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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环境下税收征管问题与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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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迅速,在使广大人民获得高效、高品质生活服务的同时,由于其交易方式的特殊性也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挑战。税收是政府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在电子商务领域也不例外。本文对电商环境下税收征管问题进行了研究,分析了加强电商环境下税收征管工作的必要性,提出了电商环境下税收征管的对策,期望能为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完善提供参考。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电子发票;对策研究
  中图分类号:F724.6;F812.42 文献标识码:A
  0 引言
  21世纪以来,人们的生活逐渐进入了互联网时代。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人们依靠互联网进行各种活动,电子商务就是其中之一。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的经营方式,正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发展。由于它的迅速发展和广泛的影响,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也注意到了这种新的商业形式。电子商务可以极大地促进就业,增加政府税收和中国的社会经济发展。然而,这也是一把双刃剑,这就是为什么中国面临着巨大的压力,要建立一个税收征管体系。特别是从目前来看,我国税收征管体系的主要对象是实体经济,这导致了电子商务交易处于应收账款不良状态。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政策滞后,税务机关信息化水平与各类电子商务发展不同步。与此同时,这也不可避免地导致了一些税收的损失,增加了网络运营商和企业运营商之间的不公平竞争。因此,在当前形势下,我们必须进一步加强对电子商务税收来源的控制。
  1 加强电商环境下税收征管的必要性
  1.1 防止税款流失
  艾瑞咨询的研究显示,2017年,“C2C”在中国网购市场的市场交易额达到3.6万亿元人民币,但个人交易中只注册了实名,而且大部分没有税务登记。这使得他们免于纳税。特别是一些实体卖家还在互联网上注册“C2C”电子商务,将实体店与电子商务交易相结合,将实体店的实体交易转化为电子商务,只向实体店申报纳税,由于电子商务交易的隐蔽性,实现税收的目的、效果也较差。因此,如果不加强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征管中就会出现漏洞,导致税基的侵蚀。
  1.2 保障税收公平
  公平原则是税收的基本原则之一。一方面,管理的疏忽和管理电子商务不仅会导致电子商务税收的损失,但也对实体经济不利;另一方面,电子商务的税收负担和交易也将导致不公平的市场竞争,这将导致企业的业务将成为电子商务商业模式的转移。
  1.3 提升征管水平
  目前,中国的电子商务交易规模不断扩大,例如“天猫双十一”活动。2018年,交易额达到1960亿元,移动客户端贡献超过70%。基于这一发展趋势,未来电子商务将主导商品交易,无纸化的电子商务功能将成为未来经济活动的重要特征,因此,要积极探索和实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和服务管理。
  2 加强电商环境下税收征管的挑战
  2.1 纳税时间难以确定
  电商因其不需要依托实体存在而没有固定场所,交易主体大都通过网络注册而不需要办理工商税务登记,这种多元性和隐匿性往往会模糊交易双方主体。相较于传统交易,互联网交易的时间更加短暂,操作更加灵活,加之其行为具有隐匿性,交易双方很可能故意延长税款缴纳的时间,或者干脆不按要求申报纳税。所以仅仅按照我国税法规定的纳税时间来看,无论是按支付方式还是按收到货款的方式,税务机关都很难确定电商交易行为的纳税时间。
  2.2 纳税地点难以确定
  我国税法采用的是“属地兼属人”的纳税原则。跨省市的支付使得这种传统的按注册地管辖的税收征管模式难以开展。所有的依托互联网平台电商交易都是在虚拟的网络空间中完成。双方的交易地点不同,但交易活动都是发生在服务器上,通过网络操作而成。理论上服务器的位置随意流动,相应地就会给税务征管带来极大的困扰。
  2.3 納税主体难以确定
