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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制度与现代公司治理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冯登艳

  摘要:信用制度是股份公司产生和发展的基础,是现代公司治理的制度保障。现代公司治理在我国一直处于“形似而神不似”的状态,无论是股权集中还是分散都难以建立有效的治理结构,其根源在于信用制度存在缺陷。健全、完善信用制度是建立规范、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的根本保障。
  关键词:信用制度;信用文化;公司治理
  
  一、信用制度是经济交往的信任基础
  
  经济学中的信用是从人们的经济活动中考察的,信用是商品交易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并随着商品交易的发展而发展。信用产生于借贷行为的发生,传统的信用概念界定为借贷,是合理的。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其内涵越来越丰富,其外延越来越宽泛。当代大量的信用行为涉及的是产权关系(如股份信用),而不是债权债务关系,这是不能用借贷行为来解释的。信用作为一种经济交易方式,是基于诚信、财产及法律等保障基础之上而获得的信任,是经济、道德、文化以及法律等的统一体,信任是信用的基本含义,诚信是信用的基本要求。
  当信用交易趋向普遍化和经常化,就上升为一种交易规则或秩序,使信用关系制度化。信用制度是指关于信用及信用关系的“制度安排”,是对信用行为及关系的规范和保证,即约束人们信用活动和关系的行为规则。信用制度既包括正式的法律形式(如契约),又包括非正式的文化观念(如风俗习惯)。作为文化意义上的信用,是指人们对契约(成文的或不成文)的一种普遍的、自动遵守的状态。当这种习惯弥漫于整个社会时,就构成一种普遍的文化行为。社会之所以要形成文化,是因为靠文化来维持社会运行成本最低。如果社会中有人不遵守普遍认同的信用文化规则,就必须有作为强制手段的法律进行制裁,使其受到惩罚并付出代价,以维护低成本的文化运行。信用制度的一个主要功能就是减少经济活动和联系中的不确定性,帮助人们形成稳定、可靠的预期度,由此协调人们的各种行为,建立起信任关系,降低交易成本。信用制度约束人们信守诺言、履行约定,构成了经济交往的信任基础。
  
  二、信用制度是股份公司产生和发展的基础
  
  股份公司是分散的单个资本在社会范围内的大规模联合,这种联合离不开信用。马克思曾指出:“信用制度是资本主义的私人企业逐渐转化为资本主义的股份公司的主要基础。”借助于信用,集中社会资本联合经营,便产生了股份公司。这种集中的信用行为,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表现为银行以存款的方式从各个方面吸收闲置的货币资本和货币收入,然后把吸收的存款投资到股份企业。从马克思的论述可以得出,信用是股份公司产生的基础。
  在当代,由于信用制度的发展,使得股份制成为经济实体的最重要组织形式。信用制度发展,既强化了生息资本的效应,使一切收入资本化。生息资本的这一社会效应,使人们在思想上能够接受收入资本化的观念,为获得资本化收益愿意接受并购买股票,也使社会公众对作为获取收益凭证的股票产生信任,从而使得股份企业得到普遍发展。由于现代股份公司的股东社会化程度越来越高,对信用制度的要求更高,股份制的发展状况取决于社会信用制度的健全程度。股份制的发展又促进了信用制度的发展。
  
  三、信用制度是现代公司治理的制度保障
  
  在企业的管理上,信用制度为资本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提供了条件,执行职能的人转换为单纯的经理,即别人资本的管理人,而资本的所有者则转化为单纯的所有者。“信用为单个资本家或被当作资本家的人,提供在一定界限内绝对支配别人的资本,别人的财产,从而别人的劳动的权利。”人们之所以愿意把钱交给别人去管,别人去用,是基于有信用制度的保障。
  股份公司以其股东和股份的分散性,实现了投资规模的扩大和经营风险的分散,却又产生了新的问题――委托代理问题。随着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彻底分离,股份公司具有法人财产权,股东除了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外,无权直接干涉公司的经营活动。这样所有者与经理人员之间就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效用函数存在着不一致,委托人所追求的目标是资本增值和资本收益最大化,最终表现为对利润的最大化追求,代理人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表现为个人收益和个人享受最大化。再加上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代理人拥有信息优势。目标效用函数的不一致和信息的不对称的双重耦合就可能产生代理问题,即代理人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为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而损害委托人利益的机会主义行为,使企业难以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目标。这就必然需要制度的约束。
  尽管股份公司的控股股东掌握着公司的控制权,但是其对公司的控制行为必须通过选派董事、聘任经理才能实现。不论是股东大会决策的实施,还是对中小股东的保护,最终都得依靠董事、经理的行为。董事及高层管理人员履行诚信义务,是股份公司治理的核心。股东将公司事物托付于董事,与董事之间建立起了信托关系,这种信托关系赖以建立的基础是对董事的信任。这就使董事负有勤勉地监督经营层的责任,必须履行对股东和公司诚信义务。经理人员之所以能够被委托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是因为股东、董事会基于他们的承诺而产生了一种信任关系。构成这种信任关系的要素是经理人员的忠诚、勤勉等人格品质方面和履行义务的能力、水平方面都值得股东、董事会的信赖。只有经理人员履行诚信义务,才能维持这种信任关系。要使董事、经理切实履行诚信义务,就离不开信用制度的约束。首先,董事、经理要有尽职尽责、信守诺言、履行约定、诚信至上的信念;其次,对不履行诚信义务的、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代理人进行法律制裁,使其失信的成本远远大于收益。
  
