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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协调发展:文献综述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陈晴晔

  [摘要]金融发展的历史演变告诉我们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总是交替出现。针对防范风险的金融创新,金融监管应完善法律体系以投资者的利益;对于活跃市场的金融创新应侧重于鼓励;对规避监管所产生的金融创新,监管部门应首先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增强监管的动态性。
  [关键词]金融创新金融监管
  
  一、引言
  金融创新的基本原理是将现有金融工具的特性加以分解,再根据市场需要,进行取舍并重新组合,“制造”出新的金融工具(李扬、黄金老,2002)。 陈野华(2001)认为金融发展在发达国家主要表现为一个金融创新过程,而在发展中国家主要表现为一个金融深化过程。金融监管有利于和防止金融风险的传播。(祁敬宇、祁绍斌,2007)
  二、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历史演变
  1.金融监管为主时期
  针对1930年大危机,总统罗斯福为此推出了一些措施来改变美国金融体系与货币政策。这个阶段政府从主张自由竞争和政府不干预转向限制金融业过度竞争,保障金融业的稳健经营。第二次大规模的金融监管发生在20世纪90年代,1990年签署的《巴塞尔协议》在1992年底前得以实施。2007年,金融危机由美国蔓延波及到全世界,各国相继颁布措施来抵御这场金融危机:美联储、欧盟、日本、俄罗斯等纷纷降息,注资金融机构使其国有化等方式来救市。
  2.金融创新为主时期
  金融创新的全面爆发出现在20世纪80年代:1986撒切尔夫人 实行了一场金融改革;美国国内面临“金融脱媒”危机,美国政府由主张干预转向鼓励竞争;1974年德国取消资本限制;1950年日本取消了对外直接投资的限制。2000~2004年间美联储连续25次降息,基础利率从6.5%一直降到1%,这样的经济环境助长了金融创新。
  三、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相互关系的理论流派
  1.金融监管决定金融创新
  Silber(1975,1983)的约束引致假说认为创造新型金融工具或实务的目的是放松施加于企业的金融监管。Holland(1975)指出规避型创新是那些试图避免或遏止管制和货币控制影响的人的一种自由市场反应。Goldfeld认为Holland先验性创新与规避型创新不能被明显地划分出来。Silber(1983)认为约束引致假说至少可以解释至少一半在此期间出现的金融创新。Mishkin(1986)认为刺激金融创新不外乎4种因素:经济环境的变化、技术条件的变化、规避风险和回避既有的管理法规。Kane提出“自由―管制的博弈学说”,他运用一个斗争模型来描述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永不停息的斗争。
  2.金融创新决定金融监管
  金融监管领域的金融脆弱说理论源于Minsky1982年提出的“金融不稳定假说”,认为银行的利润最大化目标促使其在系统内增加有风险的活动,导致系统的内在不稳定性,因而需要对银行进行监管(Minsky;Cypher;Kregle) 。Kaufman(1996)认为“多米诺骨牌效应”容易在金融体系中出现,金融业比其他行业具有更大的脆弱性和不稳定性。
  3.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相互促进
  这一观点主要是从法律制度的视角来解释金融发展的国际差别(La Porta,Lopez-de-Silanes,Shleifer,and Vishny)。LLSV发现相对而言,法国法系对于投资者保护最少,因而法国的金融发展最慢;而普通法系国家对于投资者保护相对做的最好;德国与斯堪的纳维亚法系国家居中。有效的法律机构有助于成熟而有经验的金融市场参与者去设计一系列产品来改善复杂的代理问题(Coase;Stigler;Easterbrook and Frishel)。Rajan,Zingales(2003)也强调了政治势力在制定市场规则、充当中介以及加强金融市场建设的重要作用。
  四、如何通过金融监管协调二者关系
  1.完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保护投资者利益
  针对防范风险而产生的金融创新,应该着重于完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保护投资者利益。要促进良好的金融创新,必须完善金融监管的法律体系。Pistor、Raiser & Gelfer (2000)的研究发现,影响金融市场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是执法效率低下,因此,加强执法力度,也是完善法律体系的另一方面。
  2.适当鼓励金融创新,不断完善市场
  对于为了活跃市场,弥补市场不完整而产生的金融创新,应适当鼓励。巴曙松(2004)认为,对金融产品创新用堵塞的办法之所以效果很差,主要原因是没有理解创新的必然性;创新是时时会发生的,这一点甚至并不以监管部门的规定而有所改变。堵塞不能解决问题,只能用疏导的办法,理解创新,理清创新线索,促使监管目标与创新目标一致起来。
  3.提高金融监管效率,增强金融监管动态性
  提高金融监管效率,增强金融监管动态性是应对规避监管型金融创新的对策。金洪梅、刘延冰(2006)提出了金融监管要为金融服务的一个理念。首先,放松管制,是促进金融机构业务创新的前提。其次,应不断完善金融监管模式,建立有效的金融监管体系。而李扬(2007)则认为金融机构的协调应尽快从目前的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并重、侧重机构监管的格局,过渡到以功能监管为主
  
  参考文献:
  [1]祁敬宇 祁绍斌:《金融监管理论与实务》,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7
  [2]陈野华:《西方货币金融学说的新发展》,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1
  [3]J.A.Joseph Alois Schumpeter:《经济发展理论》,北京:中国商业出版社,2009.08
  [4]Philip Molyneux, Nidal Shamroukh:《金融创新》,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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