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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业要求降税降价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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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减税降费”是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一直有序推进的一项重要经济政策。国务院在今年两会所作政府工作报告中进一步旗帜鲜明地提出:要在前些年减税降费基础上进一步“实施更大规模的减税”,做到“普惠性减税与结构性减税并举,重点降低制造业和小微企业税收负担”,并且要“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关键词:增值税;制造业;降税;降价
  2019年增值税税率每下调1%,16%档将减税2230亿,10%档将减税1780亿,6%档将减税2090亿。如果16%税档下调3%,则理论上最多可以減税6684亿元。按改革后的新税率将《增值税税率、征收率、预征率表》进行了调整。这从国家层面释放振兴实体经济的最强信号!无疑给整个制造业以及配套经济带来重大的减负及发展机会!同时在业界也会有些企业出“降税降价”一说,利用国家普惠广大企业公司的政策向上游企业挥舞砍价大棒,趁机搜刮利润,此等行径相当可怕!想必大家对于2018年5月1日开始的所谓“0.85%之争”记忆犹新!那么我们来讨论一下。
  一、降税是否降价
  国家增值税调整政策一出台,有的企业就接到客户来函,要求原签订合同降价。理由是合同价格是含税的,增值税率降了,合同价格当然也应当随之降价,这是国家政策。有的来函,还运用合同法上的不可抗力规定,说明降价要求的合法性。降税就应当降价,合情合理合法。殊不知这种认识是错误的。
  二、合同法上的情势变更法则
  因增值税从16%降到13%,下降了3%,而要求合同相应降价,其实质是要求变更合同价格条款。因此,降价要求成不成立,就要看变更的理由是否符合合同变更的法律规定。我国《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解除。”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结合我国《合同法》,可以得出结论:合同变更有两种情形,一是协议变更;二是情势变更。对于协议变更,只要当事人协商一致,双方自愿,法律当然予以支持。
  三、降税不能适用情势变更法则
  不可抗力,是指签订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回避、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国家政策的变化,一般属于不可抗力。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不可抗力,都可以适用情势变更法则。国家增值税降低3%,从表面上看,这确实是不能预见、不能回避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似乎符合情势变更的第一个要件。但是,不会导致明显不公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也就是说,不符合第二个要件。增值税降低,是国家为了减轻企业税负,增强企业活力的政策措施。而且,对所有企业都是普惠的,交易双方都从宏观上享受到了国家增值税降低带来的优惠。没有因此导致一方受惠,另一方受到明显损失的情形。因此,降税不能适用情势变更的法则。顺便说一下,国家降税,甚至不属于商业风险。商业风险,是指由于市场波动或国家政策调整等,可能造成一方商业损失的可能性。显然,国家降低增值税,没有造成任何一方商业损失。因此,连商业风险都算不上。
  四、降税约定能否构成“降税降价”理由
  在现实交易中,有如下两种常见的涉税约定:
  (一)含税价
  有的合同约定,“本合同价格是含税价”,或者在价格条款后加一个号“(含税价)”。这种情况能不能构成“降税降价”的理由?不能!显然,这种价格约定,虽然涉税,但是,只是双方对价格已包含税的说明,或者只是双方对交易税负的一种约定,没有“降税降价”的意思表示。
  (二)涉税开票约定
  还有一种比较常见的涉税约定是,双方约定了类似这样的条款:乙方须向甲方开具16%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的开票约定,也不构成“降价降税”的理由。这种开票约定,虽然涉税,而且还提及了税率17%,但这种开票约定,只是双方对税种、开票种类的约定,不具有“降税降价”的意思表示。降税降价必须在合同约定中有明确的意思表示,方应得到法律支持。没有这样的明确意思表示,都不能构成降税降价的理由。实事求是地讲,上述两种常见的涉税约定,在订立合同时,谁也没有考虑今后增值税降低了,价格是不是要降低的问题。因此,订立合同时,根本不可能做出“降税降价”的意思表示。
  五、“降税降价”反而显失公平
  国家本次税改,把增值税率降低3%,目的是减轻企业税负,增强企业活力,特别是要促进企业的创新能力。在政策上属于一种普惠政策,每个企业都享受到。因此,如果一方坚持降税降价,实际上是剥夺了交易对方享受国家税改政策的权利。如果支持这种主张,反而显失公平,也导致国家税改政策目的落空,更可能导致交易秩序的混乱。
  六、税率是否有再降空间
  我们国家的增值税税率原来在国际上属于比较高的,下调之后就接近国际上中等水平了,还有一定的下降空间。当然,这个空间取决于整个税收结构的改变。
  目前,很多发达国家的税收结构是直接税的比重高,即对居民或企业的所得税征得比较高,增值税则征得比较低。我们正好相反,中国是低直接税、低所得税、高间接税,老百姓对很高的间接税没有太直观的感觉,还不太能接受高所得税、高直接税,所以想把咱们国家的税制改成高直接税、低间接税,还有一定的困难。
  七、结论:
  降税,把权利还给企业和释放激发市场能量,成本减少而游刃空间增加,企业热情高涨创业者蜂拥而至,政策进一步激发创新经济引擎,爬出中等收入陷阱,普遍高收入时代可望来临。这次减税,着眼“放水养鱼”、增强发展后劲并考虑财政可持续,是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的重大举措,是完善税制、优化收入分配格局的重要改革,是宏观政策支持稳增长、保就业、调结构的重大抉择。
  降税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从战略上全盘梳理,战略与问题解决一体化。这样才能让降税的爆炸做战略性的有用功。
  参考文献:
  ⑴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⑵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
  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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