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升流通领域食品初步筛查效果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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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正富
流通领域食品的初步筛查工作,是工商部门进行食品安全监测的重要组成部分,探索和提升流通领域食品初步筛查的效果,对保障流通领域的食品安全,防范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能风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流通领域食品初步筛查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颁布施行,为工商部门近年来探索开展的流通领域食品快速检测和初步筛查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0条的规定,“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初步筛查;对初步筛查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60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检验。初步筛查结果不得作为执法依据。”由此可见,工商部门当前普遍开展的流通领域食品快速检测工作,既是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管职责,又是被认可的监管方式。
细读该条文不难发现,流通领域食品的快速检测工作,被明确定位在“初步筛查”,初步筛查的作用,是为工商部门进一步开展执法监管快速筛选辨别出重点嫌疑对象,而不是为行政执法中的立案处罚提供证据性质的法定依据。对初步筛查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安全法》第60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工作中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并支付相关费用。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复检。”对此条文正确的解读应该是。对初步筛查出的嫌疑食品,从抽样到检验,都应该委托合法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
流通领域食品初步筛查的效果,主要由两个方面决定,一是能够快速检测出不合格食品数量的多少:二是对初步筛查后属于不合格食品的进一步处理方式。前者主要由企业界研发的检测试剂和仪器的科技水平决定。对工商部门而言属于外部因素,而后者则与工商部门内部的机构设置和制度安排相关,是工商部门能够自我提升的内在因素。
二、流通领域食品初步筛查效果的体现方式探析
流通领域食品初步筛查的效果,总的来说是保障流通领域食品的安全,在工商部门当前监管的实践中,可以细分为表面有形的效果和潜在隐形的效果。表面有形的效果主要通过以下两个方面表现出来:一是为重大食品类案件的发现直接提供线索;二是及时将嫌疑食品下架退市,隔离在百姓餐桌之外。潜在隐形的效果也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通过实施食品快速筛查的监管行为,展现了工商部门勤政有为的执法形象:二是工商部门对食品的快速筛查能力和常规的筛查行为,是对不法经营者构建行政监管威慑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上述四种相对明晰稳定的食品快速检测初步筛查效果,已经在宁波地区工商部门监管的实践中展现出来。
(一)食品快速检测初步筛查的结果,与工商部门的经检办案相结合,直接为绝大多数重大食品案件的发现和查处提供线索。宁波工商系统通过食品快速检测的初步筛查后立案查处的万元以上大案,从2006年至2009年,数量分别为33起、44起、40起和57起,初步筛查后立案查处案件的罚没款近年来逐年增多。
(二)食品快速检测初步筛查的结果,与工商部门的行政指导和口头行政告诫相结合,使嫌疑食品现场快速下架退市,让数量巨大的不合格食品远离百姓的餐桌。近年来宁波地区流通领域食品快速检测后下架退市的食品数量巨大。
(三)以工商部门流动检测车为代表的多位一体检测体系,每周五次以上的外出快速检测筛查行为,以及参与各行政区有计划的大型食品宣传活动,展现了工商部门监管流通领域食品勤政有为的形象。近期对宁波地区部分大型农贸市场消费者随机抽样调查发现,有80.67%的普通消费者表示。知道工商部门在对流通领域食品实施日常检测的监管行为;有86%的普通消费者表示,希望并支持工商部门开展流通领域食品的快速检测工作;有96.44%的普通消费者表示,工商部门对流通领域食品实施快速检测筛查后。消费环境更加安全放心。
(四)以农贸市场为代表的流通领域,某些不合格食品被现场快速检测筛查出不合格一次就销声匿迹的事实,充分展现了工商快速检测的行政威慑力。曾经在个别农贸市场出现的牛肉注水和蘑菇荧光增白现象。在工商干部现场运用和展示能快速检测肉类水分速测仪和紫外光灯后,该类问题从此没再发生,因为不法加工者或经营者已经明白工商部门有了能够快速辨别筛查的“照妖镜”,快速检测筛查能力的威慑效果是立竿见影。
三、提升流通领域食品初步筛查效果的途径
工商系统内部食品快速检测机构的设置、检测部门内部人员的组合、后续处理的规范化以及检测技能的与时拓展,都是有效提升流通领域食品初步筛查效果的途径。
(一)个别基层工商部门的领导,需要在思想上认可和重视食品快速检测工作,使快速检测的机构设置及其人员配置真正到位。欲提升食品快速检测的效果,首先需要相关领导在思想上能够充分认可该项工作的重要性,重视和支持该项工作的开展,这种重视和支持首先应该体现在内部机构的设置及其相关人员的配置上。
(二)在工商系统内部协调和整合食品快速检测业务与经检执法业务,使两者在食品快速检测部门内融为一体。通过食品快速检测的初步筛查,使一大批有影响力的食品大要案被发现和查处,能够立竿见影地彰显流通领域食品快速检测的筛查效果。为食品类大要案的发现提供线索,是食品快速检测初步筛查的重要使命之一,应该在基层部门(中队或大队),既配备能快速检测的工商干部,又配置具有经检执法经验的办案能手,使两者合二为一,这种人力资源的组织模式,能够有效地提升食品快速筛查后大要案的追查。
(三)食品快速检测后规范化的后续处理,是展现食品初步筛查效果的重要途径。快速检测初步筛查后的嫌疑对象,只有通过规范的后续处理,才能有效地转化为发现和查处大案要案的线索。在初步筛查的后续处理中,适合的机构设置模式、现场指挥协调的有力领导、考核中监督制约机制,以及素质和能力合乎要求的后续处理干部,都是提升食品快速检测效果的保障。
(四)根据辖区的食品安全动态,及时拓展流通领域食品快速检测体系的检测项目,有针对性地增强快速检测的筛查能力。在流通领域食品快速检测的初步筛查中,能够筛查出嫌疑食品数量的多少,也是影响食品快速检测效果的重要因素。根据多年来检测监管的实践。流通领域食品有毒有害物质的添加,具有明显的地域性,适时增添先进的检测仪器和试剂,定期组织培训和交流。扩大初步筛查的能力,是提升流通领域食品快速检测效果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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