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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公司治理机制理论研究综述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马小利

  [摘 要] 公司治理在市场经济发展中一直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中国政府将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视为“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核心内容,而在日益开放的经济环境下使得全面系统地处理这一问题显得尤为紧要。对现今一些比较成功的公司治理机制理论加以研究,以期为中国公司治理理论的发展提供一些新的视角和研究参考,从而为中国公司发展提供些许借鉴。
  [关键词] 公司治理;机制;综述
  [中图分类号]F27[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3-3890(2006)07-0060-04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纵深发展和完善,以公司为主体的经济单位在中国的经济生活中所起的作用将会越来越重要。但由于中国的公司治理还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体系,如何构建中国公司治理理论的框架,建设中国的公司治理结构在现阶段显得日益紧迫。因此,对比较成功的一些公司治理机制理论进行研究,可以为我们的工作带来一些启示和相应的参考。
  
  一、公司治理结构概念的定义
  
  关于公司治理或公司治理结构的概念,最初由国外引进,其英文是“Corporate Governance”。20世纪80年代初期,“公司治理”概念最早出现在经济学文献中。此前的1975年,威廉姆森曾提出的“治理结构”概念已与公司治理的概念十分接近。
  20世纪90年代初始,中国的经济学界已对公司治理问题开始从各个不同的角度进行介绍和阐述,张维迎(1994)、吴敬琏(1994)等提出要在国企改革中借鉴和吸收当代公司治理理论。接着,理论界在公司治理的内涵(林毅夫,1997)、有效的制度安排(林毅夫,1997)、委托代理问题研究(张维迎,1999)、产权的讨论(张维迎,1999、2000;孙永祥,2001)和治理模式的比较(李维安,2001)等方面均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有关资料表明,国内外有关公司治理或公司治理结构的概念定义多达22种。有的学者将这些分为四大类:制度安排说、相互作用说、组织结构说、决策机制说。而其中的较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四种。
  1. 强调公司治理结构的相互制衡作用。国内学者吴敬琏教授认为,所谓公司治理结构,是指由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执行人员即高级经理三者组成的一种组织结构。在这种结构中,上述三者之间形成一定的制衡关系。通过这一结构,所有者将自己的资产交由公司董事会托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拥有对高级经理人员的聘用、奖惩和解雇权;高级经理人员受雇于董事会,组成在董事会领导下的执行机构,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经营企业。
  2. 强调企业所有权或企业所有者在公司治理中的主导作用。张维迎等人认为,狭义地,公司治理结构是指有关公司董事会的功能、结构、股东的权利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广义地,它是指有关公司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分配的一整套法律、文化和制度性安排、这些安排决定公司的目标、谁在什么状态下实施控制、如何控制、风险和收益如何在不同企业成员之间分配这样一些问题。广义的公司治理结构与企业所有权安排几乎是同义的,或者更准确地讲,公司治理结构只是企业所有权安排的具体化,企业所有权是公司治理结构的一个抽象概括。公司治理结构的目的是解决内在的两个基本问题:一是激励问题,即在给定产出是集体努力的结果和个人贡献难以度量的情况下,如何促使企业的所有参与人努力提高企业的产出;二是经营者选择问题,即在给定企业家能力不可观察的情况下,什么样的机制能保证最有企业家能力的人来当经理。
  3. 强调利益相关者在公司治理中的权益要受保护。杨瑞龙等人认为,在政府扮演所有者角色的条件下,沿着“股东利益至高无上”的逻辑,改制后的国有企业就形成了有别于“内部人控制”的“行政干预下的经营者控制型”企业治理结构。这种治理结构使得国有企业改革陷入难以摆脱的困境:一是由于政府追求的目标是多元的,当由政府对企业实施所有权约束时,便会陷入管则干预过多,不管则失去控制的两难中;二是资讯不对称,经营者处于谈判的有利地位;三是行使监督权的政府官员可能与经营者“合谋”侵蚀国有资产;四是职工和小股东难以行使监督权,其利益易受到损害。为克服之,须实现对企业治理结构的创新,其核心是扬弃“股东利益至高无上”的观点,遵循既符合中国国情又顺应历史潮流的“共同治理”逻辑。企业不仅要重视股东的权益,而且要重视其他利益相关者对经营者的监控;不仅仅强调经营者的权威,还要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实际参与。
  4. 强调市场机制在公司治理中的决定性作用。林毅夫等人认为,所谓的公司治理结构是指所有者对一个经营管理和绩效进行监督和控制的一整套制度安排。公司治理结构中最基本的成分是通过竞争的市场所实现的间接控制或外部治理,而人们通常所关注或所定义的公司治理结构,实际指的是公司的直接控制或内部治理结构。
  由上可知,学者们对公司治理概念的理解至少包含以下两层含义:一是公司治理是一种合同关系。公司被看作是一组合同的联合体,这些合同治理着公司发生的交易,使得交易成本低于由市场组织这些交易时发生的交易成本。由于经济行为人的行为具有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的特征,所以这些合同不可能是完全合同,即能够事前预期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并对各种情况下缔约方的利益、损失都作出明确规定的合同。为了节约合同成本,不完全合同常常采取关系合同的形式,就是说,合同各方不仅对行为的详细内容达成协定,而且对目标、总的原则、遇到情况时的决策规则、分享决策权以及解决可能出现的争议的机制等达成协议,从而节约了不断谈判、不断缔约的成本。公司治理的安排,以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为依据,在本质上就是这种关系合同,它以简约的方式,规范公司各利害相关者的关系,约束他们之间的交易来实现公司交易成本的比较优势。二是公司治理的功能是配置权、责、利。关系合同要能有效,关键是要对在出现合同未预期的情况时谁有权决策作出安排。一般来说,谁拥有资产,或者说,谁有资产所有权,谁就有剩余控制权,即对法律或合同未作规定的资产使用方式作出决策的权利。公司治理的首要功能就是配置这种控制权。这有两层意思:一层是公司治理整顿是在既定资产所有权前提下安排的。所有权形式不同,比如债权与股权、股权的集中与分散等,公司治理的形式也会不同。另一层是,所有权中的各种权力就是通过公司治理结构进行配置的。这两方面的含义体现了控制权配置和公司治理结构的密切关系:控制权是公司治理的基础,公司治理整顿是控制权的实现。
  
