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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官学员常见法律问题之如何理解法治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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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作为“兵头将尾”,士官队伍普遍存在人员构成复杂、思想认识差异大等特点,而且由于士兵入伍前普遍缺乏系统的普法教育,入伍后法律教育形式单一、缺乏实用性、流于形式等原因,士官学员的整体法治素养偏低,加强士官学员法治思维的培育成了普法宣传、提高法治素养,进而提高整个部队法治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的重中之重。
  【关键词】士官学员 法治思维
   所谓法治思维,就是以合法性为出发点,以法治价值和法制精神为导向,运用法律原则、法律规则、法律方法思考和处理问题的思维模式。
  其实,法治思维离我们的生活并不远,举个例子来说,假设我们开车出门,被后面的车追尾了,你会选择争吵、私了还是报警呢?如果选择报警,觉得由警察来处理交通事故更加公平、心里更加踏实的话,这种选择,就是法治思维导向的结果。具有“法治思维”,就是在我们面对问题的多种解决方式时,首先考虑的是哪一种方式更符合法律规定、法治精神。处理交通事故是交警的职责,由他来处理更公正权威,所以选择报警而非私了,就是我们的法治思维在起作用。
  理解法治思维的内涵重在把握法治思维以下五个特征:
  第一,法治思维是规范性思维。规范性思维,也可称为规则思维,法治是规则之治,在有规则之后,尊重规则,成为第一要务。法治思维尊重规则,特别强调人们要坚守,合法性为谋划处事的底线,以是否合法作为出发点来思考问题,进行合法与非法的预判。现在,代驾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已经很普遍了,以前不少人喝了酒照样开车,今天,人们要么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要么喝酒后找代驾。这个变化,正是人们服从规则权威的体现。马克思说过,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这也说明,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才是法治思维。
  第二,法治思维是正当性思维。这是因为法治思维,是以法治价值和法治精神为指导的思维,蕴含着公正、平等、民主、人权保障、权力制约等法治理念,讲究思维的正当性。以权利保障为例,具有法治思维,行为人就会具有私权神圣的意识,就能对私权利提供保护。比如,党政官员在处理涉及公民利益的事物时,必须从公民权利的角度出发,考虑相关处理是否会牵涉或影响到他们的某种权利,执法者具有法治思维,就能多从公民权利角度考虑,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再比如,2015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明确禁止,让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穿着囚服等具有监管机构标志的服装出庭受审。作为一个犯罪嫌疑人,并不是已经确定为罪犯,因此不能给他以符号,标注有罪的标签,只有经过庭审、辩论后才能确定他是否构成犯罪,禁止穿囚服受审,标志着我国司法保护人权制度的进步,是对被告人权利的尊重,鲜明体现了对保障人权的法治精神的遵循。
  第三,法治思维是程序思维。法律程序是人们进行法律行为,必须遵循的、法定的,时间或空间上的步骤和形式,是实现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合法方式及必要条件。法治思维重视程序,强调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办案,一方面可以防止权力恣意,起到维护公民权利的作用;另一方面,可以防止公众猜疑,起到维护政府公信力的作用。生活中我们经常见到司机违章被交警拦下,交警对司机行礼后出示证件,没一会儿违章就处理完毕,那么,交警行礼出示证件等行为就体现了按程序执法。交警是按执法流程办案,依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利,有助于增强法律实施的可接受性,使处理结果更具有公信力和权威性。关于这一点,还有一个有趣的现象,正义女神的眼睛是被布蒙上的。这体现了一句格言,程序是维护正义的蒙眼布。即使是正义女神,她面临的情感因素也太多,难免不被情感所左右,只有蒙上双眼,才能做到真正的公正,这在法治思维上就体现为强调程序正义。
  第四,法治思维是逻辑思维。作为一种逻辑思维,法治思维强调的是,按照法律逻辑思考、分析和解决各种问题,是将法治理念、法律知识、法律规定付诸实施的认识过程。在此过程之中,法治思维既表现为一种理性的思维,以合法性为判断的起点,以公平正义为判断的重点,追求缜密的逻辑;而且也体现出一种逻辑推理的方式,以逻辑分析、判断和推理作为其内在的逻辑构成和表现。人们常说的法不容情,就体现了法治思维是逻辑思维这一特征。法治思维是以事实和规则的认定为中心的思维活动,首先应服从规则及其逻辑。强调按法律逻辑思考、分析和解决问题,所以不应受到大众化情感因素的左右。
  第五,法治思维是科学思维。科学精神,就是实事求是的精神,在法律领域,就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精神。法治思维作为一种科学思维,一是表现在对待事实和证据的态度上,执法司法过程中的所谓以事实为依据,其实是指以证据为根据,用法律去评价一个人,需要依证据作出事实判断。如果有证据可以证明,就构成一个法律事实,如果证据是非法取得的或者证据灭失了,那只能放弃对事实的认定,这种对待事实及证据的态度是法治思维的有机组成部分,体现了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比如购物要保存好发票、借款要写借条等,都是保护好证据,是法治思维的一种表现。
  把握法治思維的内涵还需要将其与它相对应的人治思维作出明确区分,关键在于要对人治思维是不是完全排斥法律这一问题作出回答,而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要先了解什么是人治思维。人治思维,是指以信奉个人权威为核心,形成的思想观念和思维方式。人治思维崇尚贤人政治,把公共事务管理的良善与否,寄托于个别贤人,遇贤则良,遇不贤则废,结果只能是人存政举、人亡政息,不可能有持续的良善之治。
  由此可见,法治思维与人治思维的分水岭,不在于有没有法律,或者法律的多寡与好坏,而在于最高的权威究竟是法律还是个人。法治思维以法律为最高权威,倡导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个人,无论贫富贵贱,都没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人治思维则奉个人的意志为最高权威,认为权力决定一切。人治思维并非一点法律都不要,但他认为,法律可有可无,法律只能作为办事的参考,当个人的意愿、判断和利益与法律冲突时,不是法大于权,而是权大于法。
  正因为法治思维与人治思维存在最根本的冲突,两种思维方式难以融合,所以,法治思维是对人治思维的革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反对人治思维。树立法治思维也是士官学员素质提高的重要标志,所以士官学员应注重培养法治思维,在日常生活中尊重法律、维护法律,学会依法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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