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供应链契约的供应链协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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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田 巍 蒋 侃
[摘要] 近年来,通过供应链契约来约束和协调供应链上的企业,提高供应链系统的绩效,达到参与方共赢,已成为供应链管理研究的一个热点。在对当前研究的各种供应链契约总结的基础上,分析了供应链契约的可行性条件和供应链协调契约的局限性,指出对供应链非协调契约和实证的研究是今后值得关注的研究方向。
[关键词] 供应链契约双重边际化供应链协调契约供应链
一、前言
20世纪90年代以来,供应链管理已经成为现代企业的重要管理模式,也是管理学界的一个热点研究领域。现实中的供应链多是由利益相对独立的多个企业通过联盟或合作关系组成的分散式供应链,系统联合最优的决策对各个成员来说往往不是最优的,当供应链的各成员都试图最优化自己的利润,供应链整体的利润将不可避免的受到损害,出现所谓“双重边际化”和“牛鞭效应”。如何使供应链上的企业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提高供应链的核心竞争力是供应链研究的核心。近年来研究通过供应链契约来约束和协调供应链上的各个个体,提高供应链系统的绩效,达到参与方共赢,已成为供应链管理的一个新的热点。
二、供应链契约的主要研究内容
在供应链契约文献中供应链协调是指供应链成员的目标与供应链整体的目标保持一致,供应链的成员最优化自己利益的同时也使供应链整体的利益最优化。供应链契约是供应链中任意节点的相互关系,采用契约的方式进行管理和约束,它研究的是各参与企业的行为动机和激励问题。这种契约关系不一定要以书面的形式来确定,也可能是一种默认的交易关系,如Cachon将供应链契约分为正式契约和非正式契约,强制执行契约和自愿遵守契约等。供应链契约通过改变供应链有关各方的收益和承担风险的结构,进而影响各方的决策,改变博弈结果,使博弈得到的均衡解对各方都有利,避免了“囚徒困境”的发生,达到供应链的Pareto改进。
常见的供应链契约有批发价契约、回购契约、收益共享契约、数量弹性契约、返利契约、数量折扣契约、利润共享契约、价格折扣契约等。以上这些契约以及在各种实际问题中这些契约的变形或组合,构成了供应链契约的多种多样的形式。
国内外学者对供应链契约在最优定价、价格策略问题,协作库存控制,业务外包博弈,采购与物流管理,激励信息共享、创新投入和促销努力,质量控制,供应链应急管理等方面都做了大量研究。
三、供应链契约的可行性条件
一种契约可行既要满足理论上的合理性,又要有实施的可能性。由于供应链上的企业是相互独立的,企业的行为是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前提下自愿选择的行为,任何一种强制执行的规则由于背离了另外一个企业的利益目标,因而往往会遭到其反对与报复。供应链契约的作用在于引入激励机制使得供应链中的企业自动选择对整个供应链最优的行为,这时契约称为是自执行的。要达到这一目标,契约必须满足企业的参与约束和激励相容约束,这时的供应链契约才是可行的。具体来说,一个可行的供应链契约必须满足如下条件。
1.有效性。供应链契约必须使供应链整体的收益得到提高,并且克服供应链个体的机会主义行为,即满足供应链整体的最优行为也是供应链各方的最优行为,这些行为构成一个Nash均衡,任何一方不能通过偏离这个行为而获得更多的收益。在理想的情况下,这些行为构成一个唯一的Nash均衡,否则供应链可能得到的是一个次优的绩效。
2.灵活性。供应链契约如果能够实现对供应链收益的任意划分,那么这个契约就可以根据供应链各方的保留利润及在供应链中的地位,保证各方的Pareto改进,即在没有任何一方的收益变坏的情况下,保证至少有一方的收益得到提高。