  二、公司治理机制的比较和评价
  
  在过去十年中,不同国民经济体系的相对效率这个问题越来越成为人们争论的焦点,在当今发达的经济体系中,存在这两种基本的公司财务和治理机制。一种是“基于市场的”英美模式,其特征是:股权高度分散,并且存在相当活跃的公司控制(或接管)市场。另一种是以日本和德国为代表的“基于关系的”体制,其特征是:存在主银行,并且公司间相互持股。那么,在经济日益全球化的世界中,这两种体制的哪一种最终将盛行于世呢?或者,两种体制能否通过彼此吸纳对方的某些特征而继续共存呢?
  1. 公司治理机制的国家间差异。在美国和英国,证券市场在资源配置上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而在以德国、法国为代表的欧洲大陆国家和亚洲的日本,银行业控制了企业部门的资源配置。我们分别称之为市场主导型和银行主导型的金融系统。相应地,在英国和美国,由于广泛的分散持股,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依赖于法律对投资者的保护和公司控制权市场。银行被禁止进入股市。这种市场基础型的治理模式要求公司完全公平、及时和全面地披露公司的经营、财务、投资等重大管理资料,制定严密的审计和会计准则,实施严格的市场监管(例如内部交易法,禁止凭借内部相关信息从事股票交易以牟利)。Manne(1965)论证了公司控制权市场对资本市场有效运作的必要性。通过代理权竞争、善意的兼并和敌意的接管,这一市场允许有能力的管理团体在较短时间了取代那些无效的管理者,因而提供了一种隐性的管理激励。Prowse(1995)指出,在美国,位于1980年财富500强几乎10%的公司曾在敌意或属于敌意的交易中被收购。Franks-Mayer(1992)也发现,在英国,20世纪80年代中期的两年时间里发生了35起成功的敌意接管。相比之下,德国在1945~1994年间只发生了3起,这在法国和日本的大公司间则几乎从没发生过。在德国、法国和日本等代表性国家和地区,公司的股权主要由机构股东包括银行和非银行的金融中介机构集中持有,这些机构投资者之间又进行复杂的交叉持股;同时,主银行既拥有公司的大量股权,还持有公司的大量债权。因此,这种银行基础型治理模式更强调大股东和大债权人的监管作用。

