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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民间借贷现状与对策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师晓娜

  提要本文首先从事实和数据中引出农村民间借贷存在的实际情况,主要从外部原因和内部原因两方面做出说明。正是在这两方面原因的作用下,凸现了农村民间借贷在农村经济和金融市场中的地位。尽管如此,它发展过程中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如对农村金融秩序具有一定的冲击性、容易引起债务纠纷、给国家宏观调控带来困难等。因此,提出以社区合作方式发展社区合作金融、制定规范民间借贷的管理办法,让符合条件的民间借贷机构合法化,逐步开放农村金融市场,鼓励有序竞争。
  
  一、我国农村民间借贷现状
  
  据《21世纪经济报道》报报道,2003年6月28日贵州毕节地区小有名气的“借贷主”郑有勇自杀身亡,原因是他放出去的一笔巨款借款者“突然失踪”,而他是放贷资金链中的一个中间人,下线欠他的钱正是他欠别人的钱。这件事再次暴露了资金供给严重失衡的农村金融市场。
  下面是一组数据也可以说明我国失衡的农村金融市场:
  1、据测算,中国农村活动着的民间借贷资金0.8~1.4万亿元。
  2、据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的研究报告,我国农民来自非正规市场的贷款大约为来自正规贷款机构贷款的四倍。
  3、2003年《21世纪经济报道》曾对125户农户进行调查,56.8%的农户表示现在的资金紧张,16.8%的人认为非常紧张,而认为在当地信用社贷款不方便的占调查户数的69.6%,贷过高利贷的64户中,57.81%的农户是因为无法从当地信用社贷到款。
  这些数据说明我国农村民间借贷对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有诸多不利:
  1、对农村金融秩序具有一定的冲击性。民间借贷是一种民间自发的金融行为,不受任何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约束,其经营活动相当随意,加上民间借贷的利率普遍不受约束,大部分都高于同期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有的甚至高出银行利率的几倍。高额的回报率,使得许多资金富足户不愿把资金存入银行,而甘愿冒险借贷出去,这对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的金融业发展是一个不小的冲击,其活动的蔓延不可避免的侵蚀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信贷及资金市场,导致中小金融机构的经营压力增大。
  2、风险大,容易引起债务纠纷。民间借贷的债权人或者是碍于面子,有时不太好意思获取必要的证明手续,缺乏对借款用途的有效监督。而借款人由于急于用钱,不论利率高低以及自己的承受能力,有时不能按时归还资金,从而引发债权债务纠纷。
  3、给国家宏观调控带来困难。由于目前对民间借贷监管机制还不完善,一方面导致部分民间借贷资金演变为高利贷,给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带来不稳定因素;另一方面民间借贷活动在金融机构之外,造成大量资金体外循环,干扰了金融机构业务的正常运转,给国家的货币政策造成冲击。
  
