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访客   登录/注册

德国竞争法的演变原因简析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李亚楠,巴 一

  [摘 要]文章对不同时期德国竞争法的特点进行了梳理,并简要分析了导致这些变化的主要原因。
  [关键词]德国;竞争法;卡特尔
  [中图分类号]DF4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0)44-0153-01
  
  19世纪后期,德国早期建立的竞争法实际是“卡特尔”法。人们起先认为卡特尔是自由市场经济发展的完善表现。因为虽然自由竞争被理解为经济增长和活跃的发动机,但由经济繁荣到萧条的经济周期也总是相伴而行,挥之不去。既然自由竞争带来了经济的不稳定性,这就需要对其控制、管理和组织。在应对经济危机时,企业开始通过协议来分配生产和销售份额。这种联合推动了资本的集中以及重工业的整合。金融机构也乐见其成,因为这样的强强联合好过自相残杀,更利于保护他们的投资。政府这时也没有出面反对这种联合,因为政治领袖们看到整合后的工商业比大量分散的商业机构更容易被监管。在理论界,德国的学者们虽然承认限制竞争会对消费者造成损害,但他们更关注的是卡特尔对于生产者的影响。他们认为卡特尔可以抑制经济周期、生产过剩,防止浪费和过度投资。除非卡特尔的建立是被用来垄断和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否则法律不会阻止卡特尔,法律只是用来控制滥用行为。司法确立的这项原则此后在德国和欧洲沿用了一个世纪。在这种环境下,德国的产业合作和控制随处可见。
  到了19世纪末,卡特尔不断庞大,数量逐渐增多,德国成为卡特尔的王国。工商业的领袖们不必再为应对经济危机发愁了,他们成为了这个国家政治经济的主导者。不过随着人们对卡特尔损害消费者现象的不断关注,1908年政府建立了用来收集卡特尔信息的机构。但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因为卡特尔在军队中积极作用,政府开始转而鼓励其发展。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魏玛政府在民众的强烈呼吁下推出了欧洲第一部专门保护竞争的立法――《防止经济权力滥用条例》。该条例沿用第一次世界大战前的理念,并不否定卡特尔,只是纠正滥用行为和迫使企业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以缓和民众的不满情绪。该条例规制卡特尔的方法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直接呼吁维护公共利益,另一种是具体的针对滥用行为进行抵制。但执行惩罚措施的是政府部门,该部门倾向于通过非正式的途径对卡特尔进行控制。所以,法院的裁决往往只是针对具体规则适用上的争议进行裁决,实际上很难规制滥用行为。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德国沦为被占领区,过渡性的立法一直持续到1958年。这期间,美国和英国制定的竞争政策更多的是用来拆除德国原有政治经济结构而不是建立真正的竞争规制。这些占领时期的措施被认为不是建立在德国本土经验基础上的,不可以成为德国竞争法的法源。所以当政治日趋稳定后,德国开始酝酿新的竞争法。经过了十年的争论后,《反限制竞争法》终于在1958年出台了。该规则是禁止原则和滥用原则妥协的结果。法律对横向卡特尔予以禁止,而后规定了很多的豁免规定;对纵向的价格卡特尔原则上予以禁止,但对品牌内的限制予以豁免。另外的主要部分内容是对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反限制竞争法》自1958年生效实施以来,先后进行了七次修改。第一次修改是在1965年,只做了一些小的技术性改进。第二次修改是在1973年,这是很重要的一次修改。由于自由竞争的观念受到了更广泛的接受,增加了德国《反限制竞争法》的第三大部分实体内容――对公司并购的监督。同时,增加了对卡特尔中的协同行为的禁止,以及对中小企业卡特尔行为的豁免,禁止了品牌内的纵向价格卡特尔。第三次修改是在1976年,主要是对媒体企业合并作了一些特殊规定。第四次修改是在1982年,对公司并购范畴作了宽泛的规定,规定各种实际控制行为都属于并购,而不仅限于购买股票;增加了对相对市场优势地位滥用行为的规定;废止了关于能源市场的特殊规定,使《反限制竞争法》适用于能源市场。第五次修改是在1989年,对公司并购的范畴作了更宽泛的规定,只要公司的合并影响到竞争,购买另一公司少于25%或20%的股份的行为也属于并购;放宽了对中小企业共同采购的限制;将有的滥用原则改为禁止原则。第六次修改是在1998年,这也是一种重要的修改。增加了德国《反限制竞争法》的第四大部分实体内容――公共采购招标投标的监管;根据欧盟法对纵向卡特尔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增加了对低于成本销售行为的禁止规定;规定公司并购必须事先申请,此前有的公司合并后才申请;取消了对银行、保险等行业的除外规定,同样适用《反限制竞争法》。前六次修订,德国一直按照自己的逻辑和理念在发展竞争法,并且在很多方面比欧盟竞争法的规定更为严格,比如竞争者之间的合作、垂直关系中的转售价格固定行为和市场势力的滥用等。第七次修改是在2005年,主要目的是为了实现与欧盟竞争法进行协调和对接。参照了欧盟竞争法的规定,在很多方面丢弃了德国特色,这使得德国《反限制竞争法》无论在实体还是在程序上均发生了重大变化,欧洲化特征非常明显。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2/view-38125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