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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混改革中异质高管利益冲突与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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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随着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推进和民营资本的引入,国有企业的行政高管和民营企业的市场高管之间的利益冲突成为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新难点。本文从异质性高管的定义出发分析了两类高管的行为特点总结出两类资本利益冲突的原因,进而针对冲突原因提出了通过实行分类治理,适当减少国有资本股份,有针对性地建立激励机制和考核监管制度,建立异质性高管利益共同体等四条化解冲突的办法。
  关键词:异质性高管  利益冲突  利益共同体
  一、引言
  近几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不断强调各部门需深入贯彻和落实混合所有制这一基本经济制度,通过在国有企业中引入民营资本,扩充民企股份,充分调动包括国有资本和民营资本在内的两大主体的积极性,解决国有企业固有的内部治理效率低下的问题。引入民营资本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国有资本运行效率较低、国有资本流失、监督与约束机制不够健全等问题,但同时国有企业不合理的股权结构和公司治理结构引发了新的治理问题。
  国有企业的行政高管和民营企业的市场高管之间的利益冲突成为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新难点。在国有企业中,行政高管仍然是控股较多的大股东,这类群体倾向于利用股权实现对低层级管理层的控制,具有很大的动机去侵占小股东利益。而国有企业的股权分置现象为行政高管利用各种方式对民营企业的市场高管实施利益侵占提供了可能。尤其是当前我国在保护国有企业中的非国有資本的权益方面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民营资本在国企中更加处于弱势地位。本文从异质性高管的定义出发分析了两类高管的行为特点,总结出两类资本利益冲突的原因,进而针对冲突原因提出了四条矛盾冲突的化解方法,这对于加快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步伐具有重要意义。
  二、文献综述
  根据相关研究者的研究成果,可以将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异质高管利益冲突的方面概括为以下几点:
  (一)股权持有的冲突
  国有企业是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政府对于这一类企业拥有绝对的控制权。一方面由于国有企业中存在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现象,非国有股占比分散且数量较少,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缺乏对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效的保护机制,这往往会使得行政高管通过种种不正当的手段侵蚀市场高管等中小股东的利益,使其利益受损,这一现象被称为“隧道行为”。[1]解决“隧道行为”是使混合所有制改革落到实处和国有企业焕发出新的生命力的重要途径。而仅仅靠引进民营资本而忽略国有资本和非国有资本之间的冲突,混合所有制改革也只是流于形式,无法真正实现国有资本和非国有资本的混合和配合,无法起到改革的作用。
  (二)委托代理问题引起的冲突
  由于国有企业中监管成本高等问题的存在,行政高管对市场高管的长期监管缺失,市场高管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可能会以牺牲行政高管的利益追求自己的目标,进而导致“委托代理”问题的出现。国有企业中严重的“委托代理问题”不仅会影响企业经营业绩还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加剧国有资本和民营资本之间的冲突。
  (三)现金持有不平衡的冲突
  现金是维持企业运营和发展的重要资源,极易被管理者出于私人目的而消耗。研究表明,高现金持有量在市场高管持股较少的国有企业更为普遍。根据 Jensen ( 1986) 的自由现金流量假说,高额现金可以被行政高管用于追求个人私益,或被用于低效率投资,这恰恰是侵害中小股东利益、谋取私利的信号。而市场高管也倾向于增持现金用于巩固职位、创造收益、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现金持有量作为市场高管和行政高管相互争夺的有限资源极易引起双方的战争和冲突。
  近些年来关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相关研究中,很多学者将研究重点聚焦于薪酬激励、制度环境对企业绩效和经营业绩的影响、研究员工持股的利与弊等问题,较少考虑混合所有制改革下国有企业内部行政高管和市场高管之间的矛盾与冲突。本文对国有企业混合的双方之间的主要矛盾进行研究,在理论层面,丰富了现有的关于混合所有制下国有资本和民营资本之间利益冲突的研究内容。
  三、异质性高管利益冲突的原因
  根据聘用方式的不同,当前我国国有企业高管分为 “行政高管”与“市场高管”两类。 行政高管由上级组织委派而来,而市场高管则通过从市场上公开招聘而来。这两类高管性质的不同决定了行政高管和市场高管在同一个企业中的机能作用和地位具有很大差异,在彼此合作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存在利益上的冲突。
  (一)功能位置不同
  1.两类高管晋升动机不同。在国有企业中政府官员是行政高管的第二重身份,比起管理企业,他们往往更注重追求政治上的晋升。[2]在某种意义上企业只是行政高管晋升的平台和踏板,为行政高管晋升高一级政府官员提供契机。 而市场高管则类似职业经理人,其晋升与考核取决于经营业绩等市场化的指标。市场高管的激励机制使其个人利益与企业的经济效益紧密相关,因此提高企业经营业绩保持企业良好的经济效益的动机更加强烈,其经营决策更符合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目标。
  2.两类高管面临的投资融资压力不同。在国有企业中行政高管的考核要求包括税收等社会性指标,而企业投资失败对行政高管声誉或职业生涯的影响十分有限。同时,行政高管较为牢固的政治关系使得他们在向政府个银行融资时具备一定优势。相反,市场高管如果投资失败就会使其人力资产大幅度的贬值,给声誉和职业生涯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因此,国有企业的市场高管在面临投资机会时做出投资决策后所承担的风险更大,导致企业的投资的减少。
