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寓学于教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涂缦缦

  [摘 要]二十多年来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对于中国法制建设来说是一个深刻的变革。由于经济法学者们对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地位、体系等基本问题所持的观点很不一致,致使对于经济法体系框架的争议至今尚未停止,进而影响到经济法教学乃至经济法学科的建设。本文拟通过分析经济法体系的相关概念及经济法体系的基本现状,结合笔者自身在经济法教学领域的新体会,力图对经济法体系的合理构建提供一些借鉴。
  [关键词]经济法体系 经济法学体系 调整对象
  
  一、经济法体系的发展历程
  刘文华教授主编的《新编经济法学》一书出版时,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已进入有计划商品经济阶段。该书的课程体系共分六部分,分别为经济法基础理论、企业组织法、市场运行法、涉外经济法、经济法调控监督法、经济法纠纷的处理。他的主要观点是将经济法体系分为经济组织法、经济管理法和经济活动法。其中经济组织法中除按传统的所有制形式分类介绍全民所有制企业法、集体所有制企业法、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外,更加入了公司、企业集团、企业整顿、清算和破产等法律制度,这表明中国经济已走出纯粹的计划经济体制。鉴于涉外经济活动的增加,涉外经济法在经济法体系中的地位也得到了强化 。
  李昌麒教授把“经济法的体系”称为“经济法学体系”,认为经济法学体系是指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照宪法原则所形成的经济法理论体系、经济立法体系、经济法规体系和经济法实施体系的有机整体,是我国整个社会主义法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备的经济法学体系应当具备以下基本内容:经济法的理论体系;经济法的立法体系;经济法律法规体系;经济法的实施体系。在他主编的《经济法学》一书中,他将经济法体系分为:经济主体法、市场秩序规制法、宏观经济调控法和社会分配调控法 。市场秩序规制法除介绍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外还包括工业产权法。宏观经济调控法除产业结构调节法、计划、投资、银行法、国有资产管理法、对外贸易法外还有票据法、证券法、保险法、劳动法、环境法、自然资源法。社会分配调控法包括劳动报酬法、社会保障法以及传统上属于宏观调控的财政税收法。
  漆多俊教授认为,针对市场经济的三大缺陷,国家调节应当采取三种方式,即国家对市场竞争强制规制方式,国家直接参与投资经营的方式,国家对社会经济的指导促进方式。因此,经济法体系有三部分构成,即市场规制法、国家投资法、宏观调控法 ,或称“三三理论”。
  张富强教授认为经济法的体系结构应以经济学的划分为标准,分为微观经济法和宏观经济法两大部分。按照西方主流经济学的观点,微观经济学主要研究市场、企业、家庭等单个实体的行为;宏观经济学研究经济的总体运行 。在经济法学中,我们借助微观、宏观两个用语时,微观是指企业,宏观是指一国国民经济,我们把对企业内部的人与人组织管理关系的法律调整归入微观的经济法,把调整人们在以社会化生产为基础的竞争中实现剩余并相应地进行剩余再分配的法律归入宏观经济法。因此微观经济法又包括微观经济法一般法(包括市场主体规制法、市场运行一般规制法)及微观经济法特别法;宏观经济法又包括宏观经济法一般法及宏观经济法特别法,宏观经济法特别法主要规范国家在利用各种宏观经济政策手段进行宏观调控时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包括财政法、税法、货币政策法、收入分配法、产业政策法、区域经济协调法以及计划指导法等 。
  二、当前我国经济法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不可否认的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型过程中,由于经验不足,经济行为实践少,我国在经济法体系的建设上仍然存在不少问题。
  1.社会保障法立法不健全
  社会保障是经济发展的推进器,是社会和谐的稳定器。目前我国还没有基本的社会保障法,因此也还没有建立统一的、适用范围比较大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社会保险费用的徵缴、支付、运营、统筹管理等很不规范;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的立法相当欠缺。社会保障工作在许多方面只能靠政策制定和行政手段推行,国家立法滞后,地方立法分散,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被分割。甚至可以说,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因此,创建和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当务之急是尽快制定一部适用于全国范围的《社会保障法》,同时继续促进包括法定基本保险、多种形式的补充或互助保险、商业性保险在内的有机结合的多层次的纵向体系,形成类型不同、筹资水平和保障水准各异、能够相互转换顺利衔接的多形式的横向体系,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立法,从而真正促成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相适应的经济法体系。
  2.规制中介组织的法律体系不完备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介于政府组织与市场组织(主要是企业组织)之间,还存在着各种各样的民间性、非营利性的中间组织,诸如商会、行会、协会、各类民办非企业组织等。正是这些中间组织的存在,使得整个社会的组织化程度和运行效率不断提高,有效地降低了市场交易成本。我国正处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中介组织的发育还仅仅是一个开端,相应的规制法律还不成熟,因此阻碍了整个社会组织化程度的提高,也不利于促进中介组织加快改革、整合和培育。因此,加快构和完善建现代中介组织的法律体系,对于完善我国的经济法体系的建设也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3.缺乏完善的投资融资法
  实现经济快速发展,只有强大的资本市场才能为全社会的经济体系提供风险配置机制。企业的多样性从根本上决定了资本市场的多层次性,因此,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已是当务之急。有效的投资融资法律体系的缺乏加大了维护金融运行和金融市场整体稳定的风险,不利于保护存款人、投资者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当前,要尽快修改有关债券管理的法律条文,改革现行的企业债券的行政审批制,健全金融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机制,依法严格实行市场退出制度,维护金融市场公开、公平、有序竞争,从而能维护整个市场经济体系的完整。
  4.现行的经济法律之间存在不协调
  现行的经济法律、法规之间不协调、不衔接的现象时有发生,许多现行的法律法规已经不能适应客观形势发展的需要,亟须修订、充实、更新。由于我国采取双轨制的企业立法,因此客观上导致不同企业间的差别待遇,甚至是国别间的超国民待遇。这种情况与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格格不入。再如,一些部门和地方在立法过程中,带有明显的保护地方利益、部门利益和垄断利益的特征,立法谋私的现象比较突出,这直接导致市场分割、区域性垄断和不公平竞争。此外,我国经济法律缺乏应有整理,也是导致我国经济法体系不完善的重要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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