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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企业所得税法若干思考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崔爱红

  摘要:作为我国直接税的第一大税种,企业所得税在促进企业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方面发挥着重大作用。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并于2008年1月1日与新法同时开始正式施行。首先,对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的背景做了说明,分析了新企业所得税的变化及其对我国的影响,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实施,是中国市场经济体制走上成熟和规范的标志。
  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法;企业;市场经济
  中图分类号:F810.4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14-0050-02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的要求,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根据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的精神,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企业所得税法),同年12月6日,国务院令第512号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并于2008年1月1日与新法同时开始正式施行。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背景
  
  新企业所得税实施以前,我国企业所得税是区分内、外资企业的,分别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按企业性质分别立法,这样对于维护国家权益,吸引外资,促进企业制度改革和经济发展,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特别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内、外资企业两套所得税制度并存的税制模式矛盾日趋突出,例如,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在纳税人认定、税率、应纳税所得额确定、优惠政策等方面的差异,造成内、外资纳税人税负不公,税收宏观调控不力,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的要求,不利于公平竞争,因此改革企业所得税法势在必行。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存在的变化
  
  新企业所得税法相对与原企业所得税法主要有一下几方面的变化:
  (一)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原企业所得税法将纳税义务人按照独立经济核算的标准分为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内资企业,新法采取了国际上通行的法人所得税制,摒弃了以独立核算的三个条件来判定纳税义务人标准的做法,引入了“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概念对纳税人加以区分,居民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而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并分别规定其纳税义务: 即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部分纳税。
  为了防范企业避税,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新税法采用了“登记注册地”和“实际管理机构地”相结合的办法来判断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其中实际管理机构地包括对企业生产经营实施日常管理的地点和作出重要经营决策的地点。
  (二)关于税率的确定
  对于内资企业而言,之前的企业所得税率一般为33%,新企业所得税法基本税率为25%,较以前降低了8个百分点,税率的降低将明显降低其税收负担,提高了内资企业的税后净利,绝大多数内资企业将从中受益。另外新企业所得税法还设置了两档优惠税率,即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征收15%的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征收20%的企业所得税。考虑到国际上尤其是周边国家的税率水平,新所得税法规定的25%的税率,在国际上是适中偏低的水平,有利于提高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三)关于税收优惠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改革:
  1.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扩大对创业等企业的税收优惠以及企业投资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税收优惠。
  2.保留对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
  3.对劳服企业、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直接减免税政策采取替代性优惠政策。
  4.法律设置的经济特区以及已执行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优惠,继续执行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5.取消生产性外资企业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和产品主要出口的外资企业减半征税优惠政策等。
  通过以上改革改变目前税收优惠的设定过多、过乱的局面。对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实行无差别税收优惠待遇,提高公平竞争。并以产业优惠为主,地区优惠和照顾性优惠为辅,减少区域性优惠,缩小地区间税负差距,加大产业优惠力度,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发展。
  (四)关于过渡期的设定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外资企业的税负可能有一定的提高。因此新税法设定了税收优惠过渡期。新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按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的老企业,在新税法实施后3―5年内逐步过渡到新税率;对原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新税法实施后可以按照原税法规定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因为没有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企业,优惠期限从新税法实施年度计算。在经济特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继续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另外,对西部大开发的优惠政策,新税法实施后也要继续执行。
  (五)强化了反避税条款
  新企业所得税法从税务调整一般规则、预约定价安排以及相关程序规定等三个方面规范了转让定价税制。
  1.明确规定独立交易原则是关联企业间转让定价税务调整的基本原则,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如果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人或所得额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
  2.肯定预约定价安排可以作为转让定价调整的重要方法,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主管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3.规定关联企业的协助义务,税务机关在征税、调查取证的过程中,企业有提供相关资料协助调查的义务。如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通过上述制度安排,企业利用关联交易避税的风险和成本明显加大。
  
  三、新企业所得税带来的影响
  
  (一)有利于为企业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现各类企业在同一税收待遇的起跑线上的平等竞争。新税法统一实行25%的税率,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消除了差别待遇,降低了内资企业税收负担,使各类企业享受同等的税收待遇,促进了各类企业公平竞争。同时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实现行政部门、地方利益团体、跨国公司等多方利益的兼顾与平衡,协调不同的甚至相互对立的价值追求和利益主张,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与协调,进而真正实现企业所得税的公平。
  (二)有利于实现生产增长方式的转变和企业的自主创新
  新企业所得税法不仅降低了企业的税率,而且规定了以产业政策为主导的,包括高新技术、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创业投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制开发、技术转让、公共基础设施等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等税收优惠政策,以及提高引进人才的税前列支扣除标准。由此,企业可以增加积累、增强购买力、提高创新能力,从而有利于进一步发挥税收的调控作用,有利于引导我国经济增长方式向集约型转变,推动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三)有利于推动我国税制的现代化建设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展开了以“降低税率、扩大税基、税收中性、严格征管”为主要特征的税制改革。进入新世纪,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各国纷纷推出了新减税计划,从而形成了新一轮的世界性税制改革。因此我国对内、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降低法定税率,调整税收优惠政策,不仅符合“扩大税基,降低税率”的税制改革潮流,而且使我国企业所得税制更为现代化,这对于促进我国税制的总体现代化具有重要的作用,既保持了我国税制的国际竞争力,又增强了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四)有利于推进国际税收协调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国际货物流动、资本流动和人员流动日益频繁和扩大。我国也开始由单方面地引进外资为主,转变为引进外资与鼓励企业海外投资和合作相结合。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统一以后,使我国向简化税制的方向迈出了一大步,有利于我国开展国际税收的协调和合作。
  
  四、结论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是我国税制改革中的一件大事,有利于我国税制改革的进一步发展,新企业所得税法是一部适合我国国内市场经济环境,同时又是一部国际规范接轨的现代税法,对于我国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公平竞争环境等方面都将产生重大的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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