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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转制村镇银行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范满志

  摘要:长期以来,金融服务尤其是信贷服务的缺乏已经成为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的瓶颈,2008年5月银监会与人民银行出台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启动开放农村金融市场。2009年6月9日,银监会发布了《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从目前条件看,小额贷款公司改制村镇银行还存在一些问题,在现实操作中存在许多的弊病应加以解决。
  关键词:小额贷款;村镇银行;金融改革
  中图分类号:F832.2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7-4392(2009)09-0067-02
  
  一、包头市小额贷款公司基本情况
  
  (一)批准筹建、开业和发放贷款情况
  截至2009年6月末,包头市已有41家小额贷款公司批准筹建。30家小额贷款公司开业,注册资本15.46亿元。自2008年5月第一家小额贷款公司开业至今累放贷款14.05亿元。2009年1-5月累计发放贷款10.93亿元,5月末贷款余额9.79亿元。但据包头市小企业局对152户中小企业资金需求调查,目前共需资金37.27亿元,小额贷款公司可提供的资金量远不能满足全市中小企业资金需求量。
  (二)贷款存量中以短期、信用为主,放款体现小而快的特点
  30家小额贷款公司信用担保贷款占比达到65%以上,抵押(质押)贷款占到35%。期限主要以发放短期贷款为主,三个月以内的贷款占比达到90%以上。贷款全部投向当地个体工商户及个人,用于经营周转需要及个人家庭消费支出。在贷款的运作方式中,充分体现快速调查当日放款,一般贷款控制在三到五日之内。推出4种担保抵押方式供贷户选择,即由公务员及固定收入来源的居民提供担保、用自有房屋交款单、自有车辆登记证及保险单、定期存单、居民联保等方式。还款方式灵活。充分考虑地区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农户生产周期及借款人自身的承受能力,推出按月等额还本付息、按季结息到期还本、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或分二次还本付息等多种灵活的还款付息方式。
  
  二、小额贷款公司长效发展存在的现实矛盾
  
  (一)成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初衷与转制村镇银行限制条件存在着突出的矛盾
  据调查,在目前批准筹建的41家小额贷款公司中,90%以上的股东是准备在未来的两年后转制村镇银行。而按照银监会《暂行规定》中设立村镇银行的首要条件是,除满足村镇银行市场准入的基本条件,在法人治理、内部控制、经营管理等方面符合一定要求外,村镇银行的发起人或出资人中应至少有1家银行机构,且持股在20%以上,单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自然人及关联方持股不得超过10%。这就意味着小额贷款公司未来必须由金融机构控股。对此小额贷款公司股东认为,改制后的村镇银行比照银行的模式监管,失去了当初试点的意义。 但若不改制,其资金来源问题则难以解决,小额贷款公司陷入一个两难境地。
  (二)转制后,在资本金规模上存在着社会性不匹配矛盾
  目前相关办法规定中,设立村镇银行,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万元人民币;而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金目前都在5000万元以上。显然村镇银行在优先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中,按其所承担的社会金融潜在稳定职能考虑 ,仅设置其资本金300万元门槛,在发生经营风险叠加的情况下,靠如此小的资本金规模,难以保证金融社会性稳定。
  (三)转制后,小额贷款公司“小而快,快而精”的经营优势彻底丧失
  目前包头市小额贷款公司营销模式灵活,还款方式多样。改变了以往金融机构一味强调抵押物的担保方式。村镇银行的发起人应至少有1家银行机构,且持股在20%以上。单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自然人及关联方持股不得超过10%。而实际上,目前村镇银行的银行股东持股几乎都超过50%。照此,改制后的小额贷款公司中,非金融机构股东将彻底失去话语权。改制后,受目前银行体制的限制,其经营思路恐怕会回到原来的“思维”中去,贷款发放的基本条件又会转移到抵押品上,且要层层审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上小而快的优势难以发挥。
  (四)按目前转制村镇银行条件,90%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缺乏原动力,服务于农村金融的设想难以尽快实现
  小额贷款公司转制村镇银行,国家最初的设想是,股东发放完自有资金和银行匹配资金外,通过转制,吸收融入大银行先进的技术、管理、人才优势,同时授权办理存款任务,在壮大信贷资金的同时,更好的服务于三农。但如果失去实在的经营管理权,最大的期望也就变成了失望。
  
  三、政策建议
  
  (一)研究更改现行的转制条件
  针对目前存在的实际问题,按照保护现有所有权原则,首先应确定股权设置结构,股权设置应以原有股东为主,选择的银行股份占比达到20%左右为适宜,但不能作为最大控股股东。这样可达到两个效果,一是转制后村镇银行信贷资金可有力的服务于农村市场;二是在农村金融市场的培育上,可培养出除农村信用社以外的又一支服务三农的生力军。
  (二)以转制后的村镇银行为平台,拓展国家支农政策性业务
  建立健全对村镇银行的资金、技术、人才的培育力度,以承认保护现有所有权为宗旨,对于村镇银行合作的金融机构给与政策上的优惠,例如在税收、再贷款多方面的支持。通过这些具体政策的实施,可有望村镇银行部分承担国家在农村金融上的政策性业务,以达到改革一步到位的实施效果,更好的扶持地区三农健康、快速、稳健的发展。
  (三)应增加普惠制的信贷优惠政策
  农业经济和欠发达地区农村经济风险较大,金融机构出于对存款人和股东的责任,资金更倾向于投入经济效益较高的其他行业和地区,因而在完善农村金融服务方面除金融机构的自我完善外,只要这些金融机构将新增可用资金的70%用于县域涉农贷款,就可以给与营业税和所得税的优惠。
   (责任编辑王若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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