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博弈理论的农业产业化经营合同违约率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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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爱群 夏 英
我国农业产业化的基本组织形式之一是以合同为纽带的“公司+农户”纵向一体化形式。公司与农户,这两个利益相对独立的主体,出于竞争需要,以某种程度的互利为条件,为追求各自利益的最大化,或主动或被动地融进了农业产业化链条。他们之间既有合作,又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矛盾和冲突,在彼此调适中推动着中国农业产业化的进程。博弈关系由此而生,并始终是农业产业化进程快慢、成功与否的关键所在。本文应用博弈论研究农业产业化中公司与农户间存在较高违约率的问题,分析其行为规律,揭示农户合同违约率高的主要成因,并提出改善公司与农户博弈关系的对策。
一、合同履行中公司与农户的博弈关系
以契约为纽带的“公司+农户”、公司与农户垂直一体化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是农业产业化中公司与农户博弈关系的两种表现形式,前者所占比重较大,为非合作博弈;后者所占比重较小,是农业产业化的高级形式,为合作博弈。
目前我国农业产业化实践中,“公司+农户”中的“+”是指“订单”或“合同”关系,这种关系中二者是“零和”博弈关系。最突出的问题是追求各自利益最大化的两个主体之间的既统一又对立的矛盾,表现为公司与农户之间的合同的违约率居高不下。据统计,双方之间的合同的完全守约率仅20%左右,其余80%的合同,要么公司违约,要么农户违约。当市场价格高于合同价时,农户可能会违约将农产品卖给公司以外的他人;当市场价格低于合同价格时,公司可能会拒收合同定购的农产品或者压级、压价收购,违背当初的约定。这种行为的出现,显然不利于农业产业化中公司与农户建立稳定的合作联盟关系。
二、农户高违约率的成因
(一)公司一方的资产专用性远远高于农户一方
一般而言,公司的土地、厂房、设备、专业技术人员等一经投入,就会产生专用性:用于加工大豆的设备无法用来加工蔬菜。而这种专用性本身带来的不灵活性就决定了其专用性资产准租金被农户剥夺的风险很大,也就是说农户违约、对公司进行“要挟”的可能性比较大。比如,公司与农户签了收购大豆的订单,到秋收时,农户可能要求提高收购价格(当然是在供不应求时),否则会以将大豆卖给别人相要挟。因为农户很清楚,公司如果不答应,就可能收不上来大豆,而那时即使市场上蔬菜等大豆以外的农产品的供应量很大而且价格很低,公司却因资产专用性的限制无法轻易将加工大豆的设备转换成加工蔬菜的设备,就只能承受因原料短缺而开工不足的损失了。这样,公司就可能答应农户的提价要求,也就是说农户的“要挟”会很有效,这必然纵容农户的违约。而农户一方,虽然由于农业生产的周期性特点决定了耕地、种子等生产资料在一个周期内专用,牛舍、羊舍等也因无法不花费成本地转换为其他生产资料,使得农户资产也具有一定的专用性。但农业生产的资产专用性相对而言有较大弹性:第一,有些资产只在一个生产周期内专用,下一个生产周期很容易改变用途,如耕地,今年种大豆,明年就可以种蔬菜;第二,农户由于经济实力的限制,其专用性资产的金额远远低于公司,所以农户的资产专用性准租金被剥削的可能性和被剥削的损失远比公司小得多,因此农户的违约成本一般而言要比公司低,就必然导致农户违约的多发性、而有经营实力也就是资产专用性较强的公司却不敢轻易违约。比如公司与农户签订了收购大豆的订单后,公司如果因当年市场供过于求擅自降低收购价格,当年可能会获得一些投机收益,但下一年农户就不会再与公司签订单种大豆、可能会转而种植蔬菜,而公司加工大豆的设备却无法在下一年转而加工蔬菜,所以公司会遭受更大损失。
(二)我国农户具有数量多、规模小、高度分散、实力薄弱的结构特性
首先,由于我国农户生产经营单位具有“小、多、散、弱”的组织结构特点,由此决定了即使农户违约,公司也没有精力、没有能力去向千万个小农户讨要赔偿;其次,我国农户的弱质性决定了即使其违约、且令其承担违约责任,也会因农户没有或没有更多可用来承担责任的资产,而令公司方(包括法院)束手无策;第三、政府、社会,包括法律,普遍存在着同情弱者情结,农户违约,很容易博得大家对弱势群体的同情而免于承担相应的责任。鉴于三方面的原因,在农户违约成本很低甚至可以不承担违约成本的现实条件下,农户违约无疑很常见。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我国农业产业化中并不适于违约的事后法律制裁,更应从事前控制角度来降低合同违约率。
(三)公司自身经济实力、抗风险能力有限,无法提高农户违约的机会成本
