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市场化债转股现状与问题分析及其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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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经济下行期,我国企业杠杆率高企、银行不良贷款持续攀升,债转股在此背景下应运而生。2016年10月国务院发布《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提出降低企业杠杆率的市场化债转股途径,正式揭开本轮债转股的大幕。
关键词:市场化债转股 杠杆率 风险 解决方案
一、我国市场化债转股现状
(一)债转股目的
本轮债转股对象多为股份制企业,股份已多元化,银行则多为股份制,部分银行已上市。同时本轮扩展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也可以是银行所属机构或申请设立的新机构。同时强调着重引入民間资本参与。这轮债转股是进一步市场化改革的过程。为了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从根本上解决系统性风险,企业股东和控制者需要为产能过剩、库存过剩和杠杆过度买单。商业银行还需要支付不良贷款。政府的作用是加强监管,停止进行债转股。
(二)到目前的实施效果
2018年6月24日,中央银行对5家国有商业银行和12家股份制商业银行下调基准0.5个百分点,释放5000亿元资金:鼓励银行利用基准资金支持充分体现市场化、法制化原则的债转股项目,超过5亿元。“开放式实物债务”和“僵尸企业”债转股,鼓励相关银行和高管遵循不低于10亿元的原则,按1:1参与债务与股权互换项目的社会资金比例。今年8月8日颁布的《2018年降低企业杠杆率的要点》主要从建立和完善企业债务风险防控机制等六个方面进行后续工作安排,明确了本年度完成部分工作的期限目标。让我们看看债转股的情况。自2016年10月国务院发布《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以来,政策层面大力推进市场化债转股,取得了一定成效。辽宁、重庆、河南、甘肃、陕西、广东等多个地方政府积极开展债转股工作,配合当前债转股政策落地。
据wind统计,今年共有20多家上市公司将债务转为股权,总额约560亿元。在这些上市公司中,金融机构的债转股有利于国有企业,而且大部分是大规模的。如中海集团、中海防务上市公司共实施债转股102亿元,中铝、中铁债转股项目也超过100亿元,民营企业资本参与有限、规模小、能力弱。引进外部资金,降低杠杆作用有限。
另一方面,虽然债转股合同的总体规模较大,但落地规模仍有待提高。截至今年5月底,五家国有商业银行签署的债转股项目总额约1.6万亿元,落地资金约2300亿元,落地率仅为14.38%。央行今年6月24日下调基准,要求5家国有银行释放5000亿元人民币进行市场化债转股,目前尚未启动。
二、债转股存在的问题
(一)道德风险问题
在出台债转股政策之后,许多企业将债转股视为“免费的午餐”,一些企业通过这种方法拖延破产时间。当今形势下,银行作为主要债权人,企业的不良贷款不断增加,由此导致银行的不良贷款不断攀升,给银行与国家带来了巨大的财产损失。甚至有些企业在这种“安全网”下恶意拖欠债款,使得“赖账文化”盛行。截止至2018年末,不良贷款余额高达两亿元,不良贷款率1.89%。在如今疲软的经济形势下,企业道德风险问题、不良贷款处置问题形式依然严峻。
(二)股东退股难
在当前我国证券化加速的情况下,债转股后股东权益保障方面尚不健全,缺乏有效且合理的股东退出机制。首先是虽然债券化提高,但债转股证券化率依然较低,由于股票市场吸纳作用有限,若债转股规模过大,必定会带来问题。其次,当债权人不想继续持有该企业的股权,理论上可以通过在新三板的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清算等方式退出。然而,公开发售前持股的股东应遵守一年内不得转让上市股票的规定,因此成为了债转股股东退股难是主要障碍。
(三)股权折价、稀释
目前,我国绝大多数上市公司都属于简单股权结构,这种情况下债转股,便会导致公司普通股增加,使得每股的权益削减。这将使得企业的股权内在价值缩水。股权内在价值=股利,折现率。若折现率不变,股权稀释所带来的单位股利减少,势必会导致股权内在价值降低。此外,由于新股东的所得与老股东的所失完全相等,新股东必然会对老股东的权益进行分割,这使得老股东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并且,由于利益的不同,企业的管理和发展可能会受到影响。
三、解决方案
(一)完善与严格执行相关监管法律
国家应出台与完善针对企业贷款、债转股条件的相关监管法律,以积极营造债转股的良性环境。首先,应当依据《商业银行法》来出台相关政策与法规,来避免企业钻法律的“空子”,并为以后进一步扩大市场化的债转股机制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另外,相关部门应严格执行法律、对企业进行监管。对待企图恶意拖欠债务,不良贷款的企业给予严厉的法律制裁,以防范道德风险,促进实现债转股的实际效果。
(二)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
多层次资本市场更加公开透明,企业有机会通过多种方式实现融资,降低资本负债率。因此,借助多层次资本市场有助于债转股股东更加容易退股。另外,多层次资本市场有益于企业信息披露更为完善,针对重大事项的披露框架更为严谨。以此,债权人将更好的了解企业状况,为新一轮债转股提供了较为严谨的。而且,多层次资本市场以外的企业可以将有更广阔的渠道实现股权退出。
(三)对债转股比例明确规定
在其他国家解决债转股带来的股权稀释与折价问题,一般的做法都是对债转股设立一个合理的标准。然而,我国银监会暂时并没有对此制定明确的规定。应当根据各银行与企业的具体财务资本情况制定规模的上限,并且结合具体经济形势与国家政策进行一定修改。这将有助于企业股东在债转股之后股权稀释程度低,更好的保证股东权益,使得企业更好的发展,也将有助于银行不良贷款问题得到一定的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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