3.经济上的可行性。如果一个供应链契约的实施代价太高,以致这种代价超过了带来的收益,那么这样的契约也是不可接受的。因此在很多情况下,一个相对简单的契约往往是最合适的,因为它实施起来简单易行,因而效率较高。例如批发价契约,它是一种最简单的契约,供需双方仅仅通过供方的批发价或需方的采购价发生关系,但是它实施简单,实施成本低,因此,在很多情况下,由于实施其他复杂契约的条件不具备,批发价契约往往是一种必要的替代性契约,它虽然不能够实现供应链的协调,但却能够有效的节约供应链的运作成本。
四、供应链协调契约的局限性
供应链协调契约,即能使分散供应链达到集中决策的供应链绩效的契约。目前国内外研究供应链契约的文献多数假定信息对称,并提出了许多供应链协调契约,但对实施供应链协调契约的条件研究相对不够。利用供应链契约使供应链协调是理想的情况,在现实中实施供应链协调契约受到以下局限。
1.现实中的各种问题有时难于找到供应链协调契约。如Corbett[4]提出了一个购买商向一个供应商购买化学溶剂的问题。作者提出了一个“节约成本分享”契约,使供应链绩效得到改善,作者指出现有契约无法使供应链系统达到协调。
2.供应链协调的契约文献中通常假定信息对称,对信息不对称研究的不多。但事实上组成供应链的各方信息不对称(如成本、需求、资金投入、生产能力等)广泛存在,根据信息经济学理论,无论信息甄别模型还是信号传递模型,信息占优的一方都可以获得额外的信息租金,而使供应链难以达到集中决策的供应链的绩效。
3.现实中供应链契约的执行成本必须考虑。如在Blockbuster录象带租赁公司与它的供应商签订收入分享契约的案例中,支付给第三方Rentrak公司的监督费用不低于录象带租赁收入的10%。因此契约监督的成本不可忽略。
以下以契约的制订者是供应商为例,定义契约的效率和利润份额两个概念:
契约的效率所选择的契约使供应链系统达到的利润供应链系统最优时达到的利润;
供应商的利润份额所选择的契约下供应商的利润所选择的契约下供应链系统达到的利润。
由于自私和基于执行成本的考虑,契约的制订者(供应商)实际上关心的是所选择的契约下自己的利润,即契约的效率与供应商的利润份额之积最大。Cachon指出当边际收入曲线形状越凹,或有多个经销商竞争下,若是管理多个经销商的成本“规模经济”不明显时,供应商可能更偏爱于批发价契约而不是使供应链协调的契约。
4.当必须设计较复杂的契约才能使供应链协调时,由于契约的接受方私有信息和有限理性的影响可能难于预测契约的接受方是否按“正确”的策略行动,尤其是在契约的接受方偏离“正确”的行动对它利益的影响远小于对契约制订方的影响时。
五、供应链契约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1.基于以上分析,研究协调供应链的契约与简单契约的比较,以及供应链非协调契约的效率是未来的一个研究方向。如Corbett[4]比较了批发价契约、双方线性契约、双方非线性契约,经销商成本信息对称和不对称共六种情况下生产商、经销商及供应链的利润变化、信息的价值和不同契约的价值。
2.当前研究的供应链契约结构特征主要还是集中在单周期、单供应商和零售商的情况,然而在实践中,供应链的结构要复杂得多,因此需要将供应链契约的研究扩展到供应商和零售商之间是多对一、一对多的情况,甚至是多周期、多产品种类、多层次的供应链网络结构。
3.现实中契约的接受方可能在多个不同的供应链上接受多个契约。多个供应链契约对供应链契约接受方行为的影响有待研究。如当供应商给经销商提供收入共享契约,而经销商同时销售供应商提供的商品的替代品时,经销商可能更尽力去推销提供给它批发价的供应商的商品;当经销商销售供应商提供的商品的互补品时,经销商倾向于将代理的供应商的商品打折,以带动互补品的销售,而给提供收入共享契约的供应商带来损害。
4.目前供应链契约的实证研究还相对缺乏,对于现实中出现的各种各样供应链契约仍缺乏研究和解释。未来加强供应链契约的实证研究,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和深化供应链契约的理论,对于供应链契约来说是一个非常值得关注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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