纳入个人税号,应同时采取更严格的现金管理制度和个人财产登记制度,以实现税收信息的透明和集中管理。
  一是完善立法。对于现金管理立法应在立法中对自然人使用现金的额度、范围以及使用超额度现金实行税务机关备案等做出规定;对于财产登记,应在完善相关法律如物权法时,明确财产的全面登记。二是加强社会和第三方监督。现金管理中主要是银行的监督,对于违规使用现金的情况有检举的义务,从而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现金使用规范;对于财产上报,自然人和相关机构均需上报财产信息,将两者信息进行比对,以实现双向监督。
  43完善社会协作机制
  一是构建税收信息通道。在税务机关以及银行、社会机构尤其是大型互联网公司之间,构建信息共享通道,实现个人信息的连接,快速收集到全面的纳税信息,使个人所得税征收效率提高。二是培育专业的税务中介机构。政府部门应加强完善相关税务代理行业的制度规范以及對行业协会自律管理的引导。通过约束和激励制度,使得自然人税务服务业务更具市场规模,提升纳税的满意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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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董佩佩,女,汉族,河南洛阳人,河北经贸大学税务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税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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