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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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葛少慧
目前,我国绝大多数普通劳动者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就业收入。由于就业是民生之本,因而失业风险的主要承担者,往往是那些处于社会最底层的平民百姓,或者称“弱势群体”。这些人本来收入就不高,一旦失业有的就基本失去了收入来源而成为新的“赤贫”。据权威部门的专家分析,近年来低收入群体的收入增长相对缓慢,最直接的原因就是下岗失业人员在不断增加。调查表明,80%左右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水平下降,是因其家庭主要成员长时间下岗或失业造成的。另一方面,农民收入低下,成了最大的低收入群体,这无疑与我国广大农民长期“就业不充分”密切相关。可见,失业问题突出,就业形势严峻是导致我国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主要因素之一。因此,缩小我国居民收入差距的关键应该是积极扩大就业,给低收入者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一、我国居民收入差距的现状
(一)城市居民间收入差距拉大。一方面,高收入者的收入大幅度增长。在一些地区,高收入和低收入群体的收入差距相当突出。据最新的调查统计,最富裕的20%的人口掌握的财富是最贫穷的20%人口的11倍,而发达国家的这一比例一般在6~7倍。另一方面,相对贫困化人口在不断增加。据民政部调查,全国城镇应列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达1938万人,占全国非农业人口的5.8%,在个别老工业基地占20%。而城市贫困人口中95%是下岗职工。尽管大多数城市制定了最低生活保障线,但由于多种原因得不到实施。一些下岗职工是再就业无去处、生活无着落、医疗无保障、甚至孩子上不起学。因此,缩小城市居民收入差距的关键不在于“劫富”而在于“济贫”,让大量的下岗失业人员重新再就业。
(二)城乡间收入差距扩大。按国际劳工组织发表的1995年36个国家的资料,绝大多数国家的城乡人均收入比都小于1.6,只有三个国家超过了2,中国是其中之一。从全国范围看,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占总收入差距的75%,个别省份甚至可以达到85%以上。2000年至2002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为6280.0元、6860.0元,7779.2元;而同期农村居民人均收入分别为2253.4元、2366.4元、2476.9元。城镇居民收入分别是农村居民收入的2.79倍、2.90倍、3.10倍。表面上看,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比为3.1:1,而实际上可能更高。由于城市居民享受到的各种福利性补贴无法统计,如教育、住房、医疗以及公共用品上的消费比如用电、公共交通等,实际收入被低估;而农民收入可能被高估,如果扣除农民收入中不可交易的实物性收入,以及农民收入中要用于下一年再生产的生产资料,其收入更低。据估计,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实际是5:1甚至是6:1,这一比例远高于其他国家,并呈不断扩大的趋势。
按照“十五”计划安排,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都保持5%的年均增长速度,这样,“十五”期末城乡居民的绝对收入差距,由2000年的4026.6元进一步扩大到2005年的5193元。“十五”前两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都在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的2倍以上。2003年前三季度,城乡收入差距仍保持在2倍水平。以此计算,则“十一五”期末城乡收入差距将至少继续扩大到3.5:1左右。
二、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主要原因
目前,我国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最主要原因表现在近几年来城市下岗失业人员不断增加,以及农村居民的非农收入增长缓慢。说明城乡广大劳动者参与我国现代化进程的机会正在减少,城乡失业的劳动者不能分享经济增长的成果。由失业所引起的收入差距扩大的问题是我国所面临的一个比较迫切的问题。
首先,从城市来看,随着产业结构调整,特别是国有企业改革的力度加大,城市职工下岗失业问题成为拉开城市居民收入差距的最主要原因。城市居民收入差距的70%以上来自工资收入,就业权是影响城市家庭收入差距的根本因素,城市劳动者一旦失去工作,就立刻跌入到城市贫困的最高发人群。据有关部门统计,2001年全国城镇登记失业人员(680万人)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为1200万人,2002年达到1400万人;如果加上国有事业单位,城镇集体企业与事业单位、大专以上和高职毕业生,估计今年将超过2000万人。下岗职工一般由于年龄偏大,文化程度较低,已经成为我国城市中低收入群体。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数据,下岗职工再就业率呈逐年下降趋势。如果不解决这些人的再就业问题,将成为我国缩小城市居民间收入差距的一大障碍。
其次,从农村来看,改革开放以来,虽然我国农村居民的收入状况有了明显的改善,但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滞留在农村,使农民的收入增长缓慢,已经成为我国城乡收入差距扩大的一个不可忽略的因素。据统计,我国农村现实的剩余劳动力约为1.6亿人左右。考虑到发达国家农业就业量在社会总就业量中的比重都低于10%,我国目前农村潜在的剩余劳动力将达到4~5亿人。近年来,由于乡镇企业的发展处于一个结构升级时期,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作用逐渐减弱。从1997年开始,乡镇企业从业人员规模有所下降,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压力越来越大。目前制约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障碍主要有:一是劳动力市场建设滞后。当前劳动力市场建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流动障碍仍然存在,信息化程度不高。主要表现在城乡之间劳动力流动的制度障碍,虽然存在着流动的可能,但是由于输入地对于外来劳动力收取的各种管理费太高,导致进入成本太大,形成外来劳动力与当地劳动力不平等的就业歧视。这种歧视不利于规范劳动力市场的形成。二是农村劳动力的受教育程度不高,素质普遍偏低。这就造成了农村劳动力只能就业于一些对劳动技能要求比较低的岗位,干一些城里人不愿干的脏、累、差的工作,并且收入不高。如何使农村劳动者能有与城市劳动者平等的身份,以及获得与城市劳动者差别较小的教育,从而获得到现代部门就业的机会,这是我国各级政府缩小城乡收入差距不得不认真考虑的问题。三是城乡户籍制度限制了劳动力的流动,也造成了我国城乡劳动力就业机会的不平等,导致城乡收入差距不断扩大。
