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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参与城乡养老服务的现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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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一直以来,我国都是以传统的居家养老模式为主,除此之外的各种养老模式都没有成为养老的主流方式。但是伴随着人口老龄化的速度加快,我国即将迎来老年人口高潮,传统的居家养老模式受到了严峻的挑战。社会组织作为政府之外的重要社会力量,近年来在养老领域逐步发展成长,成为政府和家庭养老外的重要辅助力量,且有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社会组合参与养老毕竟是新兴事物,目前还存在诸多问题和困境,值得深入探究,以期推动社会组织更有效地参与养老事业发展。
  关键词:社会组织;城乡养老服务;老龄化
  中图分类号:C913.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0)03-0041-02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家具,传统的居家养老面临严重的挑战,合理且必要的补充,社会组织参与养老服务随之出现,成为政府和家庭之外的重要补充。
  一、社会组织参与城乡养老服务的相关理论
  1.福利多元主义。福利多元主义是指福利的规则、筹资和提供由不同的部门共同负责、共同完成,而不是由政府自身大包大揽。福利多元主义认为,社会服务来源应当多元化,这既不全是政府的事情,也不能完全指望社会去做。该理论认为,社会福利和服务的供给应当是政府和社会各方共同完成的,福利产品的供应可以来自四方面,即国家、家庭、商营部门和志愿机构,而且来源越多越好。福利多元主义的核心就是从政府包揽社会福利供给的局面转变为国家社会家庭市场等诸多参与者共同参与的良好局面。
  2.第三方管理理论。“第三方管理理论”往往被人和“政府失灵理论”“市场失灵理论”这两个理论一道提及,它认为政府并不是公共服务的唯一供给者,应当是由政府和社会组织共同完成。该理论还倡导社会组织也可以分担乃至负责一部分社会福利的供给,政府通过公开透明的方式将社会服务的工作委托给高效率的社会组织,保障公共服务的效率和质量。在第三方管理理论模式中,政府从亲自提供服务转变为规则制定者和监督员的角色,同社会组织一起提高了社会福利供给的效率和质量。
  二、社会组织参与养老服务的价值意义
  现有的社会养老模式随着社会发展,逐渐趋于弱势,应积极推动社会组织这种新兴力量参与养老服務,以减轻传统养老模式的负担和压力。在养老服务改革转型的过程中,政府应该转变原有的功能和角色定位,从原来单一的基本保障型服务供给者,转变为养老服务购买者、规则和标准制定者,以及服务质量效果监督者的角色。政府逐步成为社会组织和家庭个人之间的桥梁纽带的作用,促进社会组织高效高质量地为老年人口提供养老服务,保障老年人晚年的幸福生活。
  社会组织具有政府所不具备的灵活性和高效率,正是这些特性,使得社会组织能够避免政府养老服务供给的诸多弊端,发挥社会组织特有的功能为老年人提供多样化定制化的养老服务,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灵活性和创新性,紧随社会发展,提供养老服务。
  三、社会组织参与城乡养老服务的现状
  社会组织作为政府家庭之外的新兴养老服务供给主体,参与养老服务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政府购买。政府根据现实需求制定养老服务内容以及具体的服务要求,通过公开透明的方式向社会进行招标,选出符合政府规定的有资质的社会组织进行特定的养老服务项目供给。二是政府委托承包。政府将特定的区域养老服务工作整体委托给符合资质的社会组织进行管理,政府负责这一期间的养老服务质量的把控,以及委托期间的养老服务质量的评估和事后管理。三是社会组织自己成立相关的养老服务机构。通过组织成立的机构直接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特定的养老服务项目,从而使部分老年人多样化的养老需求得到满足,丰富了整个社会上的养老服务的项目和内容。
  四、社会组织参与城乡养老服务的困境
  1.社会组织管理方式过于烦琐。我国政府处于严谨的管理态度,对社会组织的管理问题上,一直比较严格。每一个社会组织从成立到备案,再到具体活动范围等诸多要素都受到主管部门的严格管理。我国社会组织受到民政部门和社会组织直接主管部门的双重管理,有许多社会组织在备案成立的过程中就因为自身条件不符合主管部门的严格要求而不能成立,这种社会组织自身成立的困难就造成了投身于养老领域的社会组织的数量是有限的。其次,由于养老服务是一个综合性工程,设计的政府管理部门较多,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作存在一定的困难,同时给社会组织参与养老服务造成了一定的困难,使得社会组织无法总是及时地为老年人群提供适当的养老服务。
  2.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社会组织参与养老服务的相关法律法规出台的数量有限,且现有的规章制度也存在不适应社会发展的内容,以及不同部门之间的法律法规存在矛盾和冲突。有时会出现中央层面的法律法规同地方的法律法规相互矛盾的情况,或者不同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出现矛盾的情况。现有的法律法规仅能大体规范这一领域,而无法清晰地为社会组织参与养老服务提供法律保障和法律规范。因此,想要推动社会组织深度参与今后的养老服务,势必存在法律法规上的阻碍。
  3.政府传统的养老服务思维难以转变。我国现在提出要将政府转变为服务型政府,但是传统管理模式地惯性很大,在短时间内让政府简政放权,转变模式显得难度很大。政府转变管理模式不单单是简政放权,同时也得培养相关领域的社会力量进行管理,放权不代表不管理,而是让有能力进行管理的社会组织参与到相关领域的管理中来,政府从直接管理者的角色转变为规则制定者和监督者的角色。但是现阶段,我国社会组织发展不完善不健全,有能力承接的社会组织数量较少,而且由于社会组织参与养老服务的相关协调机制尚在磨合阶段,政府和社会组织的养老服务协作难免会有不够同步的地方,从而给养老服务供给工作带来低效率甚至摩擦。
  4.社会组织自身能力建设不足。社会组织在我国发展较迟,速度较慢,因此许多社会组织自身建设就存在很大问题。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缺乏高素质专业性人员。以社会组织从事养老服务为例,社会组织中具有相关养老服务资质和技能的人数极低,与他们承担的养老工作不相符。这一现象十分普遍,造成这一局面的原因有从业人员工资待遇低、工作的社会认可度低、从业人员门槛低和没有成熟专业的志愿者队伍等诸多因素。二是资金不足。资金是保障社会组织发展的最重要的物质基础,但现实情况却是,绝大多数社会组织都存在资金不足的情况。社会组织资金主要来自于政府拨款、社会募捐和项目收费,但是这些资金来源都不足以支持社会组织高水平发展,资金依然是制约社会组织发展的最重要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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