  四、我国公司治理结构问题的根源是信用制度存在缺陷
  
  现代公司治理搬到我国以后,一直处在“形似而神不似”的状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内部治理机制失灵,董事长和总经理的关系难以理顺,独立董事不起作用。在股权集中的公司,股东大会往往成为反映大股东利益的“橡皮图章”,大股东和代理人言而无信、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事情时常发生。股权相对分散的公司更麻烦,三天两头闹内部斗争,股东之间利益之争、权力之争屡屡发生,给上市公司带来的伤害往往是致命的,也严重地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为什么股权集中不行,股权分散也不行?根源在于我国信用制度存在缺陷。
  从信用文化上看,由于信用文化缺失,导致信任危机。讲求信用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重要内容,“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是中国儒商一贯倡导的经济伦理规范。源远流长的中国传统文化中有着丰富的信用文化资源,可这种资源没有很好地转化为市场经济中信用观念。在传统文化中,你即使可以找到某种可以转化为现代信用的文化因素,但你绝对找不到与现代市场经济相配套的信用文化。传统的“仁义礼智信”,是一种依附在“身份”关系前提下的道德约束,是一种以义务而非以权利来划界的约束。现代市场经济下的市场交易已经发展为契约化交易,与之相适应,就需要一种尊重契约、自觉地履行契约的契约文化,从而使社会成员的行为受成文的(或不成文的)契约约束。在西方的传统观念中,契约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人们主要依靠契约关系来调节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一社会调节机制本身就具有法治化的自觉性、非人格性和规约性。这种契约文化反过来又推动了以契约信用为主要形式的信用经济的发展。可以说在西方国家,契约文明构成其现代信用文化。而契约的精神就是独立主体间的平等,平等意味着对于身份的排斥。漫长的封建专制社会和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使我国商品经济缺乏较好的发展土壤,长期受到极大的约束和限制,根植于商品经济的契约文化基本上缺失。形成了重人治轻法治的历史传统,人们不重视契约的签订和履行,签订契约意味着不信任,当违约发生时,也不是诉诸法律,而主要是依靠人情关系来解决。

  解放后,信用文化建设长期被忽视。长期的计划经济使得社会用命令和计划代替市场契约关系,许多契约关系的原则被行政权力扭曲变形,淡化了人们的信用意识。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不仅缺乏契约文化,而且又经历了“文化大革命”的冲击,以“革命”的名义“砸乱一切”,许多传统的信用文化也被否定,破坏了诚实守信的价值观念。改革开放以来,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中,许多人认为,市场经济就等于赚钱,而为了钱可以不择手段。借债不还的人没有了羞耻感,“要钱没有,要命一条”已成为法院执法难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执行制度的是文化中的人,没有被信用文化“内化”过的人,制度的执行必然会大打折扣。
  传统的信用文化未能转化为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契约文化,旧的人伦信用已不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新的、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契约信用又未建立起来,信用体系出现转型真空,信用缺失作为一个越来越严峻的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日益突出,成为我国目前经济乃至社会整体面临的最严峻的问题之一。在这样的信用环境下,很难想象能建立起规范的、有效的现代公司治理结构。
  从法律制度看,法律不健全和执法不严的现象普遍存在,使得失信收益往往大于失信成本。因此,当失信有利可图,且不受惩罚或惩罚很轻时,大股东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就不可能对小股东讲什么信用。失信者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或受惩罚的成本大大低于所获得的收益,使得失信比守信更有利可图。
  在西方,股份公司的欺诈等失信行为也无法完全杜绝,但有一套严厉的处罚制度。在美国让失信者心惊胆战的,不是刑事诉讼或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而是千百万受害的中小股东的民事赔偿诉讼。法院除了要求违法违规者向股东进行损失赔偿外,还课以巨额精神损失赔偿,而且这些赔偿往往是带有惩罚性的赔偿。失信者一旦染上民事赔偿诉讼官司,面临的往往是身败名裂、倾家荡产的命运,而且连东山再起的可能性都不再有。安然造假的结果是安然、安达信的破产及违规高管的锒铛入狱。所以,中小投资者的民事赔偿诉讼是美国对违法违规者最具威慑力的重磅炸弹。
  要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离不开健全、完善的信用制度。当务之急是在依法治国大政方针下,积极推进信用制度建设。信用文化建设是个漫长的过程,这就需要加大执法力度,让失信者的成本远远大于收益,使守信成为人们的理性选择,从而使由法制产生的信任机制中逐步内化为信用文化。当前,建立一种良好法律制度体系,比塑造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信用文化更加现实、更迫切,但正式制度约束有效作用的发挥依赖于非正式制度约束作用的发挥,因此,法制建设和信用文化建设必须“两手抓”。在立法上应以强化董事、经理的义务,明确个人责任为中心,要明确规定并强化董事、经理对第三人的责任,使董事、经理的民事责任体系化、规范化、完整化。在执法上,应把追究民事责任放在首位,让违法、违规的董事、经理付出沉重的代价。在信用文化建设方面,要增强人们的信用意识,提高人民的信用道德境界,构建与现代市场经济相配套的信用文化。信用文化建设的核心是诚实守信的道德观念教育,信用文化建设的方向是培育契约意识,信用文化建设的关键是规范政府行为。
  
  参考文献:
  1、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M].人民出版社,1975.
  2、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M].商务印书馆,1972.
  3、藤复.信用社会的道德体系初探[J].浙江学刊,2002(5).
  (作者单位: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作者为经济学博士,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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