  二、造成农村金融市场失衡的原因
  
  (一)外部环境原因
  1、1996年开始新一轮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由于在农村地区商业性银行的盈利性差,国有商业银行逐渐退出农村市场。在县一级设有分支机构,但很多都实行严格的贷款权限限制。
  2、农业发展银行职能不断调整,已演变成专业从事粮棉收购贷款银行。虽国家已开始放宽其业务范围,但仍相当有限。
  3、农村邮政储蓄一直都是只存不贷的单一金融服务功能,使其在农村金融市场中事实上起着“抽血机”的作用。最近正筹备成立邮政储蓄银行,如以商业性运作方式经营,但其在农村金融市场的作用是否能达到理想效果还有待时间考验。
  4、如此一来,支持农村金融市场的重任就落到农村信用社身上。事实上,农村信用社也确实在农村金融市场中占主体地位。其网点基本覆盖所有农村区域。但是,农村信用社贷款结构同样表现出日趋严重的“非农化”和“城市化”倾向,并且其服务水平有限,网络还不是全国联网,再加上体制问题,经营管理不善,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其金融服务的能力。
  (二)“三农”本身的原因。从商业角度来说,在农村,盈利的项目确实不如城市,而农民本身多且分散,个人信用没有保证,农民贷款的单笔数额往往少和分散,再加上农业风险大,国家在这方面的农业保险开展的程度还不够,银行经营成本比较高,那么银行资金自然就从农村流向了城市。民间借贷正是较好的解决了上述矛盾,才在农村一直很活跃,弥补了农村金融的空洞化。从需求者的角度主要是由于民间借贷形式的多样性以及手续的简单性,可以使农户及时地得到需要的资金。农村金融市场上这种人与人之间的信用无法用商业银行的信用评价等级予以量化,这正是商业银行无法比拟的。
  农村民间借贷形式主要有:
  一是口头约定型。这种情况大多是在亲戚朋友等熟人之间进行,他们完全靠的是个人之间的感情和信用,无任何手续。
  二是简单履约型。这种借贷形式较为常见,双方只是简单履行一下手续,大都是写一张借条或一个中间证明人即可成交。借款期限或长或短,利率也或高或低,凭双方关系的深浅而定。这要比银行目前信贷管理体制下的贷款操作程序简单的多,时效性很强。
  三是高利贷型。在利率下调和开征利息税的情况下,个别富裕农民把他们的资金以比银行利率高出许多的利率借给急需资金的人或企业,以获取高额回报。
  正因为民间借贷形式的多样性及简便性,使得农户在遇到如婚丧婚嫁、子女升学、建房治病或者用于企业周转时可以及时的借到资金。
  从供给者的角度,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的收入持续增长,节余的资金一时没有合适的生产项目去投资,加上银行利率连年下降,又征收利息税,储蓄存款收入较低,甚至是负利率。而股票、基金、债券等投资工具在农村金融市场还不发达,无法实现投资。从经济利益角度考虑,民间借贷可以获得比在金融机构存款高的收益,对于部分资金富裕户来说,在亲朋好友的引导下便甘愿冒风险将钱选择比正式利率高一些的民间借贷市场。
  
  三、农村民间借贷发展策略
  
  对于上述农村民间借贷的优势及其存在的问题,应如何引导其发展呢?
  (一)以社区合作方式发展社区合作金融。民间借贷产生和活跃的原因是农村社区正规金融投入匮乏与农村社区资金需求旺盛、部分农户资金有余与农村投资途径缺少之间的矛盾。要解决这些矛盾,可以通过“市场内部化”制度安排来解决,是指规范成为社区合作金融。以传统内部血缘和地缘关系维系的农村社会,都是在小农经济条件下从事农业生产的,是一种投入周期长、风险大、比较利益差的弱质产业,在向市场化转轨和参与市场竞争中,必然导致资本流出农村。为此,应在政府扶持和免税政策保护下,建立服务于小农经济的社区合作金融和保险体系,也就是所谓的“市场内部化”的制度。这样逐步将民间资本纳入正轨金融体系,引导其正确发展,同时也有利于人民银行或者银监会对其有效监管。
  (二)制定规范民间借贷的管理办法,让符合条件的民间借贷机构合法化。民间借贷在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发展中有着特殊的影响,应从法律的角度予以正确定位、合理的生存空间,使其合法化。国家除了政策上对民间借贷进行引导、扶持,做好合理利用和有效监控,维护社会经济和金融稳定之外,应同时立法来对其予以法律上的规范与保护。通过制定管理办法,建立民间监管机制,在监管部门中成立专门机构,专门进行民间借贷的管理。另外,对农村民间借贷实行登记制度,要求借款人与贷款人同时登记,签订合约。规范农村民间借贷的用途,严格限制贷款领域,降低贷款风险。
  (三)逐步开放农村金融市场,鼓励有序竞争。逐步开放农村金融市场,建立高效、有序、竞争、良性发展的农村金融市场是我国农村金融市场体制改革的目标。为此,应成立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因为我国农户贷款金额小,农户分散,企业经营规模小,而成立中小银行将其业务定位为中小农户及为中小企业提供充分的金融服务。在这个过程中,可以适当引入民间资本、外资等。国家也应该给予适当的政策支持和政策优惠。在有较多农村金融机构的基础上,放松并最终解除对农民民间借贷的歧视和压抑政策,从而促进不同农村金融机构之间的良性竞争。
  现在,“三农”问题的解决关键就是资金问题。而农村金融市场中如此大量的资金,我们应更合理地运用,而绝不是压抑其发展。在重构整个农村金融市场中,农村民间借贷是不容忽视的一部分。只有政策、法律以及市场的共同规范和引导,才能将民间借贷逐步引入到整个农村金融市场的正规途径上,真正成为其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整个农村金融市场的整合与重构,必将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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