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金融市场体系的发展现状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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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家明
【摘要】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强大和完善的金融市场的支撑,因此建立市场化的有效金融市场对于我国的市场经济改革而言是一个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改革开放以来,尽管我国金融市场有很大进展,但是金融全球化仍使其存在诸多不足。
【关键词】金融市场;金融监管;金融风险
我国现阶段的金融组织体系由股份制商业银行、债券市场、货币拆借市场、股票市场以及保险机构等五个层次组成。但是与成熟的金融市场相比,我国货币市场所配置的金融资源要相对高于资本市场所配置的金融资源,这不仅仅是由于我国特有的消费文化所引起的,而且还与我国现有的资本市场发展阶段有关。体制不健全和现有的投资渠道单一且不稳健导致市场风险在信息不对称的前提下难以得到有效控制,因而出于安全性考虑,对金融资源的收益风险比的要求相对较高。这就形成了我国的货币市场交易量大但活跃程度低,而资本市场资源需求量大但交易量小活跃程度较高的经济现象。在这样的前提下,资本市场上整体的风险溢价要大大超过了货币市场。因此,从另外一个角度上来说,不同类型的金融市场可能配置的是不同类型的金融资源,但是所有类型的金融市场都在执行一种功能,那就是对“风险资源”的配置。
一、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现状
我国金融市场是随着金融体制的改革,从短期货币市场发展起来的。经过十余年的努力,现在已初具规模。随着我国在1985年实行的信贷机制改革(即信贷资本开始由行政指令划分改为由各商业银行自主决定,同时信贷部门开始从各级人民银行分立并入独立的商业银行),开启了同业拆借市场、票据贴现市场等短期货币市场的建立。同时,在改革开放第二个阶段,我国筹建了上海和深圳两个证券交易市场,这表示我国资本市场也在逐步适应了当时金融资源配置的需要。
1.现有金融监管体系存在问题、金融风险的防范体系还不健全。目前,我国已经开始了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突破,在诸多金融领域,分业经营已经开始暴露了其交易成本信息成本高、资本规模不足、金融稳健性差的特征,因而混业经营已经开始慢慢得到市场认可。而混业经营的重大缺陷在于金融传染性较高,一旦出现了金融风险,在混业经营的模式下,可能更容易出现大规模的风险崩溃。但与此相对应的是,我国的金融监管尚且处于分业监管的状态,而不是像香港和台湾采用的金融监管局一体化监管的监管模式。这里所说的分业监管与混业监管不仅仅局限于对银行、保险、证券的分业监管,还包括对其他领域的分业监管。这种分业监管虽有利于对各自的监管对象进行有效的监管,但却造成了各个监管机关之间的条块分割,缺乏陇调,并且业务相交叉的领域容易出现监管真空。
同时,由于我国特有的行政体制纵容了地方行政部门参与了对金融资源的配置,导致金融机构违规放贷的行为比较严重,这也不是简单的分业监管就能解决的问题。由于金融分业监管的局限性,导致对金融风险的识别出现了误区。金融活动的参与主体正在变得越来越复杂,对参与主体性质也越来越难以区分,监管时容易顾此失彼,而金融风险往往就产生于那些交叉领域。我国金融监管对风险的检测、评价、预警和防范等机制没能有效地建立起来,金融监管对金融风险缺乏早期的预警与控制,不能有效的利用监管信息,风险防范工作往往不到位。我国金融机构缺乏系统性的市场退出机制,并目金融监管内容狭窄,在市场准入监管中还存在着重审批、轻管理,重传统的存贷业务、轻表外业务及其他创新业务,重国有银行,轻其它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问题。
2.市场化程度不高,金融工具不完善。我国目前并没有实行完全的利率自由化,人民币同时也不能在国际范围内自由兑换,同时对外汇的管制在一定程度上仍然是客观存在的现实,货币的发行可以说没有受到太大的制约。金融市场既然是配置风险资源的市场,风险本身表现为金融产品的价格或者价值的波动,而引起金融产品的价格波动的主要因素便是利率因素,利率又表现为金融资源的广义价格。因此,利率不能自由化,就不能更好地表现金融资源的价格,于是金融产品的波动就会僵化,于是风险本身就不会存在,没有了风险的引导,金融市场就不能应有的作用。目前而言,尽管金融工具数量有所增加,但总体来说还是太少,这制约了多元化金融工具的完善。
3.大量国有股托管挑战现有的公司治理模式。我国的上市公司很多都是以前的国有企业改制形成的,单纯的由民营企业上市形成的公司比重是比较低的,这主要是因为具有国有背景的企业在获取企业资源和国家支持上要较民营企业更加容易,所以在企业扩张和资本运作上更容易符合证券市场的要求。而这些改制后的上市公司中国有股托管比例往往比较高。股权的大量集中造成国家所有者主体缺位和专断治理,重要股东监管的无效率。虽然目前国有股可以上市流通,但有一个限售期,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在一级市场上自由转让,这种股权结构不仅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对大股东以及国家的整体利益也有很大的侵害。
4.对投资者的保护不力,金融抑制现象严重。从个别投资者的角度上来说,金融市场本身并不能保证投资的绝对收益,金融市场上必然有获取绝对收益的机会,也必然有投资者承受相对的亏损。但是,收益与亏损只有是市场化的结果才体现相对的公平。然而目前我国的金融体制不健全,面对诸多金融抑制现象,一般都被认为是企业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的需要,这些金融现象从表面上,被认为是市场和企业经营管理的“合理要求”,却容易导致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受到损害。监管层在这一方面也难以对此给予明确的说法和明朗的态度,因为这些现象在实际中本身也很难以界定。
二、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建议
一是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根据我国目前金融市场的需要,合理确定各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解决金融各监管部门责权不明、监管主体混乱的问题,建立一套有效的金融检测、评价、预警和防范机制,科学评估金融系统存在的风险,为金融监管部门提供科学严密的监管制度和监管方法。二是随着我国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我国应建立现代化的企业制度以加强金融创新的力度,开发出更多的金融工具。通过金融改革深化逐步实现利率市场化,加快利率市场化的步伐,调整利率结构,建立基准利率,丰富与利率相关的贷款类金融工具。三是继续推进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优化股权结构。通过市场逐步明晰产权,并在上市公司股权结构问题上树立反垄断意识,为打破“一股独大”的格局。我国应明确国有股的所有者,确立独立的国有股股权行使机构或进行国有股的减持。完善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人制度,赋予监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利,改变现行立法中股东大会的召集权由董事会专属享有的规定,提高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四是我们应把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强市场法制建设。健全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并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为切实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赋予独立董事应有的职权,确保其行使职权过程和结果的独立性和客观公正性,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以有利于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尤其是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参考文献
[1]刘磊,曹斌.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商界.2008(9)
[2]郑新立.完善现代金融体系防范化解金融风险[J].中国流通经济.2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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