  2. 治理机制差异的政治文化和法律传统解释。为什么不同的国家会有如此不同的公司治理机制呢?La Porta-Lopez-Shieifer-Vishny(1997,1998,1999)对比了英国、美国与欧洲大陆国家及日本之间政治文化和法律的差异,他们发现:各国间公司治理模式(包括所有权集中程度)随着其金融市场的发展在20世纪早期开始产生了显著分歧。英国和美国宽松的移民政策造成了民众的流动性、多样性以及推崇个人主义的精神特质,其文化更强调个人主义的民主制度。在金融市场上,透明的会计体系可以减少客观评价的成本;民法也赋予小股民集体诉讼的权利。管理人员的表现易受到市场的客观评价,因此,公司接管市场十分发达(尽管到了上个世纪90年代,那种恶意收购流行的年代由于政府的管制已经一去不复返了)。可以说,只有在这种外部法律环境和政治文化的作用下,才能形成英美股权分散,个体投资者踊跃进场的局面和相应的以市场为基础的治理机制。比较而言,欧洲大陆国家更强调福利社会的民主制度。在这种政治文化氛围下,经理人员更倾向于增大公司规模和避免风险。而且欧洲国家为了保持劳工阶层的稳定,对于激励机制(包括公司控制权市场)、透明的会计系统兴趣不大,甚至立法禁止。由此造成了公司上市的居高不下的代理成本,因此中介筹资市场更加发达。而对于上市公司,也必须有一个大股东能够随时进行监控。这种环境必然孕育出所有权集中而依靠大投资者监管的治理机制。日本的情况比较特殊,实际上,日本的银行和企业的的密切关系主要由二战时的信贷配给机制开始确立。在日本,既没有政府的强力监管,也没有完善的契约激励,但日本人有着一种与众不同的“诚信责任”――那就是日本人对工作的认真执着的态度。实证研究发现,日本的经理人最注重的还是劳工的利益而轻视股民利益。因此其代理成本很高,只有依靠主银行式的监管机制,从而其结构更类似于欧洲大陆国家。
  3. 对两种公司治理机制的评价。20世纪80年代,以银行为中心的治理机制被认为是最优的,但是,90年代的经济衰退告诉人们:银行并不会比其他人更有远见,他们过度的放贷使那些急需重组的衰退公司易犯“软预算约束”的错误。这些银行不但没有促进公司治理,相反,为了防止外界对其控制权的威胁和收取贷款的利息,往往与公司管理者们串通在一起。90年代来,美国的证券市场经历了前所未有的迅猛发展,道・琼斯工业平均指数由1994年的3600点左右疯涨至2000年的11100多点。人们似乎见到了美国式的公司治理机制的成功。但是,随后的安然和世通的丑闻则暴露了市场主导型治理机制中的“搭便车”、串谋、公司接管的无效性等问题,反映出美国在独立董事制度方面仍然存在缺陷。总之,评价一个治理机制是否有效,最关键的因素就是看各种投资者受保护而不被公司管理层和有控制权的大股东侵害的程度。在一个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中,法律保护和大投资者是互相补充的因素而绝非对立。
  
  三、公司治理结构发展的趋势及对中国的启示
  
  在了解了不同国家之间公司治理模式的巨大差异和其背后的实质解释后,一个自然的问题就是:是不是不同的治理机制履行了不同的功能,或者说不同的机制构成了履行同一功能的不同方法?我们能否说一种机制比另一种“更好”呢?
  在美国、英国,企业投资者更多地依赖于法律的保护。所有权集中的大投资者除了在企业接管过程中偶尔出现外,平时并不普遍。而在日本、欧洲大陆许多国家,更多地依赖于大投资者和银行的作用,而较少依赖于完备的法律。值得注意的是,两种体制趋同的现象似乎已经发生,在美国,金融机构作为重要股东的作用正逐步增强;在日本,主银行体制的中心作用正在削减。20世纪80年代,当日本的经济中的问题还没有显现时,以银行为中心的治理机制普遍被看作是优越的(Aoki-Patrick,1993)。它使得公司在制定决策时能够立足于长远,因为银行有先见之明(Porter,1992)。它把资金提供给面临流动性困难的公司,因而避免了痛苦的金融衰退(Hoshi-Kashyap-Scharftein,1991)。当借贷公司管理不佳时,它用更高明的银行外部干预代替昂贵且有破坏性的接管。但20世纪90年代的经济衰退却使人们看到,银行并不会比他人更有“远见之明”,恰恰是它们犯了“软预算约束”的错误――过度的放贷给那些急需重组的衰退公司(Kang-Srulz,1998)。这些银行远远没有促进治理,为了防止外界对它们控制权的威胁、并为了收取银行贷款的租金,反而与公司管理者相互勾结(Weinstein-Yafeh,1998;Morke-Nakamura,1999)。德国和斯堪迪纳维亚半岛一些国家的情况与此类似,在经历了著名的“信贷危机”之后,银行同样被降级为治理的无效提供者(Edwards-Fischer,1994;Hellwig,1999)。
  如前所述,评价一个治理机制是否有效,最关键的因素就是看各种投资者受保护而不被公司管理层和有控制权的大股东侵害的程度。通过前述的分析,我们的结论是:对一个好的治理机制而言,对投资者的法律保护和某种形式的所有权集中都是关键的因素。例如,要迫使经理层进行合理的利润分配,有控制权的大投资者可能是必要的;而这些投资者又必须至少要得到某些法律的保护:保护其投票权、当企业违约时取得抵押品的权利。如果要吸引小投资者入市,更要给他们以有力的法律保护以防止经理人和大股东的控制。完善法律机制,适时引入大投资者,正是世界各国进行公司治理机制改革的共同方向。
  综上所述,产品和金融市场的全球化趋势是其主要原因。由于政治、法律、文化及其他历史文化的差异,虽然每个国家的公司治理可沿相同的方向演化,但是,这种演化的方式可能会不同,这种体制上的趋同将是一个逐渐演化的长期过程,而这些恰恰对于转轨经济的中国有一定的启示。
  责任编辑:涵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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