  与企业不同的是,个人卖家经常在没有税务登记的情况下参与网上交易。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网上交易管理办法》,该办法第七条规定,商品及相关服务的网上贸易经营者必须依法进行工商登记。从事网上商品交易的个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业务,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供姓名、地址、有效身份信息、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有登记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从事网上商品交易和相关服务的经营者提供的货物、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关于取得行政许可的决定办理的,应当依法取得有关许可。然而,目前对于来自城市电子商务的自然人,任何机构都不能强制其进行商业登记。因此,这一规定是无效的,纳税人仍然难以确定。此外,由于现行税法规定,我国个体户的税率为3%或固定额,企业销售商品的税率为17%,许多企业也在C2C电子商务平台上冒充个人卖家伪装成C2C与B2C偷税漏税。因此,识别纳税人的电子商务模式非常重要。
  3 加强电商环境下税收征管的对策
  3.1 完善登记管理制度,明确纳税主体
  建立和完善电子商务纳税人登记制度是税收征管的前提。目前,我国的“五证合一”登记制度只适用于企业,不适用于个人纳税人。因此,我国应尽快建立个人税务登记制度,尽快为个人输入唯一的纳税人识别号。特别是对于电子商务中个体销售者的登记,可以结合其信息化特点建立网上税务登记系统,要求纳税人在第三方平台的指导下进行税务登记。注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纳税人身份证信息、联系信息、支付宝或银行账户对C2C电子商务交易、居住和工作(可以通过发货地判定)、业务范围等等,由于大量的个人卖家,电子商务平台环境是复杂的,“放管服”改革的实施应通过技术手段简化登记手续。税务总局可能会将此项目包含在C2C电子商务供应商的“最大一次运行”列表中。增加便捷性,减少经办时间,调整电子商务纳税人的税收优惠,激发注册积极性。
  3.2 重视电子发票应用,落实信息控税
  发票是传统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纸质税单。它在交易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也可作为国家级税收征管的有效凭证。“以票控税”是我国长期的税收征管政策。这就要求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税收发票,规范收入和费用的核算,并按照发票申报纳税,监控纳税人的收入和费用,避免税收损失。其基础是发票管理,包括要求纳税人依法正确使用发票,并要求消费者主动索要发票。目前,一些电子商务供应商向买家提供纸质凭证,通常这些单据会随货物一起寄出。但是,由于税负转移的现象,如果买方要求开具发票,往往需要承担税款。此时,买方拒绝索要凭证或发票,这将为卖方创造逃税的机会。   因此,在电子经济环境下,在电子信息产业快速发展和第三方平台广泛分布的背景下,税收征管部门管理税源的核心和难点是控制各类交易信息的能力。对于电子商务来说,最重要的信息主要是对税务信息的了解,如资金流、物流等。显然,电子商务等新经济对“以票控税”构成了相当大的挑战。为促进信息服务与电子商务交易的融合,税务机关应重视电子发票的实施,确保电子商务税收的可持续实施。
  3.3 完善纳税申报制度
  对于电子商务“B2B”和“B2C”,可以遵循现有的税收征管系统,然后结合大型电子商务交易数据的分析来规范纳税申报。在电子商务“C2C”方面,由于大部分由个人管理,规模小,月收入稳定性低,传统的个体工商户不匹配。因此,可以采用年度收集和管理方法,税务机关将C2C电子商务自动生成必要的申报数据,通过一项年度纳税申报表开发合适的应用程序,如果符合税收优惠,减税政策将进一步减少。这不仅解决了税收征管“C2C”的问题,而且充分考虑了财务人员的不足。
  3.4 完善信息化建设,优化部门间合作
  电子商务是依托大数据和云计算建立的新型交易模式,其税收征管工作要提升信息化建设水平,要从税源处着手,多方位了解企业的经营情况。税务机关要开发针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登记管理软件,涵盖交易主体身份信息、网络银行账户、ISP供应商等内容。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减免税收的方式鼓励运营商及时上报资料,完善税收信息化建设,有效堵塞税收监管漏洞,也可以增加电子商务的行业信誉。
  同时,税务机关要全面做好电子商务的税收工作,要加强同金融监管部门、信息管理部门的紧密协作。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工作主要难点在于全面掌握电子商务企业的涉税信息。相较于税务部门,大数据的应用使得金融监管部门和信息管理部门能够方便快键地采集互联网市场的交易动态。所以,税务部门要加强同金融监管部门和信息管理部门的合作,共享电子商务市场的数据变化、运行动态,以便及时制定和调整税收政策,及时准确地对涉税企业征缴税款,减少税款流失。
  4 结束语
  近年来,我国传统产业比较薄弱,作为在新经济下一种新形式的业务,电子商务不仅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也引发了一波“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逐渐成为中国经济的支柱,促进了我国经济结构的转型。未来,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水平的不断提高,在提供税收收入的同时,适当引入电子商务税收优惠,使新业务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新引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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