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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新农保基金监管体系的设想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陈淑君 张茜

  摘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是国家为保障农村老年居民的基本生活,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设立的专项基金。社保基金的安全与否事关全体公民的切身利益,因此,社保基金安全问题是全国人民普遍关注的问题。根据当前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完善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的对策。
  关键词:农村 社会养老保险 基金管理
  中图分类号:F840.612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26-0100-02
  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被老百姓称为“养老钱”、“救命钱”,因此,确保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行至关重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是指对筹集和积累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运营的管理以及基金核算和监督等,它贯穿于社会保险动态与静态管理的全过程。近年来,各种社会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持续扩大,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征缴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数量逐年增加,给基金监管带来一定难度。进一步加强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安全管理,切实防范和化解基金管理风险,保障社保基金的安全与完整,是各级社保基金监管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迫切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一、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的现状
  我国的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权主要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秘书处的法规及监管部来行使,主要负责对基金资产、资金运作情况进行监管,负责内部审计,对违纪违规的行为进行调查。2001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社保基金由国家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负责行政管理,赋予了相应的监管权利。财政部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拟定了社保基金管理运作的有关政策,对社保基金的投资运营和托管情况进行了监督。除了法规及监管部外,社保基金的托管人(主要指商业银行)监督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违规行为一并向社保基金理事会进行报告。但是,从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整体的监管水平来看,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制度体系不健全
  目前,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采取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政策扶持的个人账户机制,尽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管理,但在试点阶段,新农保基金集中在县级政府下设的机构管理运营,仍然存在着对制度监管的盲区,还存在着被地方政府挪用的风险。
  (二)缺乏规范化管理
  新农保基金的经办管理体系不健全,信息管理系统开发滞后,缺乏专职农保工作人员。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及运用都不是按照严格的法制化程序执行的,而是根据地方政府的政策来执行,这就造成了基金管理的透明度低,缺乏有效的监督。由于目前全国没有统一的相关工作系统软件,使得新农保基金从收缴、存储、移交到保险金的审核、发放都得使用手工操作,经手人员多,手续庞杂,工作量大,误差率较高。
  (三)保值增值能力较弱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途径主要是银行存款和购买国债,尽管这两种方式安全可靠,无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基金的损失,但这与国民经济的增长率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只有当农民投保的回报率高于银行储蓄的利率时,他们才会积极投入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中去。
  三、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应遵循的原则
  (一)社会保障的公平性原则。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的最终目的是要让农村居民享受与城市居民一样的养老保障。现阶段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拉大,这就要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账户设置上既要保基本,又要调动全体农民参保的积极性。所以用“基础账户”保根本,解决农民养老的最基本的需要。而“机动账户”要体现市场经济原则,其基本精神是“谁缴费,谁受益”,“多缴费,多受益”。
  (二)基于城乡统筹、工业化、城镇化发展趋势的原则。
  这三个特征要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一要缩短城乡养老保险机制的差距;二要反映农民的多类型状态和“多栖”特征。比如“不离乡不离土”和离乡不离土“的纯粹农民、”离乡又离土“的纯粹农民工、”离土不离乡“的农村城市化人以及身份不断变化的”多栖农民“;三要体现城市(工业)对农村(农业)的反哺机制。反哺机制也可以借助”统筹账户“的实施,比如将国有资产拨入”统筹账户“。
  (三)基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自愿向强制性、灵活性相结合的转变趋势。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效应与其规模是成正比的,即参与者越多,社会养老的效应越好。所以,创新农保制度理应对于有能力参保而不愿参保者的非理性行为进行强制性纠正。然而,制度实施要靠物质来支撑,农民收入水平不高是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的障碍,农民收入水平的差异则是执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统一标准的障碍。合理的选择应当是:通过国家财政兜底机制和低层次标准强制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允许多层次缴纳水平的存在以适应个体收入水平的差异,通过账户调整来调节由于个人收入不平衡带来的养老水准的差异。
  四、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的对策
  (一)健全相关制度体系,加强法制化管理
  对新农保基金进行科学运作和管理,可以最大限度的保证参保农民的利益最大化,减轻国家财政负担。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应建立在国家有关法令法规的基础上,其目的是规范基金的管理和运营。因此,我国应尽快推进农村养老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通过立法健全基金监管和审计制度,确保养老基金的安全,以保障参保人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
  (二)设立和完善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机构
  可在已成立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分别设置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等部门,也可考虑在中央和省级设立由劳动、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参加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对各项基金进行专项监督。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监管机构不但要对基金运行的各个环节进行有效监管,还要对国家财政拨入的基金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的运作进行强有力的监控,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体系。
  (三)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社会监督体系
  1.加强社会监督。逐步建立起由政府部门、企业代表、工会组织及其他社会参保人员组成的社会监督体系,通过定期听取有关部门的情况汇报和受理举报、信访案件等,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并及时把检查情况向社会公布。
  2.加强审计监督。各级审计机关应对养老保险基金进行定期审计监督。检查企业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缴费,检查社会养老保险机构对管理费的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是否合法,检查政府及有关部门有无挪用基金的问题。
  3.加强司法监督。各级人民法院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门的审判机构,负责社会养老保险案件的审判工作。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出现的各类问题。
  4.加强行政监督。建立有效的监管规则和监管机构,建立农村社会养老基金在征收、支付、结余和保值增值运用全社会监督制度。在劳动保障部门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同时加快中介机构市场化改革进程,加快培养精算、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和各种风险评级公司等中介机构,强化外部监督机制。中介机构的目的是向各机构和公众提供信息服务,使他们能够获得并准确理解有关基金运营的信息,从而加强对基金监管,减少基金的风险投资,保证基金的增值安全。
  5.加强舆论监督。有关新闻媒介应定期向社会公布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进展,保险基金的征缴、支出、结余与保值增值,社会监督组织的检查和有关举报、信访的调查处理,审计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审判结论等。通过这些情况的公布,提高透明度,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充分体现公开性的特点。
  收稿日期:2011-8-01
  作者简介:陈淑君,女,教授,硕士生导师,从事劳动与社会保障研究;张茜,女,甘肃庆阳人,硕士研究生,从事行政管理研究。
  参考文献:
  [1] 刘瑞莲.加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的必要性和对策分析[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9,(29).
  [2] 陈淑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模式选择[J].商场现代化,2010,(7).
  [3] 汤晓阳.新农保基金的管理和运作问题探讨[J].四川大学学报,2010,(5).
  [4] 姚春辉.我国社保基金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和对策[J].陕西理工学院学报,2009,(5).
  [责任编辑王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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