  3.两类高管对改革的预期不同。由于对混合所有制改革预期存在差异,市场高管与行政高管之间合作过程中极易产生冲突。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涉及到国有资本、民营资本两大不同的资本主体,合作过程和结果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行政高管担心混改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市场高管则担心无法得到有效保护,担心在混改过程中部分高管借助行政力量和大股东地位侵占自身权益。异质性高管之间信任的缺乏成为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进程的严重阻力。    4.两类高管合作方式存在偏差。市场高管投资需求与行政高管资本需求之间的差异所产生的合作方式偏好错位增加了合作的难度。出于对国企债台高筑、经营不善的现状的考虑,市场高管倾向于通过收购国企的优质资源的方式与行政高管展开合作;而出于对国有资产流失的担心,行政高管倾向于与市场高管通过合理配置股权的方式开展合作。双方合作方式上的偏差增加了双方合作的难度,不利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进程的推进。
  此外我国国有企业中市场高管与行政高管的比例较为失衡,市场高管的人数远小于行政高管的人数。以上种种因素导致了市场高管在国有企业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异质性高管之间存在着诸多的矛盾和利益冲突。
  (二)股权分配的不合理性
  国有企业中政府对企业的控制往往通过行政高管来实现,国有股份越多,行政高管的权力越大,越容易给市场高管造成利益侵害。一方面当行政高管占有的股权比重过大时,市场高管的决策权和话语权薄弱,不利于发挥民营资本的主观能动性,不利于企业绩效的提高。另一方面,股权持有的不平衡也会导致现金持有的不平衡。与市场高管相比之下,行政高管往往将超额现金用于维持其政企关系,以至于企业的现金持有水平比例,进而影响国有企业的可持續发展。
  (三)监管机制的不完善性
  在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国有企业中,监管机制的不完善性主要表现在委托代理问题的出现。委托代理问题出现的深层原因在于:
  1.信息的不对称性。相较于市场高管而言,行政高管在信息获取的速度和准确性上会受到一定的限制,从而导致其难以准确掌握企业运营的真实情况。出于较高的监督成本的考虑,行政高管对市场高管监督不及时,加剧委托代理的最初目标实现的难度。
  2.契约的不完全性。由于无法预测企业未来的运营情况,国有企业的两类资本在拟定契约的各项条款时不能包含未来各种发生事项,这就是契约的不完全性。[3]这导致了行政高管不能通过契约对市场高管的行为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督和约束,因此市场高管容易产生违背行政高管意愿追求个人利益的行为。
  四、异质性高管矛盾冲突的化解方法
  国有企业具有“二重性”,即公益性和盈利性。国有企业的公益性源于“国有”性质,其盈利性源于“企业”性质。在决策时由于国有企业二重性的分化和作用,行政高管偏向于企业的社会性和公益性,反之,市场高管偏向于企业的盈利性,决策目标和权力分工的不同导致混改条件下企业治理的难度大大增强。通过分析异质性高管利益冲突产生的深层原因,对于当前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提出以下建议:
  (一)实行分类治理,摈弃一刀切
  对国有企业的治理绝不能采取简单的“一刀切”。市场高管和行政高管是两个不同的管理主体,应根据其各自的功能位置和行为特点,结合企业的主营业务和功能定位完善企业的治理制度,形成有针对性的激励机制使得异质性高管高效合作,减少纠纷。
  (二)适当降低国有资本控股的比例
  国有企业因其自身“半政半企”的特殊身份,其内部矛盾表现为行政高管的“使命冲突”与“角色冲突”。因而,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关键在于企业通过不断引入异质高管来弱化代理冲突、激发企业活力。而赋予管理者一定比例的股份是缓解代理冲突的有效手段。[4] 行政高管占有的股权比重过大会使得市场高管的决策权和话语权薄弱,不利于企业绩效的提高和民营资本能动性的发挥。因此,国有企业应当在合理范围内降低国有资本控股的比例,逐渐践行经济型治理。
  (三)建立多元化的激励机制以及合理的考核监管制度
  国有企业合理的薪酬激励、晋升激励、股权激励对公司绩效均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因此企业应该积极构建多元化的激励机制,充分发挥多元化激励机制的激励效应,促进企业的高效可持续发展。与此同时,企业需要建立合理的考核监管制度。只有提高绩效考核的效率,才能更好地提升激励机制的效果,最大程度发挥激励机制的作用。
  (四)建立异质性高管利益共同体
  在混合所有制改革实施过程中,较高现金留存容易恶化潜在的代理冲突,而市场高管持股将形成异质性高管的利益协同效应。市场高管因增加现金持有而需要承担更多的责任,从而使得其个人收益和公司利益紧密相连,减少“委托代理”问题的发生,进而缓减异质性高管的利益冲突,形成异质性高管利益共同体。
  参考文献:
  [1]朱巧玲,龙靓 A股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演变[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5.11.
  [2]王曾,符国群,黄丹阳 国有企业 CEO“政治晋升”与“在职消费”关系研究[J].管理世界,2014.5.
  [3]李东升,杜恒波,唐文龙.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的利益机制重构[J].经济学家,2015.09.
  [4]刘井建,纪丹宁,王健.高管股权激励计划、合约特征与公司现金持有[J].南开管理评论,2017.1.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商业类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多重利益冲突及生态位优化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8YJC630093)。
  作者单位:山东工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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