公司一般是农业产业化链条中的龙头,只有龙头的经济实力、抗风险能力足够强,才有足够的为农户让利的能力,才有足够的带动农户共同发展的能力。在此基础上,才能达到“诱导”、“贿赂”农户来守约的目的,才能使违约农户因失去公司的庇护而遭受较大的损失――承受相应的“经济制裁”,才能真正增加农户违约的机会成本。而我国有这样能力的龙头公司并不多,既使是国家级龙头企业也未必都具备这样的制裁能力。
三、改善公司与农户博弈关系、降低违约率的对策
(一)诱导农户增加专用性资产的投资
从公司角度而言,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比直接给农户投资更有诱导性。以蒙牛公司的做法为例,在我国乳业大战中,控制奶源是关键,为培育并稳定稀缺的牛奶原料来源,蒙牛公司通过提升牛奶收购价格、提供周到细致的技术服务等方式,诱导养牛农户对养奶牛所获高利益的预期和对蒙牛公司的忠诚,诱导农户自发扩大奶牛饲养规模、增加牛舍,而奶牛、牛舍都属专用性较强的资产。也就是说蒙牛公司想方设法在诱导农户主动增加专用性资产投资、自愿承受专用资产的不灵活性,自然也就使农户承受了高额违约成本。如合同规定,农户一旦违约,蒙牛公司将拒绝再收购其牛奶,而农户将牛奶转卖给他人是需要转换成本的,尤其牛奶具有容易变质、不易保存的特性,若蒙牛公司拒绝收购,其投入的专用性资产便无法得到相应回报,就会遭受较大的损失,也就是说农户违约的成本就会提高。从政府角度而言,为提高农户生产效率,可从鼓励专业化生产相关的政策入手,诱导农户进行专用性资产配套投资。另外,农户随着市场观念的逐步强化,自身也有动力加大专用性资产的投资,以获得规模效益和技术效率。
长远看,公司、政府、农户三方,都有促使农户提高资产专用性的动力,也就是说,随着社会的发展、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农户违约成本逐步提高是必然趋势。
(二)将公司与农户的非合作博弈关系转变为合作博弈关系
据博弈理论,在目前我国公司与农户的两种联结方式中,“公司+农户”方式中,二者之间关系是非合作博弈关系,是“零和”博弈,双方都强调个人理性、个人优先决策、个人利益最大化,所以双方冲突较多,违约可能性较大;而公司与农户垂直一体化为股份(合作)公司的方式中,二者之间是合作博弈关系、是“正和”博弈。合作博弈强调的是集体理性,强调效率、公平、公正。如果能将双方的博弈关系由非合作转为合作,也就是将双方由合同关系转为股份或股份合作企业的垂直一体化,将双方融为一个利益共同体,违约的问题就可以得到有效解决。因为公司和农户变成了股份或股份合作企业的股东后,二者的利益就由相对独立(甚至对立)变成了统一。
(三)实行多户联保
农户的弱质性,决定其没有能力提供更多用来担保履约的抵押品,但采用五户或十户联保的方式,其中一户违约,其余所有联保户的财产都得用来承担违约责任,这样就使农户的违约成本提高了五倍、十倍,可有效地使农户的违约动机缩水。这同时也解决了因农户的分散性、弱小性造成的公司无法向千万个小农户讨要赔偿的问题。
(四)公司方不断壮大自己的经济实力,有足够能力使农户对自己产生依赖预期,建立起内部淘汰机制
违约的主要诱因是价格问题,如果公司有经济能力给农户更多让利,使农户真正分享整个产业链条的平均利润,农户的违约动力就会大幅降低。例如,河南宛西制药厂与农户通过订单建立山茱萸生产基地,合同中收购山茱萸的价格很高(公司以其经济实力让农户分享利润),农户享受着巨额收益,但合同中有一款明确规定:如果农户违约,公司在未来三年内将不再与其签约,三年后即使签约,收购价格也要低于无违约记录的农户。这样就建立起了内部淘汰机制,使农户真正懂得诚信的重要,也大大提高了农户违约的机会成本,使得想投机违约的农户不再违约。但这内部淘汰机制的建立,是建立在公司的经济实力和公司为农户让利的经济意识基础上的。如果宛西制药厂没有能力将收购价格提到让农民心动的水平,或者宛西制药厂尽管有经济能力却仍肆意压级压价,都无法达到建立内部淘汰机制、提高农户违约的机会成本的目的。
(五)发展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协会),建立“公司+合作经济组织(协会)+农户”的农业产业化模式
我国农业产业化搞得好的地方,公司和农户都有建立合作经济组织的强烈愿望和需求,合作经济组织都发展得很好。合作经济组织拥有丰富的亲缘、地缘等“社会资本”,可以低成本地将农户组织起来形成“拳头”力量、规模效应。一方面增强了农户与公司抗衡的力量,另一方面也降低了公司与农户进行产业链接的成本,自然会获得公司、农户双赢的效果,当然农户违约的机会成本就会提高,守约激励就会增强。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管理学院、中国农科院农业经济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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