三、缩小居民收入差距的主要措施
(一)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形成新增就业能力。我国中小企业在解决社会就业、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是显而易见的。据统计,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已超过1000多万家,占全部注册企业总数的90%安置了75%的职工就业,吸纳就业的能力很强。2001年全国平均每年有4000多名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进入个体私营企业实现再就业,而我国大部分进城务工农民也往往就业于个体私营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已经成为我国重要的就业渠道。目前全国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为3400多万户,从业人员超过1亿。如果法律环境更加平等,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的数量和就业人数将会有更大的发展前景。为此,应大力培育非公有制企业。第一,政府要依法行政,进一步扩大非公有制企业市场准入的范围,简化审批和办事程序,清理有关税费,使各项制度公开化,透明化,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创造一个自由轻松的环境。第二,要大力提高中小企业主的素质。一是加强对现有中小企业主的培训工作,提升中小企业的发展能力。二是鼓励大学毕业生创办各类小企业,激励他们的创业意识。三是引导城市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创办小企业,或者去小企业就业。
(二)调整和完善现行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增加就业岗位。作为经济杠杆的税收政策,在促进就业方面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的不断产生,对税收职能作用的发挥提出了新的要求,建立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就业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已成为当务之急。
第一,继续给予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企业以税收优惠。为了鼓励更多的社会经济力量提供就业岗位,不断吸收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税收要根据企业吸收下岗失业人员数额的多少给予企业更多期限和更多数量的免征和减征优惠,让这些企业得到的税收优惠大于因吸收非熟练的新工人而造成的损失。
第二,由新办企业扩大到所有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给予各类不同性质企业以相同待遇。随着第三产业的发展,各种投资主体、多种经济形式逐渐成长与壮大,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钟点工、弹性工作等各种就业形式迅速兴起,成为扩大就业的重要渠道。因而,国家应不分企业经济类型、不分行政区域、不分产业类别,一律给予安置或吸纳失业人员的企业以同等的税收优惠待遇。
第三,凡从事创业的行为均给予税收优惠。目前,我国的富余劳动力主要集中于16周岁以上的初、高中毕业生、大学毕业生、失地农民和农闲富余农民、城镇下岗或分流失业人员、退伍复员军人等。对以上人员在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时,应给予一定期限的免税或减税的直接支持,使其积累一定的经济实力,提高他们的市场竞争力;对于个体工商户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在起征点以下的,不仅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还应当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利于提高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资本积累能力,同时也便于税收征管。
(三)加快城镇化进程,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应积极发展中小城市,实现城市规模扩张,使更多的中等城市发展为大城市,使更多的小城市发展为中等城市。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功能,充分发挥大中城市对区域城镇化发展的辐射带动作用。通过城市规模的扩大建设,创造大量适合农民就业的岗位,增强吸纳农民进城的能力,实现农民就近转移。
(四)发展第三产业,增加就业岗位。我国第三产业从业人员的比重大大低于发达国家的水平。这表明,伴随我国第三产业的发展,其吸纳劳动力的能力还有相当大的发展空间。由于第三产业中相当一部分行业的投资收益率太低,不具有投资诱惑力,而那些投资收益率较高的行业又是一些对劳动力素质要求较高的行业或垄断性的行业,如金融保险、信息咨询、教育文化、卫生保健等现代服务业。因此,应大力鼓励发展第三产业,各级政府要继续给予大力扶持和指导,使第三产业在发展中成为吸收就业、增加就业岗位的重要基地。
(五)完善就业服务体系,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劳务输出必须强化政府的宣传、组织、引导和管理的服务功能。建立健全劳务信息网络,加强劳动力需求的信息交流,为农民外出务工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各级劳动部门要积极与用工单位联系,组织劳务输出,引导农民外出就业。对用工单位的工资福利、劳动保护措施、居住生活等实行全面的用工考察,确保外出人员的劳动、生活安全。同时,还要外派负责人在劳务输出人员较为集中的地方进行跟踪服务管理,帮助务工者排忧解难,切实维护农民外出务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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