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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内外资企业的影响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姜 鑫

  [摘要]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标志着延续十多年的内外资企业“一税两法”格局成为历史,有利于促进企业公平竞争、堵塞税收漏洞、建立统一、公平的市场环境。本文从旧有企业所得税法律的弊端入手,分析新《企业所得税》的重要改进,结合数据、实例分析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对内外资企业产生的不同影响。
  [关键词] 新《企业所得税法》内资企业外资企业影响
  
  2007年3月16日,新《企业所得税法》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高票通过,于2008年1月1日起已经实施,结束了多年以来内外资企业“内外有别”的两套平行税收体系。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内资企业的发展起到了怎样的推动作用?对吸引外资会产生什么效应?值得关注。
  一、新旧《企业所得税法》比较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施行至今已经十多年,存在两部不同的税法以及两套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承认两法带来的积极效用的同时,其中的弊病也无法回避。主要表现在:首先,内外资企业税负差异大,内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25%左右, 外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15%左右,内资企业高出外资企业近10个百分点。其次,优惠政策出现税收“黑洞”,一些内资企业利用原有税法中的优惠政策,采取将资金转到国外再投资回国内的方式,非正常地享受外资企业的税率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在以下方面进行了改革:
  首先,统一税收负担,贯彻了WTO的国民待遇原则,确立了对内外资企业统一适用的25%的一般税率。在某些过渡安排下,企业可以由于原有优惠政策的影响而享受实际低于25 %的税率,并在五年内逐步过渡至25%的税率水平。
  其次,改变税收优惠政策,由“区域优惠”为主转向了“产业优惠”为主。新税规定了对高新技术企业、创业投资企业,以及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基础设施等方面的投资给予税收优惠。
  再次,引入居民企业概念。即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拓展了纳税主体的范畴。
  最后,强化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采取源泉扣缴的方法,解决非居民企业偷逃税问题;明确了纳税地点、年度、申报等问题,强化了反避税手段。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内资企业的影响
  1.提升内资企业的竞争力
  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计税工资制度,企业发生的合理工资薪金支出,准予税前据实扣除,减少了企业所得税的税基,提高了税后净利。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激励企业加大对研究开发的投入,增强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从而提高我国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2.扩大了内资企业发展的空间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整合,对外资企业的特殊优惠只保留在某些特别需要的投资项目上,体现了国家产业政策,为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带来新的契机。新税法对内资企业降税和对小型微利企业实行低税的政策,有利于民营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创业环境也将得到进一步改善。
  3.直接影响了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新税法与原税法相比增加了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内容,明确了“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在“准予扣除项目”中增加了“税金” 和“其他支出”两个项目, 取消了利息及工资扣除标准的详细规定,使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更具合理性。
  4.改善了内资企业财务状况
  新税法实施后,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税负减轻额度实际上要超过仅税率降低一项所带来的税负减轻额度,从而增强了企业自有留存资金的实力;内资企业有更多的税后利润,经过股利分配后的留存利润也相应增加了,在一定程度上给予内资企业更大的利用内部资金的空间,改善内资企业负债状况,提高了抵抗财务风险的能力;企业也可以利用税收利润补充不足的资金,从而降低外部融资的数额,进而增强了内资企业利用内源融资的能力。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外资企业的影响
  1.新设立外资企业数量有所减少
  以新《企业所得税法》公布之前的2007年1月~2月的外商投资企业来看,全国新批设立外商投资企业5716家,同比增长11.29%。2007年3月份新《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后,全国新批设立外商投资企业3581家,同比下降5.09%。2007年4月份当月,全国新批设立外商投资企业3052家,同比下降18.18%,是同年各月下降幅度最大的月份。根据我国商务部统计,2007年4月~11月,全国新批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同比下降10.51%。
  2.对外商资金流入整体影响不大
  统计2007年1月~2月之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97.09亿美元,同比增长3.04%。同年3月份实际使用外资金额61.84亿美元,同比增长9.32%。同年4月份全国实际使用外资金额44.66亿美元,同比增长5.49%。据商务部公布的统计数据,2007年1月~10月,全国实际使用外资金额539.95亿美元,同比增长11.15%。
  3.返程投资依然存在
  返程投资即一个经济体境内的投资者将其持有的货币资本或股权转移到境外,再作为直接投资投入该经济体的经济行为。我国香港一家国际公司的统计表明,在50多万家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的企业中,约有近20万家与中国的私营企业有关。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将对“返程投资”企业进行约束,以企业居住地而非注册地作为认定标准,即使企业在国外注册公司,但其实际的管理控制机构在中国境内,也将被视作中国公司,其全球收入也要在中国纳税。
  四、正确认识新《企业所得税法》给企业带来的变化
  1.内资企业:是生机也是挑战
  税法改革给一直处于苦乐不均状态中的内资企业带来了生机,包括银行业、通信业、批发零售业、交通运输、纺织,以及黑色金属冶炼等行业都成为税法改革的先驱受益者,初次尝到了税改的果实。但也应当看到相对巨大的发展前景,内资企业在经营理念、资金设备,以及内部管理方面薄弱的现实,在经济发展的动力之下,如果不能在体制及自身建设方面迎合需要,反之则会在改革发展的洪流中迷失方向。
  2.外资企业:塞翁失马,影响有限
  从世界上各国的引资实践来看。税收优惠对吸引外资的作用是很有限的。一般来说,对外资的吸引力主要包括以下因素:一是市场潜力因素,二是政局和法律因素,三是包括劳动力、资源禀赋等比较优势因素。但从发展规律来看,这些因素对吸引外资的重要性正在逐步下降。新《企业所得税法》调整的主要是税负结构,总体税负不会有大的变化。如果选择在现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之间寻找最佳结合点的改革方案,变动较多的会是内资企业而不是外资企业的所得税制,因此对吸引外资影响有限。改地区优惠、外资优惠为产业、行业优惠,实行以行业优惠为主、地区优惠为辅的税收优惠政策,变化的只是外资企业的行业税负结构。
  新《企业所得税法》调整税收制度,改普遍优惠为特定优惠,给予交通、能源、基础设施建设等行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以税收优惠,同时限制污染企业、高耗能企业的发展,同样有利于优化外商投资结构,促进外资企业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提高外资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最终增加外商的收入。所得税两税合一从长远看,不会对吸引外资有大的影响,应正确看待引进外资的数量和增长比例的变化。从短期看,所得税两税合一初期,引进外资的数量有所下降,这是正常的。从长期来看,引进外资的数量会增加。因为中国有广大的市场和良好的投资环境, 是世界上最好的投资地之一。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实行的是统一税制,符合公平原则,能够贯彻国民待遇原则,消除税收歧视,促进竞争。在改革开放初期我们注重引进外资的数量,而今天强调的是在稳定数量和适当增长的同时,提高质量,多引进规模大、技术含量高、无污染的企业。
  综上所述,新《企业所得税法》适应了我国经济发展的形势要求,预示了我国经济发展方向性的改变,为内资企业带来了生机和竞争,对外资企业产生了一定的冲击,符合经济发展的规律,呈现一种良性发展的态势。
  
  参考文献:
  [1]刘俐:试论新《企业所得税法》给内外资企业带来的影响[J].商场现代化,2007(7)
  [2]宋效中姜铭: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对内资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J].税务研究,2008(3)
  [3]邓明凤:新税法对内资企业的影响[J].现代商业,2008(2)
  [4]黄兰岚:论新所得税法对外资企业的影响[J].现代商业,2007(13)
  [5]赵迎春: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外商投资的近期效应分析[J].税务研究,2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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